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實際談談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2021-03-19 18:18:59 字數 4821 閱讀 9953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關係主體所擁有的全部權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除此之外,再沒有第三種形式。實際上,權利義務關係對同一主體就形成了兩種形式:當他人履行義務而自己是單純的權利主體時,權利和義務是以分離的形式統一於一組關係中的;當該主體既享有權利又履行義務而具雙重性時,權利和義務是以相合形式統一於一組關係中的。

權利義務關係對同一主體兩種形式的結論來自於馬克思關於「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的思想,由此,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可以概括為對立統一關係。

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首先表現在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辯證過程中。言其對應,是說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而不管這個義務是權利人自己的還是他人的,有其一,必有其二,無其二,其一便毫無存在意義。言其依存,是說權利以義務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義務以權利的存在為存在條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復存在。

就像婚姻關係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關係便無法結成一樣,夫為妻而存,妻為夫而存。言其轉化,是說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法律關係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從二個角度看該主體是權利人,從另一角度看,該主體是義務人,也可能他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

權利和義務就是對應、依存、轉化的過程中在一組關係內由對立走向統一。 權利和義務的另一關係式是一社會的權利總量與義務總量的等式。如果把權利作為數軸的正側,把義務作為數軸的負側,則權利每前展一個刻度,義務必向另一方向延展相同的刻度,權利的絕對值總是等同於義務的絕對值。

該關係式的原理可適用於每一社會主體。一個為社會履行義務量多的人,必然社會應賦予其更多量的權利,這種量的對等關係是社會公正與正義的基本標準。如果允許沒有貢獻的權威存在,如果允許沒有勞動的財富存在,那麼必定是做了貢獻的人反而受制於人,付出勞動的人反而成為愈加貧窮的人,這種社會便是容忍罪惡存在。

雖然社會權利的總量與義務的總量不因罪惡而失衡,但總量平衡關係在具體主體身上的不公卻能證明社會實體的不正義。

權利義務關係還體現在價值的一致性與功能的互補性。價值的一致性是說無論是權利還是義務,其設立的目的都等於立法目的。權利和義務都是主體所需要的,它們是主體所執左右兩柄,共同構成了主體支配客體的手段。

功能的互補性是說權利與義務對同一主體同時貢獻著啟動與抑制、激勵與約束、主動與被動、受益與付出兩種機制。以社會需要而言,當活力與創造及革新為人們所追求時,權利的功能就會被人們格外重視;而當穩定、秩序與安全為人們所珍視時,義務的功能更能滿足人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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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迫使哦

第一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核心是利益和負擔(不利益)。權利是權利人享有的一定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因此權利以一定的利益為核心。義務是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使義務人承受的負擔(不利益),因此義務以負擔(不利益)為核心。

在財產權中,無論物權還是債權,都是一定財產利益的法律體現;在人身權中,人格權是一定人格利益的法律體現,身份權是一定身份利益的體現。財產權和人身權所對應的義務,則是為滿足權利人所追求的財產利益或人身利益而設定的負擔。其典型是給付財物的債務,當事人負有債務,即意味著財產上的負擔。

第二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外在表現形式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權利表現為權利人可以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者表現為可以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表現為義務人應當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比如:人格權關係中,權利人可以支配其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義務人不得加以干預。

第三個層面,權利和義務的最終實現手段是國家強制力。通常,自覺履行,不需要藉助國家強制力。但是,當權利受到不應有的侵害時,法律則賦予權利人藉助國家強制力實現其權利的權利。

相對應,義務具有法律的拘束力,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權利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特殊情況下,如:不真正義務,無對應的權利存在,其違反也不發生法律責任的問題。再如:

勞務性質的債務不得強制執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又如:消滅時效完成的債務,屬於自然債務,不具有國家強制力。

3樓:羅未家憶雪

你好,解析如下:

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

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

比如說:法律規定我們有勞動的權利,而勞動也是我們的義務:我們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同時我們也有尊重別人的人身自由的義務;我們有依法納稅的權利與義務等等。

總之,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是相輔相成的,沒有脫離義務的權利,也沒有脫離權利的義務。

4樓:顧定宓蕙

如:假定你家東西被偷,你向

公安機關

報案,公安機關替你抓到嫌疑人,並追回你的

損失,這就是你享受了

法律權利

。而你平時應當納稅,這樣公安機關等才能讓你實現法律權利。所以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要享受權利,就必須履行義務。

5樓:羽幻於和暖

我們在享有受教育的權利時,也應當履行受教育的義務。權力與義務具有一致性。謝謝。

6樓:吳蕙孝優樂

兩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另外不可因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7樓:司馬浩波泥琪

基本權利是由憲法律規範所確定的一種綜合性的權利體系,所謂基本權利是指憲法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

在社會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義務,其中對於國家來說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即對公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義務構成憲法規定功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決定著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基本權力與基本義務之間的關係在不同層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異性。

(1)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辨證統一關係

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個一般原理,為現代人權觀念所公認。

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的時候,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而確定該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於保證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屬性所決定。

因為人的權利只能在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中存在。在個人與個人、群體與群體、個人與群體及社會之間的相互關係之中,某一主體享有某項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有尊重並不得侵犯這項權利的義務。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得到保障。

但是,權利和義務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與範疇。在實際行使當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則可能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

(2)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的價值主次關係

有學者認為,基本權利和基本權利應當以權利本位,因為在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上,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就在於保護權利的實現。還有一種認為,法律作為社會控制、規範手段,在技術方面有兩種規範形式:賦予權利或權力,施加義務約束。

而相比之下,後者是更為有效的方式。單純地宣告公民權利,不足以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的腐敗及各級機關重大的決策失誤,而對於公職人員的行為設定義務規範和決策程式,有利於社會有效地實現對管理組織反控的目標。實際上,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問題,兩者之間不存在以誰為本位的問題,撇開法律賦予誰以權利和加給誰以義務這一本質問題,討論誰為本位是沒有意義的。

權利本位說把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係絕對化,將權利的主導地位固定化,從馬克思主義哲學觀點來看,?quot;以重點論否定了兩點論"。事實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權利本位和義務本位,作為矛盾統一體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條件變化的。

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上看,權利和義務是保護和約束人們行為的兩個方面,其質的規定性由具體行為的主導方面是保護還是約束所決定。由於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單獨存在,故而根本就無固定的權利或義務本位。從法的關係的構成要素看,權利和義務是人們一定關係的定型化。

在同一法律關係中,法對

聯絡實際談談如何理解法律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額,請問這是政治題目還是別的啊?我照著政治題答一下啦~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範。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

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係,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

比如說:法律規定我們有勞動的權利,而勞動也是我們的義務:我們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同時我們也有尊重別人的人身自由的義務;我們有依法納稅的權利與義務等等。

總之,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是相輔相成的,沒有脫離義務的權利,也沒有脫離權利的義務。

祝你好運~

9樓:煙火清歡都要

是f法律權利

與法律義務的關係,就像枚硬幣的兩面, 不刀」相互依存。沒有權利,義務的設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據:沒有義務,權利的實現也就成為空話。

在社會生活中,每個人既是享受法律權利的主體,又是承擔法律義務的主體。在法治國家中,不存在只享受權利的主體,也不存在只承擔義務的主體。首先,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相互依存的關係,法律權利的實現必須以相應法律義務的履行為條件,如只有開發商履行交房義務,購房人才能行使房主的權利:

同樣,法律義務的設定和股行也必須以法律權利的行使為根據,不存在沒有權利根據的法律義務,如債務人的還款義務,來自於其先前取得權利人財物的行為。其次,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離開了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就失去了履行的價值和動力;離開了法律義務,法律權利也形同虛設。

最後,有些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具有複合性的關係,即一個行為可以同時是權利行為和義務行為。如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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