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機構演變趨勢,我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變的趨勢

2021-03-19 18:21:17 字數 5068 閱讀 8710

1樓:我9是神啊

1、皇帝制度的特徵:皇權獨尊、皇帝至上、皇位世襲

2、中國古代政治定律

回顧前節內容:郡縣制度、三公九卿制度。開啟秦王朝政治組織圖,引導學生回答皇帝在金字塔中的地位,從而引匯出中國古代政治定律:君主主宰國家政治而沒有其他任何力量可以對他有所制約。

3、官僚體制的基本原則

皇帝制度的特點,決定了官僚體制的變化原則:維護皇權、服務於皇帝。

二、君權和相權

1漢代:「中朝」與「外朝」、

(1)漢初,任命功臣為相,丞相作為皇帝的高階助手,丞相掌握行政實權;

(2)漢武帝時,頻繁任相,設立「中朝」(中朝的概念:由隨侍皇帝左右的、出身低微的、皇帝親自任命和直接指揮的近臣親信和將領組成,是決策機構)對抗「外朝」(外朝:丞相、御史大夫為首的朝廷官僚組)形成「中外朝」漢武帝故意提拔布衣親信組成「中朝」,並有中朝對國家政事先做出決策,將原屬丞相的決策權分割給了中朝,「中朝」擁有決策權,「外朝」變為執行機構。

由此達到了削弱相權、強化軍權的作用。

概括漢朝政治特徵:漢武帝用內朝官來壓抑外朝官以侵奪相權,是漢代**政治制度發展的一個突出特徵。

2、唐朝時期的相權:三省六部制

出示三省六部制示意圖,解釋三省的職責,中書省,決策;門下省,稽核;尚書省,執行。

決策、執行,以前都是丞相的職責。唐朝將其分開,同時增加了稽核部門,即門下省,進一步分化相權。將相權一分為三。

三省相互牽制,相互配合,首長均為丞相。同時,唐朝還設定政事堂,參政議政。各省長官和被冠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頭銜的**,即可進入政事堂議事。

凡進入參政堂議政的都是丞相。這些被冠以頭銜的**,由於本官品位都不高,因而進退較易,在使用上顯得便利。這既有利於發揮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權,加強了皇帝的權力。

3、宋朝:「二府」

統治者鑑於唐朝後期割據混亂局面教訓,不斷削弱和分割相權,以進一步加強皇權。三省六部有名無實,設中書門下、參知政事。宋朝從三大方面來削弱相權:

設副宰相參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樞密院,分割宰相的軍權;設三司,分割宰相的財政權。

引導學生總結君權和相權互動的趨勢:皇帝制度不斷加強,在君權與相權這對矛盾中,君權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而相權卻處在不斷被削弱的過程中。

三、中國監察體制的變化

引導學生回顧秦時期的監察部門:御史大夫。

西漢:刺史,十三州,六百石制約二千石,中國古代政治智慧的體現,有利於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州從臨時性轉變地方行政單位。東漢末年,地方**行政機構:州-郡-縣。

東漢-元,御史臺;明,都察院。

皇帝設定監察機構的目的:**之間相互監督,以便於皇帝對官僚機構的控制。但是皇權卻沒有人監督和控制,因此,**制度的存在勢必影響監察的效能。

結合當代中國領導人加強自我監督,真正推行依法治國。

四、選官制度的變化

過渡:皇帝要維護**政權,必須要不斷輸入新鮮血液,為其服務。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建立了哪些變化?

世官制度、察舉制度、科舉制度。

1、世官制

以天子-三公九卿-郡縣制立體圖,說明世官制度的運**況。世官制不等於分封制:一無土地,二官職不能世襲。

分析世官制的弊端:政權為世家大族控制,底層優秀人才無法進入政權參政。

2、察舉制

察舉製作為選官制度,即選官要先經官吏察訪,然後推薦給**予以任用,舉薦的標準是看德行和才能。

(1)漢武帝徵召

解決世官制的弊端,向底層徵召優秀人才。張謇的故事。

徵召的弊端,插入東漢時期民謠: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清素清白濁如泥,高門良將怯如雞。說明徵召制度到了後期,弊端叢生,徵召權利被世家大族控制,形成了士族。

寒族人士很難躋身上層,不利於統治。

(2)曹魏九品中正制

建立上中下三等九品制度。考核有了一定的參考標準。如,才學、相貌等等。比徵召制要公正客觀一些。但後期還是顯露出一系列弊端。

3、科舉制度

科舉制是考試選官的制度。這一制度產生於隋,確立於唐,發展於宋,成熟、衰亡於明清。與察舉制相比,科舉制是一種更完備、更合理的選官制度。

科舉制通過考試擇優錄取,顯然要把察舉制時代僅憑現任官僚的主觀印象取官要合理得多。

科舉制的優點,考試一視同仁,官僚子弟和平民子弟站在了一條起跑線上,給底層民眾參政提供了機會,打破了貴族壟斷官場的情形,擴大了統治基礎。同時也有利於**集權。從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來看有一定合理性,保證有相當文化素養的士人從政,為行政效率提高創造了條件,有益於社會形成重學風的風尚。

擴大了統治基礎。

分析科舉制的弊端:科舉考試的內容多不出儒學經典範圍,特別是八股取士被選拔的多是缺乏進取和創造精神的人。

五、地方政治制度的演變

秦地方行政區劃:郡、縣(道);西漢初郡國並行制;東漢地方行政區劃:州、郡、縣;

唐地方行政區劃:道、州、縣;

宋地方行政區劃:路、州、縣;

元代:行省制度。

行省是行中書省的簡稱,或簡稱為省。

行省即中書省派到地方的臨時機構。出示元朝地圖,地域遼闊,如果都到首都彙報工作,非常的不方便,因此設立行省。

行省**原本代表**到地方執行政務,因此可以加強**對地方的控制。但是它和中書省不同,重大民政事務權、軍政要務權、賦稅權被剝奪,**定期到**覲見,彙報工作。後來它從臨時暫住轉變為地方行政機構。

行省制度創立的意義:行省制度加強了**集權統治,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行省制度的創立,是中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變革,是中國省制的開端,影響深遠。

介紹明清的地方行政區劃:明地方行政區劃:省、府、縣;清地方行政區劃:省、道、府、縣。

**對地方管理的方式:設立監察機構進行監督;省官互遷制度。

總結地方行政區劃變遷過程,引導學生概括變遷的目的:

一、維護多民族國家的統一。

二、保證**對地方的管理,加強**集權。

我國古代地方行政制度演變的趨勢

2樓:繼潤

夏商時期實行的是封國建藩的地方行政體制,諸侯雖然具有地方長官的屬性,但仍保留著相對的獨立性。

進入封建社會以後,**主義**集權制度的建立,不僅表現為**政權集中掌握在皇帝手中,而且還表現在地方權力集中到**。由**對地方的統屬關係所構成的行政組織形式,稱為郡縣制。西漢在地方推行郡縣制,同時又兼有封國制。

郡國並行制導致了王國問題的出現,**集權受到嚴重威脅。東漢的地方行政區劃由郡縣兩級轉變成州、郡、縣**制。

在漫長的歷史沿革過程中,地方行政機構的組成層次曾出現過:郡縣或州縣兩級制;州、郡、縣,或路、府、縣,或道、府(州)、縣**制;省、路、府、縣,或省、道、府、縣四級制。

由於縣一級的行政權力機構有千餘個,**難於一一控制,因此,在縣以上再設一級政權,以監督縣的工作,對**負責。這樣,就形成了猶如一張大網,逐層佈下,遍佈全國每一個角落的**或四級政權形式,而提控網綱的是皇帝。

在地方權力的分配上,歷代統治階級的指導思想都是:分割地方權力,使之各有其主,並且使地方官吏之間互相制約。比如,秦代在郡中設有守、尉、監,把行政、軍事、監察諸權分立;省設正、副兩名長官相互制約。

在正、副長官之下還按****組織部門的分工,分別設定相應的官署機構,在長官指揮下分工辦理各項事務。地方各級**的主要長官要由**任命,有規定的任期和籍貫迴避。

在明、清兩代,地方行政制度基本相同,府、州縣以下的建制無多大變動,但在省一級則有幾次較大的變動,這反映出,朝廷既要緊密控制各省的一應行政權力,將財權、軍權、司法審判權儘可能集中於**,但在實際統治中,又深感地區分散遼闊,不給予地方一定的權力,實難充分並較好地履行統治職能。為此,在500多年中,隨形勢的變異,一再對省級行政制度作了實際上的重大調整。

明朝立國後為強化**主義**集權,對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廢除與中樞相同的機構與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級。②地方分權,相互牽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財政,另設都指揮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獄,三機構互不統屬,各直隸中樞,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討。

③整頓地方機構統屬關係,實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隸州、縣和一般州**統屬。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廢中書省與丞相制,原由中書省直轄地區更名直隸,歸六部管轄。從此,「省」的機構不復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轄境與原行省相同,習慣上仍以行省稱之。

但自永樂以後,鑑於地方分權無法應付農民起義與邊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擔任巡撫奔赴出事地點,總攬軍政大權,相機處理。明中葉後還加派更**秩大臣出任總督,跨省區統一指揮。但明朝廷嚴格規定督撫為**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務,督撫轄境、治所儘量避免與布政使司重合。

布政使司雖聽從督撫指揮,仍為一省的行政首腦。

清承明制,在內地設18行省。省置巡撫,總攬軍政;撤銷都指揮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為省屬機構,

使巡撫成為一省之長。同時置8總督,統轄除魯、豫、晉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隸、四川為一省一總督,兩江總督轄3省,餘皆各轄2省。

督撫治所除江蘇外,皆在省城。同治後經逐步調整,凡督撫同在一城的省,存總督而廢巡撫;非總督駐節的省,巡撫可全權處理軍國大事,只江蘇一省因督撫治所不同仍維持原狀。

3樓:同志我是

1.先秦: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諸侯的制度,是奴隸社會的上層建築;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給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諸侯要服從命令,按期納貢,隨從作戰。

2.秦漢:

秦朝—郡縣制(在地方上推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裡等基層行政組織,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任免);

兩漢:刺史制度的演變(監察—地方行政:漢武帝時實行刺史制度,刺史級別不高,但可監察諸侯王和地方**;東漢末年,刺史改為州牧,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東漢末年地方行政區劃變為州、郡、縣**制);郡國並行與王國問題的解決(漢初郡國並行;其中,王國與割據無異,侯國受所在郡監督;

漢武帝頒佈「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決了王國問題)。

3.宋元:

北宋—知州與通判(副知州)互相牽制;

元—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實行行省制度;中書省直轄河北、山西、山東;蒙古地區為嶺北行省;東北地區為遼陽行省)。

4.明清:

明—廢行省設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財政;按察司管監察司法,都司管軍政);土司制度(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宣慰司、土知府長官)與「改土歸流」(取消土司衙門、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襲、可調動的流動**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土歸流」。但明朝時西南大部分地區仍實行土司制度 。

清—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亂」,為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設立十八行省五將軍轄區(黑龍江、吉林、盛京、烏里雅蘇臺、伊犁)兩個辦事大臣轄區(青海、**)一個盟旗(蒙古)。

歸納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機構,概括中國古代地方行政機構演變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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