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解釋律規定

2025-07-22 23:55:17 字數 1424 閱讀 9618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1樓:鄭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1、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碼叢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上述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一)不具有房產遲御櫻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發售虛構**等方式非法吸收資拆歲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司法解釋

2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刑法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需要處以刑罰。根據司法禪者解釋,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賀或薯共和國團李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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