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提存怎麼理解,民法中的提存的雙方以及發生的條件是什麼

2021-03-19 18:19:27 字數 1368 閱讀 4087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解析】《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回可以將答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二)債權人下落不明;(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中的提存的雙方以及發生的條件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係,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條件《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合同法中的提存是什麼意思?

3樓:達子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係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

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衝突,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執行。提存在法律性質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雙重性質。提存應符合一定的條件,並按法定的程式進行。

提存實施後,在債務人、債權人、提存機關相互之間將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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