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中,哪些情況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2021-03-19 18:20:02 字數 817 閱讀 2917

1樓:煅皓輝煌

首先,工傷賠償就是工傷賠償,有異議提的是普通訴訟其次,就算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工傷,也不能提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最後,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致人損傷,是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行政賠償。

所以,你這個問題前後矛盾,無法回答

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 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樓:愛刷

《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開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毒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這兩者之間是否有衝突?如果有衝突,應當優先適用哪一方的規定?對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應當從立法本義上去理解,而不能斷章取義、牽強附會,因工傷認定是行政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作出決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當事人對工商認定結論不服,將行政複議前置,有利於加強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於解決問題。

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複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複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保險條例》。

兩者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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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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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第二,主要理賠範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第三,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