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漸
民法典繼承編對繼承製度作出了基本規定。本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黃薇擔讓則任主編,由參與民法典立法工作的立法人員共同編寫,運用第一手資料,逐條解釋立法原意及立法背景,對條文的理解與適用作出準確、全面、深入解讀,是準確理解、正確適用民法典的必備法律讀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坦蠢棚事關係。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檔御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
2樓:劉盼盼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一般規定內容有,繼承就會從被繼承者生理死亡碧返或者是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如果是屬於承包人在死亡時沒有取得承包收益的,就可以把生前所投入的資金或付出的勞動做為遺產進行處理。
法律分析
繼承編對身份行為效力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特別規定,其依據為分則規定優先於總則規定之原則。總則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說通過贈與合同把財產無償送給枯搜胎兒、訂立遺囑把遺產留給胎兒,在法律上統統予以保護。當然,悔敗飢如果胎兒沒能正常出生,那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這樣的規定比繼承編又進了一步。最高院民法典繼承篇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對於繼承權是在被繼承者生理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開始;在繼承時一般有遺囑的按繼承處理,如果沒有遺囑的就可以按法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開始必須要確定被繼承者已經死亡,一般從死亡時繼承的效力就會開始。一般來說,被繼承者生前的合法收入就可以作為遺產來進行繼承,但繼承遺產的人只能是擁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如果喪失了此權利,那麼將不能得到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
3樓:姜玉萍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答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侍逗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老舉賣,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為正確審理繼承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該解釋中對繼承的一般規定進行了解釋,並對法定繼承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五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
4樓:劉科普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飢辯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判肢隱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掘廳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為正確審理繼承糾紛案件,制定本解釋。
民法典繼承篇司法解釋
5樓:北京家問事務所
繼承法已經失效,故不存在繼承法的司法解釋,現在有效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該解釋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於2020年12月29日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典關於繼承的司法解釋
6樓:律漸
法律分析:(一)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
二)自書遺囑。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
三)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
四)錄音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他人錄音做成的遺囑。在這五種遺囑形式中,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並非只要是遺囑人作出的任何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二條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將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第四條 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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