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是什麼,民法總則中民法的意思表示指的是什麼

2021-05-22 09:31:54 字數 3064 閱讀 4743

1樓:華律網

《民法》中的意思表示從生效時間看分為: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意思表示的形式,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2樓:無間

默示是以特定行為表達意思的方式。又可分為積極和消極的行為,消極的行為即沉默,是指單純的不作為。

單純的沉默也可以用來行使形成權

以單方法律行為來行使形成權,而單方法律行為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默示的又包括積極的行為和消極的行為,消極的行為就是指單純的沉默,因此單純的沉默可以用來行使形成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民事活動中己心為人所知,意思表示有言語,行為,默示。比如,在路邊伸手示意計程車停車,就是意思表示

民法總則中民法的意思表示指的是什麼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意思表示,指將

企圖發生一定的司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內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觀,合為一體。其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例如以傳真訂購書籍 ,停車於收費停車場,含羞點頭答應男友之求婚等。

(2)主觀要件: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a行為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某種行為,例如簽名。b表示意識,即行為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意義,例如以郵件訂貨,投向咖啡自動販賣器。

c效果,即行為人慾依其表示發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購買a書,兼具表示意識及效果意思。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5樓:思梓欣梓

您好!就訴訟時效期間而言,《民法通則》與《民法總則》如何銜接,《民法總則》沒有作出規定,對此,通常應該由最高法院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

關於《民法總則》中訴訟時效制度的溯及力問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時,應適用《民法通則》關於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實踐中,最高院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緝粻光救叱嚼癸楔含盲釋》中部分採用了訴訟時效制度不具有溯及力的觀點。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由3個月延長為6個月,該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最高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6條及該解釋的起草者在《行政訴訟法新舊法銜接的幾個具體問題》中的論述,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已經屆滿3個月的,應適用修改前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2023年5月1日前起訴期限尚未屆滿3個月的,適用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中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具有溯及力,從保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即使民事權利被侵害發生在2023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仍應適用《民法總則》關於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或者雖然不適用延長後的訴訟時效期間,但對於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民事權利被侵害的,作出特殊的安排。

實踐中,最高院在《民法通則意見》中採用該觀點,該意見第165條規定,「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算」。

又如,我國臺灣地區2023年修正公佈的《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4條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依民法物權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物權編施行時,已逾民法物權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依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簡述民法中的意思表示

6樓:華律網

《民法》中的意思表示從生效時間看分為: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意思表示的形式,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7樓:匿名使用者

意思表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是指行為人慾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內在意思表現於外在的行為。意思表現包括意思與表示兩方面的要件或內容。意思表示所發表的意思,不是尋常的意思,而是體現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關於權利義務取得、喪失及變更。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

意思表示必須具備3個要素,目的要素,效果要素和表示行為要素。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目的要素:即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缺少必備要件,則缺少目的要素合同不成立。

效果要素:即主觀上有沒有訂立合同的想法或意思,有就有效果,沒有就缺乏效果要素。

表示行為:很簡單,即把上述的要素用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表達出來。

1:對方是特定人的:採取到達主義,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當事人才生效

2:對方是不特定人的,採取發出主義。

3: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採取作出主義,作出即成立,因為沒有相對人,無所謂到達

8樓:匿名使用者

1.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後果(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或消滅)的內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於外部的活動。

2.意思表示與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人們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所以,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

每種民事法律行為都必須存在意思表示。缺少民法所確認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但並不等於民事法律行為,因為,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構成是不一樣的,既可以是一種意思表示所構成,也可以是包含兩種或多種意思表示。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你要先答意思表示是什麼,然後再答它的構成: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再具體的說一下,一般來說,簡答題不用寫得太多,差不多200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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