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發放的失業補助金,幫別人提取。收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合法嗎

2022-12-08 16:20:09 字數 5967 閱讀 5677

1樓:丁桂林律師

雙方自願的就是合法的,這個是可以自己去辦的,建議自己辦理。

法律分析保險待遇(1)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由事業管理中心繳納。(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卹金。(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7)失業保險領取時間如涵蓋冬季取暖時間段(指當年11月至次年3月,共5個月),領取當月失業金時,同時可領取當月取暖費,為大約480元(2023年標準)。

(8)夫妻雙方同時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時,可分別多申領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2樓:

失業補助金主要是針對今年疫情期間的失業人員發放的一種補助,與失業金不同,主要面對三類人群,時間也限定在今年3至12月,領取失業金期滿未就業、上保險我不滿一年失業、上保險滿一年因個人原因從單位離職人員,只有符合條件才能領取,最長可領6個月,所以幫別人提取並收費肯定不合法。

3樓:catt財經

當然不合法,失業保險金要本人親自提供相關資料申請。

4樓:匿名使用者

佣金,沒有合法違法之說,嫌貴自己辦理。

國家下崗工人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是什麼?國家有相關檔案嗎?

5樓:sky不用太多

首先要對你講:失業金不是僅僅針對下崗工人的,而是面對失業人員的過渡性經濟保障,最多工齡也就是領取24個月。

關於你問國家檔案就是《失業保險條例》,但是具體的失業金標準國家全部下放給省市自己立法確定的;

一般的就是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根據省市人民**確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前12個月),後12個月就要在前12個月的標準上再以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下崗職工問題最早出現於90年代初期,當時還不叫下崗,有的地方叫「停薪留職」,有的地方叫「廠內待業」,有的叫「放長假」「兩不找」等等。90年代中後期,下崗職工問題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開始突顯,並且引起社會各方面普通的廣泛關注。下崗職工問題集中在這個時期出現,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

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是我國勞動力長期供大於求的一種客觀反映。

2.其歷史根源在於以往計劃經濟時期實行的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

3.是重複建設、盲目建設的直接後果。

4.是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的突出反映。

5.是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總之,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是我國經濟發展多年積累的諸多深層次矛盾的綜合結果,也是在現有國情下,改革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逾越的階段。沒有這個過程,國有企業就無法擺脫困難,更無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長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

下崗分流雖然會給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說,這是前進中的問題,將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失業補助金稽核通過了!錢也發到社保卡了!為什麼提取不了?

6樓:睢鳩成蔭

你的社保卡需要本人持身份證前去對應銀行啟用銀行卡功能才能存取!

7樓:海豚劇場

建議你對於銀行的atm自助提款機上試試??

為什麼失業補助金每個人領的錢都不一樣啊?

8樓:遠巨集

失業補助金髮放標準:

1、失業保險金:按繳費年限,按最低標準工資的比例發放,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失業補助金: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標準不超過當地失業保險金的80%。

擴充套件資料: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自願中斷就業的;

3、依法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4、有職業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

9樓:來自前童古鎮歡呼的蘆薈

為什麼失業補助金每個人領的錢都不一樣?那我覺得那就是每個地區他的補助金是不一樣的再有就是根據企業的狀況所以都會有區別。

10樓:小李日常碎碎念

回答因為每個人交的失業保險交的不一樣哦!交的多領的多哦!

提問那為什麼每個人發的月份不同

有的發六個月,有的發十二個月

回答因為你們申請失業補助的時間不一樣呀!

提問不懂?

**又不同了?

回答失業補助的領取條件是

本人原因解除勞動關係的失業人員累計繳費2年以上的(含2年),按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執行(即960元/月);累計繳費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按失業保險金標準的60%執行(即720元/月

如果第一次領取失業金的時候是領取的12個月,那麼,如果你繳納了失業保險金滿了一年再次失業了,這個情況下,還能領取12個月,不管是失業三次或者四次,只整合累計不超過2年時間就是24個月就可以了。

提問那失業金,是不是失業了一個月沒申請就會無效呢?

回答失業員可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六十天內,攜帶失業人員檔案、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係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還有三張一寸的免冠**等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不同省份會按具體情況來調整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失業者繳費時間越長,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就越長。

所以親愛的,你還是要在規定時間內去完成呢,不然可能會領不到哦

提問比如,兩年以上呢?

回答既然是六十天內了呢,那麼按理來說應該是不可以領了哦!親愛的,您可以具體諮詢一下當地的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哦!

更多12條

11樓:小初教育財經小集

一般來講,失業補助金是根據每個人在失業前平均繳納的失業金的基數,要或者說是社保的申報的工資的基數的60%來拿的。然後最高是不超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最低是不低於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吧?

一般來講,失業補助金是根據我們實際繳費的年限來計算的,也就是說每繳滿一年可以拿兩個月的失業金。嗯,所以對於每個事業的人員來講,根根據他們在失業前繳的社保基數,所以每個人領的錢都會不一樣,但如果是工資高的,基本上都會被封頂給限制掉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每個人繳費不一樣啊!還有工作年限不一樣啊!

手機上面申請了失業補助金手機上面收到資訊已發放成功,實際沒有到帳?

13樓:桑映

這個有可能是他直接轉賬到你的銀行卡當中了,也有可能是因為它比手機的速度更快一些,還沒有到賬,需要等待一段時間的。

失業補助金申領的條件

14樓:

只有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且按照規定辦理失業登記,且失業保險繳納滿一年的,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5樓:釗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救濟金是指勞動者暫時喪失工作和勞動收入後,在等待就業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

16樓:哪吒搞笑動漫

條件是:生活困難又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釋出《關於做好睏難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將對生活困難又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給予一次性臨時生活補助,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據悉,臨時性生活補助標準為3000元。

本市已進行失業登記的低收入家庭成員中,申領補助當月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申領一次性3000元的臨時生活補助。臨時生活補助由各區財政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符合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於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根據個人意願持《生活困難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申請表》到戶籍地的街道(鄉鎮)辦事處辦理臨時生活補助申領手續。

17樓:

《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擴充套件資料

失業保險金髮放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稽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稽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釋出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併計算。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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