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經常打架,我要不要離婚啊?

2025-07-04 03:24:55 字數 2688 閱讀 4980

1樓:善的子

結婚過日子是很不容易的,結婚後的兩口子在生活中難免磕磕碰碰,有時候一方對另一方打罵的現象也是有的。

一、如果對方是偶爾的家暴,那麼可以原諒他。因為夫妻二人組成乙個家庭是很不容易的,在人生的長河裡,在夫妻相處的幾十年內,完全禁止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是不太可能的。

所以對於偶爾的家暴,且沒有造成什麼嚴重後果的,那麼為了家庭,為了孩子。只要施暴一方真心悔過,就可以原諒他(她)。

二、如果施暴一方經常實施家庭暴力,並且造成了嚴重的後果,讓受害人無法忍受。那麼對於這樣的家暴就不應當原諒了。

一是堅決跟離婚,二是追究其家暴的法律責任。

三、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兩個人在大千世界裡,能夠走在一起也是不容易的。雙方應當相互珍愛,無論男人一方或者是女人一方都不應當家暴。

有話好說,拒絕家暴!

被家暴該不該離婚 建議存在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考慮脫離婚姻: 一,經過多次努力,對方依舊改不了暴力的惡習,如果你經常多努力並通過各種渠道提公升自己,個人原因導致家暴降低到最小,變個對方一起努力挑戰。關係積極尋找家暴的原因與解決問題的辦法,但對方依舊改不了惡習,那麼有可能與人格或精神障礙有關係,此時你需要做的就是權衡關係慎重考慮。

2樓:善中花

是一定要離婚,把小孩給他。

老公經常打我,要不要離婚呢?

3樓:胖爺侃大山

我認為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他是因為他本身存在暴力傾向,你應該考慮和他的關係,但是如辯局改果他僅僅只是衝動之下失手打了一下,哪怕是連續衝動,我覺得都還好。

除此之外還有要考慮的點就是你臘知們倆到底誰對誰錯?有時候一件事情錯的一方被打了,那麼其實他還是情有可原的,只不過他這種行為不提倡而已,能吵架就不要打架,能好好講就不要吵架,這是原則。

這個有個同事曾經聊天的時候提到他男朋友有暴力傾向,曾經打過她,後來她及時發現了問題,然後就跟男朋友分手了。

在我的生活中也看到有長輩互相掐架的情況,這很正常,只不過他們都會及時調整自身的一些問題,有一次父親是少打了老媽一下,老媽也還手了,但是時候他們也覺得很後悔,這種行為只是因為一時衝動,而不是有暴力傾向,我覺得就還好,你老公如果是後者,你就原諒他,如果是前者,你發現他打你越來越嚴重,你攜判這樣選擇和他分開生活。

4樓:地之潤

家庭暴力就不會有幸福,離婚也做鉛不是辦法啊,希望你們倆能多點理解和諒解,純櫻好也許你自己平日頌乎裡態度也不夠注意。

5樓:漁港輕舟

生活自己選擇的,路是自己走的。

老公經常打我,要不要離婚?

6樓:招財貓

您好朋友,您不但要離婚,更要報警,求助法律來保護你。而不是忍讓。

老公經常打我,我該不該離婚呢?

7樓:手可摘鑫玥

婚內妻子被丈夫打應該及時報警處理,我國制定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根據規定,對於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依法進行治安處罰,若傷情嚴重,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跟家暴相關的刑事罪名主要是故意傷害罪。

應該離婚。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公安機關對重含缺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中姿姿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談冊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老公要不要離婚

8樓:易軼

老公打人最好就是離婚。但具體情況需要看案情,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離婚。為防止受到傷害,建議您儘早搬離現在的居住環境,防止再次遭受家暴,如果暫時無法搬出,再次發生家暴時要第一時間報警、及時就醫,並且通過拍照、錄影等手段固定證據。

家暴屬於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只要證據充足,提出離婚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首吵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者並侍情形之一,調解無效蔽槐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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