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受監護(非親權監護)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2022-12-16 11:00:10 字數 672 閱讀 2673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就不能作為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只能是收養關係。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第七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監護人應承擔的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束和教育。

6,**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7,承擔因不履行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人必需有能力撫養為個未成年人,而且收養後,應將其待如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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