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一個廠辭工了現在那廠打電話叫我去 我去還是不去

2023-03-25 18:50:05 字數 1772 閱讀 8252

1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情況。如果廠裡重視你。你就去。

2樓:心菲琳

其實這沒什麼,至少領導她還是珍惜你的,人生嘛,難免會做很多選擇,主要還是你自己怎麼看待這份工作,這份工作對你的重要性,如果回去那就把它當你的事業好好發展,不要在乎對手《就是看你不上眼的人》怎麼看,堅持下去,做那個笑到最後的人。當你的努力得到證明的時候,沒有人會笑你曾經走了,又回來了。說不定會因此誇獎你。

但是你要是沒有那份勇氣堅持下去,回去只是混日子的話,那就不要回去了。你還年輕可以試試別的工作,其實你自己已經找到答案了,只是缺少勇氣而已,堅持做自己,不要拿別人的愚蠢,影響自己。在公司,你們是同事,出了公司,你和她們的生活不會有什麼交集,如果是朋友她們會體諒你,小人才會笑你,幹嘛要把小人的看法想的那麼重要呢。

不是應該證明給她們看,你是有能力讓上司留你在這裡的人才。

3樓:匿名使用者

看老闆為人,有情義就去,

4樓:

去咯,廠長那麼重視你。

5樓:九昆雄

想想你為什麼辭工,做的順心就回去。

如果廠裡辭職不給,一個人打**給勞動局,有用麼?誰知道告訴我一下,謝謝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局會向你的老闆施壓的~

有一定作用~

但如果你的老闆是當地很有影響力的老闆~

估計作用不大。

7樓:匿名使用者

沒用,勞動局一般只處理勞動糾紛之類的,你只需要走公司正常的流程即可,

我在一個廠裡上班,後來沒辦離職就走了,請問這個如果還要進這個廠,能不能不辦理離職,直接報名進廠啊

8樓:濤聲海韻

在一個廠裡上班,後來沒辦離職就走了,如果還要進這個廠,無需辦理離職,直接報名進廠,但是要看原單位是否還會接受。

當事人今後離職一定要依照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9樓:匿名使用者

工廠肯定把你列入自離名單了,不一定再接受你……

10樓:網友

應該是可以的,不過要看你離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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