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男方不願意把女戶口遷出來應該怎麼做?

2023-08-18 23:30:13 字數 2633 閱讀 6915

1樓:小石頭**律

男方不讓遷出,阻止女方再婚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並且離婚以後不需要戶口本也可以申請遷出戶口的,帶著離婚證或者是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到自己的原戶籍或者是工作單位的地方去申請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婚姻自主權,一般是指公民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狀況,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一切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論採取什麼形式,也不論與當事人的關係如何,不論是他們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別的親屬以及其他任何人,都是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行為,當事人有權請求法律保護。

從婚姻自主權的解釋就可以看出,婚姻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所以如果男方以戶口的形式要挾阻止你再婚的,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警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一方想遷戶,如果對方不給戶口本,可用以下方式解決:

1、當事人可以在確認戶口本確在對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戶口本為雙方共有並且共用,男方不願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

3、可以在戶口本上改為非親屬關係。若男方不提供戶口本,可以到戶籍派出所另行辦理自己的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但需要你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

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3樓:迷失

一方到派出所戶籍部門提出申請後,戶籍部門會通知對方將戶口遷出,如果多次拒絕配合遷出,會將其戶口強制遷出到本轄區的集體戶上,其實對對方的也不影響什麼,戶籍還是在本轄區,只是換了個地方而已。

4樓:東沐霖

如果女方在離婚之後想把戶口遷出來,但是男方不同意,你就可以帶上你的離婚證,以及相關的身份證直接到戶籍辦公室去辦理相關的準遷手續,然後拿到你自己要落戶的派出所戶籍室進行落戶就行了。

5樓:帳號已登出

這說明男方還是希望女方能給對方一次機會唄,但是如果你執意的想走出去的話,那麼還是應該把戶口起出去的,這個他是阻攔不了!

6樓:來自萬芳亭可靠的鬱金香

寫個要求遷移報告,到原丈夫戶口所在派出所的領導或者他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

寫個要求遷移報告,到原丈夫戶口所在地鄉鎮**反映情況;

寫個要求遷移報告,到原丈夫戶口所在地縣、市級信訪局反映情況另一方法是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主動和男方協商解決,男方還不同意的話你可以選擇報警讓公安部門幫你解決。

8樓:天和玄緣

離婚後,男方不願意把女方戶口牽出來,那你就自己上派出所,諮詢一下,看有沒有什麼辦法?

離婚後女方不肯把戶口遷走怎麼辦

9樓:李林澤

法律分析:離婚後女方戶孫槐口不遷走的,戶主可以向戶籍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雙方無異議的,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辦理,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對方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衝穗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散凱卜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婚後女方的戶口還在男方不遷走怎麼辦

10樓:張彬

法律分析:已經離異了,女方戶口還在男方戶口本上,女方也不遷走她的戶口的情況下,在目前這種戶籍制度下,只要帶著離婚檔案和戶口本,到戶籍登記部門進行夫妻關係的更改就可以了。

我國法律在結婚和離婚時的戶籍辦理,都沒有明確規定。結婚時不要求把男女的戶口併到一處,離婚時也沒有規定必須遷移分戶。離婚已成為法律事實,戶口在一起也不會給雙方生活造成影響。

在法律方面,離婚後女方戶口不遷走對男方結婚是沒有影響的。如果男方打算再婚,只要憑離婚證就可以辦理了,因為他以前的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行正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臘帶稿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輪孝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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