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進行鑑定具體的法律法規有嗎謝謝啦的

2022-11-12 17:00:09 字數 5910 閱讀 8281

1樓:餜槒餜槒

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區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精神病人如何進行鑑定

2樓:野馬幫何莫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鑑定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需要聘請本公安機關以外的人進行鑑定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後,製作鑑定聘請書。

公安機關應當為鑑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送交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做好檢材的保管和送檢工作,並註明檢材送檢環節的責任人,確保檢材在流轉環節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汙染。禁止強迫或者暗示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對精神病的鑑定,由有精神病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

鑑定人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鑑定意見應當載明委託人、委託鑑定的事項、提交鑑定的相關材料、鑑定的時間、依據和結論性意見等內容,並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通過分析得出鑑定意見的,應當有分析過程的說明。

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鑑定人對鑑定意見負責,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多人蔘加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可能影響鑑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七)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

不符合前述規定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重新鑑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鑑定的除外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3樓:孔雀翎

如果違法人家屬認為違法人患有精神疾病,可先自行委託鑑定機構去鑑定,然後將還鑑定結論作,或者將違法人平常服用的**精神疾病的藥物,或者有關的住院病例等材料作為證據提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會依法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確實患有精神疾病的,處罰的方式可能要改變,但是相關的民事賠償,監護人還是要賠付的。

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如何鑑定?法律法規 10

4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病人只要不是精神病發作狀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要被處罰的,如果在發作期間不能控制自己,可以免於刑事或者行政處罰,但是民事賠償還是要負責的。

精神病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予處罰派出所處罰了派出所有什麼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亂報案是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如果是在清醒狀態下報案,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拘留、罰款,如果是意識不清的狀態下報案,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只有在公安機關認為有可能存在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會立案,如果報案人沒有任何證據,一般來說不會調查被指控人,除非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

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時為什麼不處罰?

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頒佈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救助管理實施細則》),這是救助管理工作的制度性變革,把以前強制性的收容遣送變革為群眾自願性求助,**無償性救助,更體現了**的人文關懷,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從此我國的救助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但在《救助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其中對無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成為了各級**部門最為棘手的問題。

無法查清地址的流浪精神病人和普通的流浪乞討人員有區別,救助的難度更大。根本原因是精神病人他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無法表述自己的真實身份,無法講清家庭住址,這對救助管理部門實施救助以後,在通知家屬或單位接回、安置上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使精神病**浪街頭而得不到及時的救助原因有四:

第一、救助管理不到位。新型的救助管理秉承自願受助的原則,救助管理站不得強迫和限制受助人員進入和離開救助管理站。據此,有些救助管理站片面、狹隘地理解《救助管理辦法》,機械地執行救助管理制度,強調街頭流浪乞討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服務與己無關,將救助管理工作侷限在僅為自願上門求助的困難群眾提供服務。

往往是守株待兔式地工作,過分依賴公安等部門的告知、引導和護送,致使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和救助服務出現空白。

第二、救助體系不健全。根據《救助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救助管理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人情況的,救助站應當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

對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目前很多的救助站採用的方式是由發現機關送精神病醫院先進行救治,然後由救助站進行甄別、鑑定,通過詢問、查詢、核實,對符合救助管理救治條件的再進行救助。這無疑將精神病人的救助推給了發現機關和精神病院。這樣就出現了街頭流浪的精神病人只要沒人護送,就出現了無人管的局面。

第三、對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應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救助。國家雖然沒有頒佈明確對流浪無主精神病人救助的法律法規,但任何措施和辦法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以尊重管理物件的權利為前提。根據2023年***下發《關於***辦公廳**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精神病人要經過司法精神病學鑑定,對精神疾病患者責任能力進行評估後,按照法律程式處理需強制住院患者的有關問題或有關案件的問題,加強對經鑑定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監管和**工作。

有條件的**,應成立精神病鑑定工作委員會,鑑定工作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確保鑑定科學、公正,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一經發現,未鑑定之前進行強制**,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正確的工作流程應為:

將精神病人和智障人員區別開來,公安、城管部門接到群眾舉報或在公共場所發現流浪的無主精神病患者直接送到由衛生局、精神病醫院、司法、殘聯等專家和人員組成的精神病鑑定工作委員會,經精神病鑑定工作委員會鑑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精神病醫院收治,經鑑定為智障人員的轉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第四、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的救治經費嚴重不足,阻礙了對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開展。精神病人的救治不同於其他病人,他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病人的**費、生活費和護理費也是一筆巨大的開支。而財政將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在年初進行劃撥。

我站2023年救助經費僅6萬元,今年4月份接收的一名女性精神病人光**費就花了2萬多,而且現在仍然在州榮復醫院**。這樣的病人當前我站遇到了3例,其中2人在繼續住院**。

要徹底解決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的救助問題,真正體現**對弱勢群體的人性關懷,救助工作要貴在創「新」。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也是一個政黨永葆生機的源泉。

」要把創新思維貫穿到救助管理工作中,救助管理只有通過創新,才能解決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才能與時俱進,適應救助管理工作新形勢發展的要求,探索新的對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的救助辦法,滿足特殊困難救助物件的服務需求,才能發揮社會穩定機制的功能。

第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自願受助、無償救助」是新的救助管理制度區別於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標誌,也是救助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堅持自願,並不就是等客上門。

一個城市建立一個救助站,必然佔用大量的社會資源,如果救助站沒有發揮積極作用,街上流浪乞討人員現象依舊,蓬頭垢面、瘋瘋癲癲的流浪精神病人還在日趨增多,那麼這種救助管理工作,不僅黨委**不滿意,人民群眾也不會滿意。倡導積極主動上街宣傳,勸導流浪乞討人員受助,但決不能強迫流浪乞討人員接受救助。在堅持原則的同時,對痴、呆、傻精神病人就不能實行完全自願,這幾類人員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他們的救助就不能適用自願的原則。

第二、建立全方位的救助管理體系。**可根據《救助管理辦法》和《救助管理實施細則》制定適合本地區的救助管理規定或救助管理工作意見,使社會救助工作做到「四化」,即組織網路化、規範化、制度化、基層化。對無主的精神病人應該明確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儘快制定流浪無主精神病人的管理辦法。由於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數量大,涉及部門較多,80年代初的那種衛生部門負責精神病人的**管理;公安部門收容管理武瘋子、政治瘋子、花瘋子;民政部門收養城市中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的精神病人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國家應儘快制定流浪精神病人的管理的辦法,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對這一社會問題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工作職責。建立「**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民政、財政、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協調機制;建立120、定點醫院、救助管理站協調運作機制;建立醫務人員、民警、城管執法人員、救助站工作人員、志願者、市民共同參與的聯動機制,使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從入院、查詢查證、出院、經費結算、返家安置等項工作處於良性運轉狀態,使無主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始終沿著健康有序、符合法理的方向開展。

第五、加大救助資金的投入,切實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對於外地湧入的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國家沒有專項撥款,救治費用無法落實,按一個療程計算需要花費6000元。因此,應將救助流浪無主的精神病人的經費納入救助的總盤子,當地**財政也給予支援。

救助經費和救助業務經費應採用實報實銷的辦法,這樣才更有利於救助工作的開展。目前採用的辦法是年初按每月核定一個基數統一下撥業務經費,這筆經費不僅包括救助人員的生活費,還包含救助人員返鄉的車船費、站內**費,這種方式制約了救助站工作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因此上街主動開展救助,勸導其接受救助成為紙上談兵,救助的越多,經費開支越大,經費更加入不敷出。

第六、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無著的精神病人;另一類是有著的精神病人。公安等機關發現流浪街頭的精神病人護送到救助站,由救助站進行甄別、鑑定,對有著的精神病人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監護、**,家屬、單位拒絕接回的通知流出地的民政部門接回。對無著的精神病人,應送精神病醫院收治。

在收治無主精神病人期間,精神病醫院向司法局提供收治病人基本特徵,由司法局向社會進行公示,在公示期滿後,精神病醫院開始全面****,**經費由財政全額據實負擔。通過一段時間**後,待病人病情穩定,能夠查清住址,接送回原籍。無法查清的,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送到福利機構或當地敬老院按「三無」物件進行安置,同時為其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加大宣傳力度。要向群眾廣泛宣傳《殘疾人權益保障法》,所有虐待、歧視、遺棄精神病人的做法都是違法行為。對確實有困難的精神病人家庭,當地**可以適當給予救濟,享受農村醫療救濟。

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

第八、轉變觀念、提高意識,樹立正確的救助觀念。關心從事救助工作的職工,提高其工作積極性。救助站的職工,上街搞救助宣傳服務,零距離的接觸街頭衣著汙穢、可能帶有很多傳染疾病的流浪乞討人員,精神病人甚至有暴力傾向,工作條件很艱苦,也有一定的危險性。

各級**和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和關心救助工作者,妥善解決他們在開展救助服務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尤其要保障他們在執行公務時的生命安全,還要解決好他們的衛生保健補貼,確保他們在為社會救助事業建功立業時,流汗不流淚,舍力不捨命。

救助管理工作只有不斷引進新的救助管理理念、探索新的救助方式、形成新的救助機制,才能將新形式下的救助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也才可能做到救助工作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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