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立法宗旨,什麼是侵權責任法立法目的

2021-03-19 18:19:24 字數 4936 閱讀 7301

1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法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這就是它的立法宗旨/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舉手之勞,將鼓勵我們繼續解決更多網友的問題

什麼是侵權責任法立法目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侵權責任法》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找法網

3樓:風淡雲輕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4樓:花落一朝一夕

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不法的侵害行為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對被侵害人進行必要的補償。

侵權責任法中的間接損失有哪些

5樓:華律網

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的,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間接損失有3個特徵: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

間接損失包括以下兩種損失:1、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或依約可獲得的財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不是對該財物價值損失的賠償,而是對該財物的所有者利用該財物在經營中應創造出但因遭受損害而未創造出的這種可得利益損失,如預期純利潤等。2、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範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諸如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等等而造成的間接損失。

例如因健康權受損害不能參加勞動而少收入的工資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樓:酬勤天道勤

財產權侵權責任在整個侵權責任法體系中歷來佔有重要位置,並廣泛存在於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責任之中。鑑於所受侵害財產範圍的開放性特徵,《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範圍也相對寬泛,從侵害財產權利到財產利益的損害均被其涵蓋,其第2、15、19、21條等條文,共同構建了財產權侵權責任的賠償規範體系。其中第19條又最為關鍵,直接影響財產權侵權中的財產損失計算,是整個財產權侵權責任制度的落腳點。

但遺憾的是,《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定過於簡單,僅作了一般概括性規範,導致該條文在立法之中爭議頗大,即便是在《侵權責任法》頒佈和實施後,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亦對該條文多有批評。同時,隨著民事單行法的頒行,我國民法學研究已逐步從立**走向解釋論,一方面立法過程本身更應運用解釋學**其內涵邏輯和操作的妥適,使出臺的法律條文不至於存有過多明顯的遺漏;另一方面,藉助法律解釋學來梳理已有文字,補充和充實已有法條,進而影響新法。[1]針對《侵權責任法》第19條,我們應堅持解釋論,自財產權侵權賠償的原則出發,藉以釐清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純經濟損失的理論爭議,明晰以全面賠償原則(填補損害原則)為最高宗旨的賠償原則體系;以《侵權責任法》第2條為基點,界定財產權侵權責任的範圍和型別,最終構建財產權侵權責任損失計算的理論框架和具體適用規則,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一、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

(一)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

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準則。[2]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民法通則》第117條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並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

由於對間接損失損失程度的判斷囿於個案情況難以準確作出,因此,學術界在認定間接損失方面存在分歧。相應的,對《民法通則》第117條中提及的「受到其他重大損失的」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見解。有學者認為,只有屬於重大損失的才給以賠償,一般損失不予賠償,不能因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權人的賠償負擔。

[3]這種認識的基礎在於侵權責任法不僅是權利保護的裁判法,而且也是合理劃定人們行為自由界限的法律,如果對侵權人要求過重,則會影響其行為自由,有違利益平衡的基調,因此對間接損失應當採取可預見性標準予以限制。正是鑑於損失賠償所應遵循的填補損害原則,筆者認為,立足現實國情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環境,對於存在明顯的可判斷和可預見的可得利益之減損,一般間接損失也應賠償。

在《侵權責任法》立法的過程中,不少學者還從建議稿或國外立法例方面提出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的建議,主張將其攝入全面賠償原則之下。[4]各國對純粹經濟損失的界定並不一致,一般是指不依賴物的損害而發生的損失,或者是不作為權利或受到保護的利益侵害結果存在的損失。[5]筆者認為,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有一定限制標準的賠償具有合理性,而對於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限定條件和標準則由加害人的主觀故意以及可得利益的預見性加以綜合考量確定。

為防止無限擴大賠償範圍而應對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加以限定,即賠償範圍不得超過加害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應當預見的損失範圍,《歐洲侵權法基本原則》第2:102(4)條即有對純粹經濟損失賠償限定的明示。[6]可見,無論是對《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則的理解還是對我國司法實踐中具體裁判的認知,給予純經濟損失全面賠償,應該成為民事領域利益平衡的底線指導原則。

(二)全面賠償原則與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的契合

《侵權責任法》第19條體現了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全面賠償原則,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動能,符合社會正義觀。縱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尊奉填補損害為最高指導原則,以達到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7]兩**系在確定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或標準時,同時將客觀損失的財產和財產利益視為賠償物件。

相對於全面賠償原則,損益相抵規則在財產權侵權中的地位似乎較為邊緣,適用較為隱蔽,然每每反映在司法實踐的具體裁判中卻不可小視。損益相抵規則就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規則,並在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於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差額。[8]損益相抵規則在羅馬法和德國普通法時代就被承認,其在大陸法系民法責任體系中不可或缺,作用相當重要;從各國的司法實踐看,該規則在各國判例學說中也被一再予以確認。

考慮到財產侵權責任具有單向性的特點,損益相抵並不指向全部損害額,可以說是對全面賠償原則的貫徹與體現。但遺憾的是,損益相抵規則在《侵權責任法》中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在案件的具體審理過程中,法官應在現行法框架內遵循全面賠償原則,運用各種解釋方法,推匯出妥善、具有說服力的結論,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過失相抵規則也因侵權行為發生而適用,具體表現為《侵權責任法》第26條之適用。可見,《侵權責任法》第19條關於財產權侵權責任賠償的規範並非孤立,與侵權責任體系內的其他規範相互協調、彼此呼應。一言以蔽之,全面賠償原則與損益相抵、過失相抵之間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互為支撐,組成一個多元且具彈性的系統,共同構建一個科學的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體系。

我們應對損益相抵、過失相抵等規則給予足夠的關注。

二、財產權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拓展與型別化

(一)財產侵權責任保**益的擴充套件

《民法通則》第106條對侵權責任的物件進行了界定。從條文規範上看,該條似乎並未將侵權責任的物件限定於人身權和財產權。事實上,《侵權責任法》出臺前的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在解釋侵權法保護客體時均不以「民事權利」為限,不僅包括「財產權」、「人身權」,而且還將尚不構成權利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囊括其中。

[9]換言之,在《民法通則》對於侵權責任範圍的界定上,無論是侵害民事權利還是侵害民事權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均可成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頒行則將侵權責任保護的客體表達為民事權益,並形成了不同於《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兩部正規化法典的立法體制。這種對侵權責任保護客體

作「概括+列舉」的例示式立法,在儘可能詳細列舉《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財產權益的同時,還充分表達了我國財產權侵權責任立法範圍的開放性和包容性特色。

《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用「民事權益」概念代替《民法通則》中侵權責任保護物件的「財產及人身」,明顯是在借鑑《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有關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進行規定的,擴充套件了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客體。此外,從立法技術上看,《侵權責任法》不僅比我國其他民事法律更加註重保護範圍的寬泛性,而且對財產權益的保護範圍和力度都能與任何域外侵權責任立法相媲美。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的侵權責任形式不止「損害賠償」一種,該條也僅言「侵權責任」而未進一步明示責任形式,至於具體案件應當適用何種責任形式,亦應「依照本法」關於責任形式的具體規定適用。

(二)侵權之財產損失的型別

財產權益作為民事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物權、智慧財產權、股權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財產權侵權責任即以上述財產權利為物件的損害賠償。一般而言,財產損失分為以下幾種:其一,侵害他人物權所帶來的財產損失。

對於物權的直接損失,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定進行追償,即侵權行為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計算,將賠償標準定為損害發生當時的市場價值。其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導致的財產損失。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在侵權損害賠償上的差異就在於如何對市場價值進行判斷。

無形財產權更多地表現為潛在的、**的價值,具有財產與人身權利相結合的複合性,並且智慧財產權中的無形財產利益因其價值的擴充套件性以及其特有存在狀態和保護途徑給法院的審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正因為智慧財產權侵權具有特殊性,所以侵權人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由單項法律予以規範。因此,對於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應首先適用單行法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

其三,侵害股權等其他財產權所導致的財產損失。股東因出資而依法取得參與公司事務並享有財產權益的權利,侵害股權而造成財產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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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礙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賠償損失 七 賠禮道歉 八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您好,侵權責任法 第15條規定了8種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 1 停止侵害 停止侵...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選擇

儘管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競合是不可避免的現象,但競合現象並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也不應導致兩種責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於兩類責任在法律上存在著重大的差異,因此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訴,還是依侵權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