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擔保義務的概念,瑕疵擔保責任什麼意思

2021-05-22 12:05:52 字數 2328 閱讀 9943

1樓:有法必答

瑕疵擔保分為物的瑕疵擔保和權利瑕疵擔保。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

第152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的除外。」

瑕疵擔保責任什麼意思

2樓:手機使用者

什麼是瑕疵擔保責任?有哪些型別?以下是華律網小編收集到的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一些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所謂暇疵擔保責任,是指法律規定委託人對拍賣物品所有權或處置權合法性及質量等承擔的保證責任。委託人有義務保證本人對委託拍賣的物品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置權,並保證其符合有關的質量要求。暇疵擔保責任的具體內容由出賣人與拍賣人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兩種。前者為擔保移轉的標的物上的權利無瑕疵的責任,後者為擔保標的物質量上無瑕疵的責任。以下是簡單介紹。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第153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支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53、155條的規定屬於物的瑕疵擔保的規定。具備條件1、標的物須有瑕疵。此為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成立之關鍵。

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認為,在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形成﹑發展的歷史過程中,衡量買賣標的物是否有瑕疵,有兩種標準——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按客觀標準,所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該種物所應具備的通常性質及客觀上應有之特徵時,即具有瑕疵。

按主觀標準,所交付之標的物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品質,致滅失減少其價值或效用時,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須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買賣標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時起,一般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所以出賣人所擔保的瑕疵應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時存在。

如物的瑕疵在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轉移之後發生,則應由買受人負擔。我國合同法將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規定為物的交付時間,當然,買賣雙方也可另行約定風險轉移時間。3、買受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

依此要件,買受人在合同訂立及標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買受人明知標的物有瑕疵而仍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出賣人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因為重大過失幾乎等於故意,對這種對自己權益漠不關心者,法律自無特別保護的必要。但是若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品質有特殊保證或故意不告知買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買受人有重大過失,出賣人仍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的惡意行為較買受人的過失更具有可懲罰性。4、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並將瑕疵之存在通知出賣人的義務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應當及時驗收,如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否則,買受人會因超過法定的除斥期間而喪失向出賣人主張權利,但是,關於買受人通知的規定,不應適用於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標的物瑕疵的情形。

5、須買受人非依強制執行或拍賣而取得標的物通過強制執行、拍賣取得標的物,非出於標的物所有權人的自願,執行機關、 拍賣機關僅就標的物的現狀拍賣,並不知道標的物的瑕疵,並且拍賣是公開競買,買受人亦可當場查清標的物的瑕疵,故於此情況下,出賣人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合同法》第152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延伸閱讀:買賣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期間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傳統的瑕疵擔保理論包括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構成了完整的瑕疵擔保責任制度。

4樓:徭庸學凝潔

瑕疵擔保責任又稱「擔保責任」。依法律規定,在交易活動中當事人一方移轉財產(或權利)給另一方時,應擔保該財產(或權利)無瑕疵,若移轉的財產(或權利)有瑕疵,則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相當的責任。一般為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如出賣人、出租人、承攬人、寄存人等)承擔的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而非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為非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特別的約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擔保責任,也可以特別的約定加重法定擔保責任,但如債務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對方,併為免除責任的約定,則其約定應當無效。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兩種。

前者為擔保移轉的標的物上的權利無瑕疵的責任,後者為擔保標的物質量上無瑕疵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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