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勞務分包中存在哪些問題

2025-04-28 08:45:10 字數 4717 閱讀 9057

1樓:律說律答

目前勞務分包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

很多都是「包工頭」直接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乙個工程專案,在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施工企業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勞務公司只是乙個應付國家制度的擺設,僅是被掛靠的乙個皮包公司,在現場實際施工的班組仍是由「包工頭」管理的,且這些班組人員與勞務公司之間根本沒有正規有效的用工合同。

2、合同中的**條款中沒有單價分析表。

在我國很多地區一般都是按建築物的建築面積為計量單位約定乙個**,而沒有詳細的劃分挖土方是怎麼計量和計價,砌築中的普通磚是怎麼計價,砌塊是怎麼計價,澆築混凝土時的幫浦送混凝土是怎麼計價,利用垂直運輸工具和穗螞歲人工澆築是怎麼計價。

3、工人工資支付和完工結算問題。

在合同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缺少規定,對進度款的計量約定不明確;有的發包人在完工應該進行結算時,以沒有和建設單位結算、或還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沒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而勞務承包方因為沒有應急資金支付給工人就會導致工人集體性事件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猜睜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物豎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樓:藍庫雲

在建築領域的勞務分包商大部分的企業單位都會存在這樣御掘那樣的問題,例如工程款項不能按期交付,成本管控不到位造成壓力巨大,材料使用率不規範不科學,資金支出混亂形成壞賬等問題都是建築工程企業專案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具體抽象化表現包括以下5種:

1、建築工程則拆啟企業從專案前期投標開始、到專案立項、施工過程、竣工完成的整個過程中企業沒有很好地做清晰規範化的管控措施,導致整體環節脫節嚴重沒有系統化從頭跟到尾,導致虎頭蛇尾,不斷翻工。

2、在建築工程企業中由於專案數量多且分散、孫如在現場的管理人員又不充足的情況下,容易導致工程專案的管理上就缺位,令整個工程專案過程效率低下監管不到位的現象。

3、在成本管理方面缺乏標準化的制度,費用報銷不透明經常造成成本的發生經常與計劃相脫節,不能即時統計和呈現,當發現成本超支時也已經無法再挽回。

4、在物資材料管理方面,大部分施工單位工程物資管理雜亂,物資計劃分配存在許多不合理性、計劃跟不上變化,導致前期計劃制定不合理,出現後期物料短缺或物料過剩囤積的情況,嚴重的會令工程專案停工,這不僅浪費了企業經濟損失,還拉高了工程施工成本。

5、乙個工程專案在過程中會產生很多資料,這些資料在交底時,變更時、決算時、驗收時、交付時都是重要的依據,沒有這些依據容易惹上法律風險。

勞務分包應注意的問題

3樓:姜超

勞務分包應注意的問題有以下三點:

1.要尋找正規的勞務公司,並與之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協議,約定好分包內容、施工界限、工期安排、施工配合、工程質量、驗收結算等權利義務,阻隔其僱員與總包單位的可能經濟聯絡或事實勞動關係。

2.必須要把勞務費全部打入勞務公司賬戶,不能由實際承包人私自領取,以防承包人領到勞務費後不向其僱員兌付。

3.應要求勞務公司給其僱員購買相關保險,以便發生人身**事故時向保險公司轉嫁賠償責任。

一、專業分包與勞務分包有什麼區別。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的區別:

1)對應的主體不同。工程分包發生在總包人和專業承包人之間;而勞務分包則發生在總包人或專業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

2)物件指向不同。工程分包的物件是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建設工程的全部;而勞務分包的物件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勞務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工程分包若未取得發包人同意則屬於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並不禁止。

4)法律後果不同。工程分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他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並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早塌任。

二、發包方簽訂工程分包合同注意事項。

1、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範圍、工程工期等方面儘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2、作為總承包人,應儘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3、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髮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4、應儲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證據資料。

5、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頌彎,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野睜悶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後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勞務分包可以再分包嗎?勞務分包有哪些缺陷

4樓:彭宗輝

一、勞務分包可以再分包嗎。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勞務分包是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範圍內允許。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禁止主體工程專業分包,主體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勞務分包不能再分包。

二、勞務分包的缺陷。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包並沒有詳盡的規定,僅有建設部的部門規章《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建設部又釋出了乙個《建設部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該意見指導思想意在以發展勞務企業為突破口,建設預防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調整全行業建築隊伍組織結構,提高勞務隊伍的職禪好業素質,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

該意見的工作目標,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者其他碧尺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基本禁止,為此還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簡化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批程式、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用工必須辦理社會保險、加強對承包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管,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數額等,其目的就是規範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包。但截至到目前我國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範建築工程勞務分悔襲高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議在《建築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確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

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各級**部門加強勞務的管理,重視勞務企業的發展,多渠道建立和發展勞務企業。

3、勞務分包制度尚不規範,從事建築行業的勞務工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要注意些什麼問題?

5樓:周業懇

一)要注意分包的範圍。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將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兩部分;專業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從事勞務分包的主體必須是企業的形式,《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一步強調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取得資質方能從業。建設部《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將勞務作業劃分為木工作業、砌築作業、抹灰作業、石製作業、油漆作業、鋼筋作業、混凝土作業、腳手架搭設、模板作業、焊接作業、水暖電安裝作業、鈑金及架線工程作業等13種類別,從事上述勞務作業均需取得相應資質。

二)審查分包合同簽約主體資格。

簽訂分包合同前要強化對簽約物件的合法性審查,瞭解其基本情況,伍敏以規避簽約風險,同時完善以下資料的稽核、收集工作。

1、證照審查:區分營業執照,看其是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獨立法人,還是持《營業執照》分支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

2、資質審查:《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國家對從事土木工程、建物橘棚築工程、線路管道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應審查簽訂分包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相關資質。

3、經辦人審查:經辦人系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簽訂分包合同,無需單位授權;之外的任何委託**人,應持單位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及其身份證罩則影印件,明確其身份和授權範圍後方可簽約。

綜上:在建築施工領域僅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只是取得了建築施工的民事權利能力,只有取得相應的施工資質證後,才獲得該施工領域的民事行為能力。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開發資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證》、《建設工程勞務分包資證》是簽約的前提條件。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要注意些什麼問題?

6樓:樊利軍

法律分析:1、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2、勞務分包工作物件及提供勞務內容。

3、分羨咐包工作期限。4、質量標準。5、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6、標準規範。7、總(分)包合同。 總分包合同應供勞務分包人查閱,但有關承包工程的**細節除外。

勞務分包人要求可得到影印件。8、圖紙,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勞務分包人提供圖紙。9、專案經理。

要求工程承包人及勞務分包人都要委派駐工地現場履行悉派姿合同的專案經理。10、工程承包人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睜絕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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