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繼子女死亡,繼母是否可以繼承其遺產,這要分情況而論:
一、繼母可以繼承該繼子女遺產的情況。
繼子女死亡,繼母能繼承其財產,前提是該繼子女生前沒有立遺囑,沒有指定其他的繼承人繼承,就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再則是繼母同猛巧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
在法定繼承中,子女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父母,這裡的父散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所以,只要繼子女未在遺囑中指定他人繼承自己的財產,那麼與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係的繼母衝知伍就可以通過法定繼承的方式對繼子女的財產進行繼承;
二、繼母不能繼承該繼子女遺產的情況。
死亡的繼子女如果在生前立下了遺囑,在遺囑中指定由他人繼承遺產,那麼 ,該繼母就不能繼承繼子女的遺產。
2樓:玄逸無咎
形成撫養關係的就可以,沒有形成撫養關係,或者繼子女有遺囑就不可以。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扮扒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廳彎昌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鬧迅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3樓:網友
那要看繼母與繼子女之間遲睜是否構成孫老撫碼凱歲養關係,通俗點說就是繼子女小時候,繼母有沒有養過他們,養過小時候的他們,才能繼承他們的遺產,否則的話是不能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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