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是怎樣區分的

2021-03-19 18:19:17 字數 3499 閱讀 4526

1樓:手機使用者

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在於:(1)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變動以向國家行政主管機關登記為要件,否則不受法律保護;而對於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一般以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為要件。(2)物權型別不同。

典權、地上權、土地承包權、地役權以不動產為限;而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限。(3)訴訟管轄方面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專屬管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而動產的訴訟管轄則比較靈活。

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2樓:吾本漁樵

根據物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將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對物進行的最重要的分類。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個方面均有極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對其調整原則亦有很大不同,這也是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主要法律意義所在。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訴訟管轄方面的不同。)

動產物權和不動產物權區分的法律意義

3樓:趙雲睿智

根據物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將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對物進行的最重要的分類。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個方面均有極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對其調整原則亦有很大不同,這也是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主要法律意義所在。

(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同;訴訟管轄方面的不同。)

一、所有權人的限制

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課題,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二、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為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發生變動的效力。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交易法規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需辦理登記後才生效。

三、設立的他物權型別不同

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及其、交通工具等動產,可設定抵押權。

從無的性質來看,不動產多屬於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他物權型別要多於動產。

四、不動產發生相鄰關係

不動產由於不能移動,相鄰的佔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衝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調。

五、地域管轄不同

因不動產發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

4樓:鷹的飛翔

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1.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對物進行的最重要的分類,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個方面均有極大的不同。

2.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課題,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3.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為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發生變動的效力。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交易法規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需辦理登記後才生效。

4.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

5.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及其、交通工具等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從無的性質來看,不動產多屬於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他物權型別要多於動產。

5樓:魚肪卒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轉讓、設立變更的一些特殊情況,詳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3、農村的宅基地等。

馮雨沫u0!

6樓:殘念

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一般情況下,動產物權的變動,需要合同+交付;而不動產物權變動,需要的是合同+登記+交付。這個是最最主要的區別!

簡答題:簡要說明動產與不動產的區分及其法律意義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能否移動並且是否因移動而損害其價值為標準,可將物分為動產和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動產與不動產,是法律上對物進行的最重要的分類。由於動產和不動產在經濟價值以及利用方法等各個方面均有極大的不同。因此,法律上對其調整原則亦有很大不同,這也是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主要法律意義所在。

不動產與動產的分類及其法律意義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就會損害其價值的物,不動產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著物;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

不動產與動產的交付區分的意義在於:1、二者的變動的公示方式不同,不動產需要登記,動產只需交付即可。2、二者的管轄地不同,不動產是專屬管轄,即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而動產管轄的要求則沒這麼嚴格。

3、其他方面的不同,質押只能體現在動產上,不動產不能用於質押。

9樓:匿名使用者

移動該物體不損壞該物體效能的為動產,不能移動的為不動產。

民法之區分動產與不動產的意義

10樓:欣欣向榮

你好,榆樹華圖教育為你解答

1.所有權人限制。不動產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動產物權的變動,通常以交付為公示;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則以登記為公示,不經登記的不生變動效力。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城市房地產交易法規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均須辦理登記後才生效。

3.設立的他物權型別不同。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

在擔保物權中,不動產得設定抵押權,而不能設定質權和留置權;而動產可設定質權和留置權。依擔保法第34條的規定,機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可設定抵押權。從物的性質上看,不動產多屬於稀缺性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他物權型別要多於動產。

4.不動產發生相鄰關係。不動產由於不能移動,相鄰的佔有人之間如因不動產的利用而產生衝突與矛盾時,就需要法律加以協調。

所以,民法上有專門處理不動產相鄰關係的條文,以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相鄰關係。動產因能移動,所以不發生特定人之間的相鄰關係。

5.地域管轄不同。因不動產發生的爭議,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動產引起的民事訴訟,則依普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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