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法律定義是什麼,法律的定義是什麼

2021-05-18 07:06:09 字數 5908 閱讀 5632

1樓:匿名使用者

被告人,即原告人的對稱,是訴訟過程中的主要當事人之一.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稱之為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稱之為刑事被告人,顯而易見,刑事被告人就是指被司法機關,受害人等控訴犯罪行的人,審結果,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釋放.

2樓:匿名使用者

法案報道過程中經常會碰到「被告人」、「被告」這兩個法律術語,如果不知兩者的區別,往往會錯用。筆者發現將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的**採編人員不在少數。

「被告人」與「被告」雖只有一字之差,且同樣是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但兩者的法律含意完全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稱作「被告」(與原告相對應)。也就是說,刑事案件中是沒有「被告」這一稱謂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沒有「被告人」這一稱謂的。案件性質的不同,當事人的稱謂也就不同,這是不可混淆的。

法律的定義是什麼

3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指定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制度規範!

4樓:戚廣利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並頒佈,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憲法是高於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範的總稱。

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1、法是被提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4、法的社會性。

5樓:高中生三

1、法是被提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體現;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

4、法的社會性。

拓展資料:1、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3、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等)。

6樓:徐靂說股權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律一般限於憲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現在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佈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7樓:ycl於春林

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1、法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證實施為手段。法律需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隨著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演變,最終它也將隨著社會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機關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化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與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別開來,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代,法律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一成不變的是:

法律是被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範。

2、法律的其他解釋

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裡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檔案,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

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狹義的法律)。

3、相關法律名詞

法系   法系是指對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體系的分類標準。根據各國法律的淵源,存在樣式和運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兩種。兩者主要區別在法律淵源,法官許可權,訴訟程式方面。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警系統、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論》裡,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種權力,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對其進行了完善,主張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種權力必須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約。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理論相對。

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例項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團伙等。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張文顯 在《法理學》中所說的:

法是由國家制度或認可的,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水平下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以權利義務為內容,以保障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社會行為規範。

9樓:匿名使用者

被告人,即原告人的對稱,是訴訟過程中的主要當事人之一.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稱之為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稱之為刑事被告人,顯而易見,刑事被告人就是指被司法機關,受害人等控訴犯罪行的人,審結果,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釋放.

法律所指的被申請人與被告兩者的區別是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執行程式中被申請人和申請人對應,在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對應。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對的,但在執行中(訴訟)雙方被稱為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還有二審、再審,雙方當事人的稱呼都不一樣。在仲裁中雙方就稱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案件當事人,只不過在不同的司法程式中的名稱不同而已。

法律的含義是什麼?

13樓:ycl於春林

法律(law)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1、法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是一種公平的規則,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的保證實施為手段。法律需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律屬於上層建築範疇,由經濟基礎決定,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隨著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演變,最終它也將隨著社會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機關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化產物,從人類社會早期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習慣法的產生,到國家的誕生,訴訟與審判的出現,再到權利和義務的區別開來,在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代,法律被賦予了不同的含義,但一成不變的是:

法律是被國家賦予的強制性社會規範。

2、法律的其他解釋

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裡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檔案,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

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狹義的法律)。

3、相關法律名詞

法系   法系是指對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體系的分類標準。根據各國法律的淵源,存在樣式和運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兩種。兩者主要區別在法律淵源,法官許可權,訴訟程式方面。

  法律制度   在發達國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獨立的法院、代議議會、責任內閣、軍警系統、官僚系統、法律專業和公民社會本身。約翰·洛克在其《**論》裡,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種權力,其後的孟德斯鳩在其著作《論法的精神》中對其進行了完善,主張將國家權力劃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種權力必須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約。他們的原則是不應該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國家的所有權力,和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內的**理論相對。

近代,有馬克斯·韋伯等人重塑有關在行政控制下的國家的模型。現代軍事、政治與官僚的力量對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顯現出了許多特別的問題,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鴆等作家所不可預見的。法律專業的慣例和例項是讓人民接觸公平正義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會則是一個用來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礎的社會組織、社群和團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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