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此間的少年》被金庸提起侵權訴訟

2021-03-19 18:19:56 字數 5561 閱讀 7511

1樓:浮世繪

不懂法律,拋磚引玉咯。

金老爺子的控訴,無疑合理合法。網上一些言論根本站不住腳。金老一來控訴的是侵權,而非抄襲,沒在江南創業之初控告,已算是留情,二來也不差錢。

單說這麼多年,政治、文化、報社和經濟類影響,諸如馬雲爹等等效來的財富,你當都是假的麼?

而最重要的一點,金老的人品怎樣不論,但無論如何,他都是個愛惜羽毛,想要流芳後世的人。

五百萬說少不少,金老為維權自己就花了二十萬,也能說明態度。對比江南的收益,也不算多。倒很有殺一儆百,敲打後生的意思。

人揹負了影響力,就該做出相應的事。為此,金老不惜在新修版寫了很多別的,傳遞三觀,以求表率。無數同人文、遊戲現在都支付著版權,《此間的少年》例外了,損害的不只是個人,也是規則。

ps1:

另說說江南和金老的文字。

金老倡導作家的原創性。 @林二說《此間》不止借鑑了人物,更重要的是,借鑑了「故事已完,天涯猶在」的氣氛,這點倒還不完全對。

江南**不止一次有金庸的影子。在《龍三》,就有段以後世界很大,會遇見魔女、公主,但還是懷念最初的小紅馬,和武功平平的俠女的感慨,多半有《射鵰》、《笑傲》的影子。《龍四》裡更徑直說,社會是這樣,小龍女黃蓉等女俠總會不再年輕,不再灑脫,灑脫的都是年輕的俠女。

這些還有很多,都是江南作為金書的讀者,在情感上的闡發。

這些和江南愛寫的少年的孤獨和歲月一脈相承。因此說來,「故事已完,天涯猶在」的氛圍,倒也有原創的成分在。

但江南的原創性還是不夠,除去金庸元素,《此間》實在少了很多色彩。他長在婉轉細膩的描寫。寫的情感的面也太窄。

但不太好聽的話,江南的女主形象,多是一個靈動的小魔女(黃蓉),和犧牲奉獻的落寞(穆念慈)——此間開始,逐鹿、九州、龍族莫不如是。而江南極愛寫的數睫毛(書裡、微博上),甚至是路明非數師兄的睫毛……怕也有些影子吧。

金老倡導作家不重複自己,並徹徹底底地做到了,而江南……

所以江南還差得遠啦。更別提商業化和文學追求的一統上,金老更是業內前輩。

看到有人說江南榜首,金庸藉此怎樣……也是懷疑自己老了。

ps2:

最後說說我對這次事件的後續發展的期待。控訴成功,樹立典範,以正視聽。金老估計會將五百萬中的很多捐獻出去。

當年星爺主動給了金老錢,也被捐獻出去。江南代表了大眾的淺薄意識,得到教訓,而非私德。版權費照給,《此間》也未被封,畢竟寫得還好,從此名正言順。

從此兩人交好。文人嘛。總好留下一些雅事和雅名。江南現在再商業,也是不脫文人氣息的。

江南作為晚輩,很有天賦啦,以後就不要瞎寫一些《天之熾》之類的玩意兒了。回頭填填坑,慢慢寫,從金老的大ip中看到真正的好ip是什麼樣子,怎樣才能吃相好看地賺錢。郭霍位元的商業再成功,金庸的路也是條好路,說不定連賺錢的成效都能甩開一條街。

實在不行再來個三聯版新修版也是極好的。寧缺毋濫也好啊。

ps3:

《此間的少年》胡適也寫過。從此間二字的用法來看,或許也有從這裡來的罷。

如何評價金庸先生起訴內地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事件

2樓:淮安浙江人

金庸先生的訴狀立論清晰,江南的迴應也誠懇謙遜。此案情形與以往諸多抄襲事件的重要差異:《此間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俠**的同人作品,只是對金庸**中人物姓名的借鑑;而所謂抄襲,則是暗地裡的移花接木、李戴張冠。

實際上,金庸也並未以「抄襲」為由起訴。

「同人」這個詞雖然是近代由日本進入中國的,但實際上這種創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蕩寇志》、《新石頭記》等即可看做《水滸傳》、《紅樓夢》的「同人」作品。

《此間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時曾經擔心過法律問題並諮詢過律師。但由於《此間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間社會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環境、文化生產機制等都已發生鉅變。雖說成文法變化不大,但從此案所處的民法範疇的角度,對金庸訴江南一案是可以參考行業規矩、交易習慣的。

這就變成了一個需要去考慮時間跨度和文化環境變遷的複雜問題,目前很難下定論。

對於文化產業而言,不斷調整生產模式去適應新**環境的衝擊,不僅僅會帶來內容上的變化,還附帶著法律上的模稜兩可。就本案件而言,隨著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尋求授權的版權意識也日益明晰。法律如何適應時代變化,在討論和摸索中如何達成共識的行業標準和底線,這才是本案應當關注的重點。

3樓:六九得五四

有種…初戀和暗戀過的男生打起來你站誰的錯覺?

《此間的少年》真的侵權嗎

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是的,已經做出判決了,具體如下:

2023年8月16日上午10時,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起訴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獲判賠共188萬元。

金庸、江南今天均沒有親自到庭。各方訴訟**人均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5樓:匿名使用者

武俠**宗師金庸行走江湖數十年,十年磨成幾十劍。2023年10月11日,他將其中一劍指向了年輕的暢銷書作家江南,以其所寫的《此間的少年》一書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正式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起訴江南等四名被告。

江湖恩怨多,軒然起大波。金庸迷罵江南小子不懂規矩亂抄襲,江南粉自然會回敬金庸倚老賣老太小氣,不明真相的吃瓜群眾開始期待看撕逼劇。不過,作為學法的,我們只想來討論一下《此間的少年》這樣的同人作品涉及的法律問題:

同人作品在中國會構成侵權嗎?

啥是同人作品?

首先,我們要搞清楚什麼是同人作品?同人作品這個概念在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的實施條例、司法解釋中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對於同人作品在我國處於什麼法律地位這個問題,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中都是存在爭議的。同人作品一般是指原著愛好者藉助暢銷書、電影、遊戲等作品中的人物、背景、世界觀等,對作品的故事情節、作品型別、作品風格等進行一定的創新,從而創造出新的作品。

[1]而在王錚的專著《同人的世界:對一種小眾文化的研究》中,對此所下的較為廣泛引用的定義也認為:「同人作品是同人同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礎上,進行的再創作活動及其產物。

」 [2]

同人作品一般具有三個特點:

o 第一, 具有依賴性。同人作品往往是以他人的原作或原型為基礎,然後創造出新的作品。比如,之前網路上十分流行的《悟空傳》就是《西遊記》的同人作品。

因為這個作品主要還是利用原作《西遊記》裡唐僧師徒四人去西天取經這個情節進行再創作。

o 第二, 具有創造性。雖然同人作品是以他人的原作或原型為基礎,但是它並不是對原作的簡單抄襲,而是獨立創作完成,是作者的創造性表達。

o 第三, 具有非盈利性。最初,同人作品的產生是源自於讀者或者觀眾的興趣愛好,然後通過同樣的愛好群體進行傳播,而在現代的網路社會中,同人作品大部分是通過網路傳播。在江南的《此間的少年》剛發表的時候,就是在網際網路上傳播的。

[3]

但是,筆者個人認為非盈利性僅是同人作品在產生之初的特點,在後來的發展中,特別是在同人作品豐富的日本,同人作品越來越多通過出版的方式向公眾傳播,所以,同人作品的本質特點在於其依賴性與創造性。

同人作品一定構成演繹作品?

儘管我國《著作權法》對同人作品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至少可以發現,同人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演繹作品最為接近。事實上,從著作權的角度來看,同人作品可以分為兩類:演繹類同人作品與非演繹類同人作品。

[4]演繹類同人作品實質上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增加符合獨創性要求的新表達而形成的作品,最常見的就是對原作品的改編,比如完全的原著演繹(將**改編成電影、漫畫),將原人物在原著設定下發展出的其他劇情(如《悟空傳》)。筆者認為這種演繹類同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有關演繹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所調整。因此,如果演繹類同人作品的著作權人(二次創作者)未經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以發表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該同人作品的話,那麼該二次創作者即侵犯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權。

而非演繹類同人作品是指作品中原作的基本結構與情節已經基本消失,作品中借用原作的個別元素,常見的形式就是原著原人物在不同時空背景下發生其他故事。筆者認為這種非演繹類同人作品並非《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演繹作品,換句話來說,原作品的著作權人不能基於《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去控制非演繹類同人作品的著作人的創作行為及相關的利用行為。

為什麼呢?

基於上面我們對同人作品的分析,可知同人作品具有依賴性與創造性,也就是必須以原作或原型為基礎。那麼是否只要以原作或原型為基礎所創作的作品就是演繹作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o 第一,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表達,不保護思想、事實等表達以外的物件。因此,當原告訴請保護表達以外的物件時,不應該得到《著作權法》的支援。

o 第二,只有新作品與原作品在表達上相似,新作品才能成為原作品的演繹作品。換句話來說,演繹作品在包含演繹者的獨創性勞動成果時,必須同時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如果原作品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在新作品中已經無法被客觀辨別了,那麼新作品對原作的使用就只屬於對思想的使用。

o 第三,在法律上,通常是通過「抽象概括法」來尋找思想與表達的界限。簡單來說,由底端的具體文字表達到每節每章中的情節設計,再到故事梗概,再到頂端的主題思想,是一個不斷抽象的過程,中間必然存在思想與表達的界限。如果僅僅是利用了原著中的個別元素,比如人物名稱、特定場景,實際上相對於原作來說,是極度抽象化的借用的,難以承認在新作品中仍然保留原作品的表達。

既然利用個別元素不是對錶達的利用,那麼原告關於非演繹同人作品侵犯自己著作權的主張就不能成立。 [5]

《此間的少年》屬於哪類同人作品?

具體到金庸訴江南一案中,我們來看看《此間的少年》一書究竟屬於哪種同人作品。筆者以前只讀過金庸的書,沒有讀過江南的作品(江南粉別噴我),所以花了一個上午大致瀏覽了一下《此間的少年》這本書,發現這本書是以金庸諸多武俠**的人物為原型,但是講述了不同的故事。

《此間的少年》將時間設定在北宋年間,講述這群「武林高手」在汴京大學的大學生活。整部**除了保留原作人物以外,與金庸原作沒有任何相似之處——當然人物性格還是基本相符的——甚至可以說完全不同,因為人物是古代的,但故事卻是完全是按照現代生活來講述的,他們開舞會、泡圖書館、泡妹子、打籃球賽等等。而在金庸的**中,從《書劍恩仇錄》一直到《鹿鼎記》,基本上是講述一群武林人士如何腥風血雨地爭奪武林第一,俠士有著怎麼的家國情仇的故事。

顯然,像《此間的少年》這種僅借用了原著個別元素(人物)的作品,應該屬於非演繹類同人作品。根據上面的論述,原作品著作權人不能基於《著作權法》第十條去控制他人非演繹創作行為,也就是說江南創作並出版《此間的少年》,並不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權。

對於利用他人作品的人物進行創作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可以參考美國華納兄弟電影公司訴美國廣播公司侵犯《超人》著作權一案(以下簡稱「《超人》案」)。在該案中,原告以超人為主角拍攝了電影《超人》,被告也借用超人為主角拍攝電視劇《最偉大的美國英雄》,雖然兩人都擁有超能力,但兩人性格不太一樣。法院最終認定:

被告的電視劇雖然使用了原告電影中超人的某些因素,但相似之處在於「思想」,而非「表達」。 [4]筆者想,可能這也是江南發表作品前向律師諮詢是否存在版權問題,而律師認為不存在法律風險的原因。

筆者的前述分析,其實和《超人》案的判決思路及理由同脈相承,也即電視劇所借鑑電影的因素是屬於「思想」還是「表達」。很多時候,這看似簡單的二分法並不好在實際案例中明確適用;但在《此間的少年》一案中,還是比較一目瞭然的。當然,以上純屬筆者個人觀點,最後結果仍待法院判決——2023年2月16日,此案將**公開審理。

或許,本案將為我國同人作品的權利界限作出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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