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論述題

2021-05-10 21:37:33 字數 5648 閱讀 9474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引人矚目之處,是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法定化。新民訴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鑑於在民事訴訟實踐中,普遍地存在著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訴訟中的虛假陳述、拖延訴訟、偽造證據等時有發生,因此,在應對社會訴求方面,將誠實信用作為一項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並非僅僅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更為重要的是政治層面的意義。

因為,整個社會的誠實信用喪失不僅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將誠實信用原則法定化,有助於引導、規範人們的訴訟行為,也有助於提升整個社會的誠信度。人們相信只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訴訟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價值追求都能夠充分得以實現。

一、誠實信用原則化的認識基礎

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許多人認為,只有植入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對傳統的當事人主義、辯論主義(辯論原則)、處分權主義(處分原則)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訴訟模式的轉換——社會性民事訴訟、協動主義的訴訟模式),轉變傳統的訴訟觀念,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平等和正義,充分實現民事訴訟關於真實、公正、迅速解決糾紛的價值追求。很顯然,這種認識的觀念基礎與傳統的自由主義相反,是一種國家本位、社會本位、義務本位的觀念基礎。

隨著誠實信用規制逐漸超越私法領域,擴充套件至公法領域,成為普遍的法律原則,即使不考慮私法權利義務與民事訴訟權利義務的聯絡,民事訴訟法作為公法也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這樣一來不僅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係也同樣適用於誠實信用原則。

基於上述認識,2023年奧地利民事訴訟法、2023年匈牙利民事訴訟法、202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訴訟法、2023年德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義大利民事訴訟法均相繼規定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真實陳述之義務,尤以德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影響最大。2023年修訂的韓國民事訴訟法第1條明確規定:「法院應為訴訟程式公正、迅速以及經濟地進行而努力;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應當誠實信用地進行訴訟。

」 2023年日本修訂民事訴訟法,新增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情形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一般有以下情形:

1.當事人真實陳述的義務。當事人真實陳述的義務略稱為「真實義務」。真實義務通常被認為是誠實信用原則的主要內容。

有的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沒有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般規定,卻有關於真實義務的規定;相反,有的國家雖有誠實信用的一般規定,但卻沒有明確規定真實義務,僅理論上認為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一種法定義務。在外國法理上,一般認為,當事人的真實義務僅為主觀性義務(正直義務或真誠義務)或主觀真實義務,即只要當事人根據本意為真實陳述時,就屬於履行了義務。也就是說,即使事後發現和認定當事人的陳述與案件事實不符,也不屬於違反真實義務。

要求真實義務為當事人陳述的客觀真實也是無法做到的。另一方面,如果定義為主觀性義務,則真實義務對於發現案件真實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真實義務應當如何界定,在國外依然有較大的爭議。

2.促進訴訟的義務。當事人負有促進訴訟的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之一。這一義務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得實施遲延或拖延訴訟行為,或干擾訴訟的進行,應協助法院有效率地進行訴訟,完成審判。

這一義務具體體現在不得遲延提出攻擊和防禦方法;不得故意申請無理由的迴避(迴避權的濫用);不得故意拆分訴訟標的,以規避相應的訴訟程式(如通過拆分訴訟標的使之適用於小額訴訟,由此獲得小額訴訟程式帶來的利益)等。

3.禁止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訴訟狀態。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得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的訴訟狀態,從而獲得法規的不當使用或不適用。

例如管轄權的濫用,原告通過編造虛假的管轄原因事實,從而獲得有利於自己的管轄。又如,在票據訴訟中票據持有人向出票人行使權利,但為了讓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獲得管轄權,特意將同一所在地的背書人作為被告,提起共同訴訟,從而獲得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權,但在第一次口頭辯論期日中又故意撤回對背書人的請求。再如,當事人在訴訟即將開始之前,廉價取得幾乎沒有價值的自動債權,然後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的情形。

另外,外國當事人為了規避訴訟擔保義務而讓所在國當事人代為起訴的情形,也屬於違反誠信原則。

4.禁反言。民事訴訟上的禁反言,也稱之為禁反言原則。

該原則源於英美法上estoppel法理。大陸法系國家,如日本又將其擴充套件或概括為禁止矛盾行為。這一原則的具體適用要件包括三個方面:

其一,當事人在訴訟中實施了與之前(訴訟中或訴訟外)訴訟行為相矛盾的行為;其二,在對方信賴的前提下,作出了違反承諾的行為;其三,給信賴其先行行為的對方造成了不利。例如,作出自認之後,在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撤回自認。禁反言原則的法理在實踐中也得到了日本最高裁判所的認可。

但在理論上,關於如何適用禁反言原則還存在諸多問題。例如,在同一訴訟中,因為遵守口頭辯論一體化的原則,所以,即使當事人的行為是矛盾的,並可能對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形成有影響,但也不適用禁反言原則。另外,從訴訟行為的性質而言,對於取效性訴訟行為(指該行為的實施不會直接發生程式上的法律效果,僅僅是要求法院實施相應的裁判行為,如訴訟中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行為就屬於典型的取效性訴訟行為),原則上當事人是可以自由撤回的,也不受禁反言原則的約束。

5.訴訟上權能的濫用。雖然訴訟制度給予了當事人某些權能,但如果沒有誠實信用地行使該權能,也就不能予以承認該權能行使的利益。

訴訟上權能的濫用,如無正當理由反覆要求審理法官迴避;期日指定申請權的濫用等。這些權能的濫用可以從有無正當理由來判斷,不容易把握的是訴權的濫用問題。由於訴權是一種受憲法保障的基本訴訟權利,因此,在外國民訴的實踐中,以誠實信用原則對訴權濫用的處置是相當謹慎的。

在承認誠實信用原則的國家,關於誠實信用與訴訟上權能或訴訟權利濫用的規制二者之間的關係,理論上至今仍存有爭議。實質是誠實信用原則是否包含對訴訟上權能或權利濫用的規制。

6.訴訟上權能的喪失。因行為人長時期不行使訴訟上的特定權能,使得對方產生一種行為人大概不會行使該權能的期待,一旦達到如此階段,行為人還可以行使權能的話,就將有損對方的期待,因此,為了維護這種期待,在此情形下權能的行使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所謂失權的原則。

在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救濟的方法,可以適用失權原則,通常認為沒有問題。但對於訴權的失效或失權問題與對待訴權濫用的問題一樣需要謹慎對待。訴訟上權能的喪失與訴訟上權能因濫用而被禁止的情形不同在於,前者是因消極的不作為而發生的,後者卻是因積極的作為而發生的,前者的效果是失權,後者的效果是無效。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

在國外民事訴訟中,作為一項抽象的原則或規定,通常是通過判例來實現的。但判例的示範性和規範性要求強有力的司法作保障。與此不同,我國各級法院的司法權相對比較弱,因此,試圖通過判例形成具體的適用規範和指南比較困難。

在我國,落實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通常採用的方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通過司法解釋的細化使抽象的原則規定得以實現。司法解釋的難點在於,需要在規範技術上做到抽象化和型別化,如果沒有一定時間的司法實踐積累和抽象能力是很難做到的。而且一旦抽象化,又可能存在一些情形下抽象與具象無法對接適用的問題。

誠實信用與正當的概念一樣是非常寬泛和抽象的,我們也可以通過指導性案例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的典型事例提升為規範。在這方面,尋找具有說服力的典型案例是關鍵。由於指導性案例的產生,在程式上相當複雜,因此不可能指望短時期內就會有較多的相關指導性案例產生。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中,一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如何正確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而不至於不正當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正當行使。因為總體而言,誠實信用原則是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是對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制約,因此,在沒有明確制度規定的情形下,也容易以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為由,發生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不當干預,有損程式正義、訴訟平等,尤其是在以追求實質正義、實質平等的名義下。要使誠實信用在民事訴訟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司法的權威性、公信力,強化裁判的功能,增強審判中法律理論的解釋、說理作用,否則誠實信用原則很容易因為「適用難」擱置起來,成為一條「睡眠」條款。

為什麼回選論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這個問題

2樓: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彌補民事法律制度的滯後性、複雜性和多變性等弊端。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使得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係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據該原則作出相關司法解釋,以填補法律的漏洞。

試論在民事訴訟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必要性

3樓:水果和沙拉

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一、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

是指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後三個方面:

1、合同成立前,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沒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92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民事訴訟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是指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中行使訴訟權利或履行訴訟義務,以及法官在民事訴訟中行使國家審判權進行審判行為時,應當公正、誠實、守信。

誠實信用原則原本是一項私法原則,在民事訴訟法這樣的公法中引入該原則,主要是為了迴應現實社會中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拖延訴訟、偽造證據等現象,強調各類訴訟參與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訴訟中的行為義務,保障訴訟秩序,提高訴訟效率。 在民事訴訟中,主要表現在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上,具體又包括以下方面:

1.當事人的真實陳述義務,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陳述案件事實時應當符合真實案情,不得虛構事實。

2.促進訴訟義務,要求當事人在訴訟中不得實施遲延或拖延訴訟行為,或干擾訴訟的進行,應協助法院有效率地進行訴訟,完成審判。

3.禁止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訴訟狀態,要求當事人不得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的訴訟狀態,從而獲得不當法益。

4.禁止反言,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訴訟外或訴訟中的言行已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某種合理的期待,當對方按照此期待行動時,一方當事人卻作出與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禁反言論就是對於侵害了對方當事人利益的這種言行,可依據誠信原則對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5.禁止濫用訴訟權利,要求當事人不得惡意或無根據地行使訴訟權利,防止當事人以此獲得不當法益。

除此以外,誠實信用原則對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法官在訴訟中的行為,也有誠實信用之約束。如,證人不作偽證言;鑑定人不得故意出具與事實不符的鑑定意見;翻譯人員不得故意作與訴訟主體的意思不符的翻譯;訴訟**人不得濫用**權或超越**權;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審判權的過程中也應當公正、合理。

具體來說: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認定實體問題和程式問題時,應當本著誠實、善意的理念,不得濫用司法裁量權;在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中,應當實事求是、客觀中立,不得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任意加以取捨和否定;應當切實充分地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程式權益,不得進行突襲裁判。

誠實信用原則與訴訟公正價值一脈相承,是訴訟公正這一基本價值目標的具體化。

論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屬於什麼法律?

接上面的答的 人們在適用該條規定時,將會出現大量援引 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這一模糊條款,實質上就成為人們在援引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會使這一規定在執行中的力度大大減弱。筆者認為,此處應對誠實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義務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便當事人適用。2 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履行時的附隨義務 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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