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患病,醫療期滿要上班被單位解除

2023-03-14 09:50:06 字數 3385 閱讀 2810

1樓:網友

首先你要有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八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內,患病職工已經**,且能夠正常上班,加之合同期未滿,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此舉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樓:

醫療期滿後,如果你能從事原崗位工作,那麼用人單位就不能以你生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違法。用人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3樓:活著魂有靈人

引你患病了,大家也不知道你患了什麼病,雖然說醫療期滿你上班,如果在工作期間在出了事故或因病,要承擔負責的,為了不必要的麻煩,所以把你開除了。

4樓:網友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不得以員工患病,受傷等情況而解除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個人認為可以解除合同,當然對方解除合同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6樓:網友

可以通過勞動法找找單位。

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私人企業都這樣。

連女人生孩子都沒有產假。

很多單位就是不招女的,他們還害怕你身體不好吧!

8樓:已然谷己

馮木匠 某甲 衢州三怪 拆樓人 大蠍 司札吏卷十六 嫦娥 褚生 霍女 司文郎 醜狐 呂無病 錢卜巫 姚安。

患病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9樓:夏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梁聰律師

不可以。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職工患病期間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可以 終止勞動合同 法,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勞動者侵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可以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患病職工在醫療期內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11樓:王彪律師講堂

職工患病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生病期間只要是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每服務1年支付2個月工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一、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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