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稅制的演變過程作用意義,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2021-05-27 02:11:13 字數 4692 閱讀 4472

1樓:匿名使用者

宋朝商業的繁榮已超過了唐朝,宋朝廷非常重視商品流通過程中的稅收徵管,在商品流通過程中徵收的主要稅種是商稅。宋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專門制定了商稅法:《商稅則例》,要求全國1830多個負責徵收商稅的機構???

商稅務,將稅則中的常稅名物,「揭(公佈)於版,置官署屋壁,俾(使)其遵守」(《宋史?食貨下八》)。即要求每個商稅務都要開闢稅收宣傳欄,公佈應稅貨物名稱,促使商民遵章納稅。

商稅逐漸成為當時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最高年收入達到了2200餘萬貫。

元朝時期,對田畝由圈佔到徵稅,政策多變,田賦制度較為混亂。《續文獻通考?田賦考》記載:

元仁宗延?v元年(2023年),為清查田賦的真實數目,在江浙、河南等省開展了大規模的宣傳。官府把田賦政策張榜公佈,曉喻百姓40天,要求各家所有田產田賦,自行向官府如實呈報,如有作弊,或杖責或流放。

通過此次宣傳,清理出田畝264萬頃,大大增加了田賦收入。

明太祖朱元璋大力鼓勵工商業發展,簡化商稅制度,規定了商稅稅率1/30,不在市場上**的物品和百姓自產自用的物品免稅的政策。他要求各地課稅司,要把這些稅收政策曉喻全國商民。明成祖永樂年間(2023年~2023年),減免稅的範圍進一步擴大。

各地課稅司必須將徵稅貨物名稱,榜示於官署門口,凡未標明徵稅的貨物,均免稅,使廣大百姓切實得到了實惠。

清初稅制進一步嚴謹。乾隆時期要求各稅關(國內水陸要道和商品集散地所設的徵稅機關)對徵收關稅的稅則、稅率,必須刊刻於木榜(匾)之上,置於省關要道,公佈於眾。這樣既促使了商民按章繳稅,也防止了稅吏私自加稅。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演變

2樓:貞觀之風

1、春秋初稅畝:從春秋末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徵」 、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

2、戰國秦漢時期:商鞅變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確立,相繼出現了貴族地主、軍功地主和商人地主。

2、王田制(王莽時期),把全國的土地更名為「王田」,歸國家所有,禁止自由買賣。

3、東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九品中正制度,使以大地主莊園經濟為特徵的士族門閥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發展。

4、屯田制(曹魏時期),國家用強制手段要求士兵或農民墾種荒地、生產軍糧或徵收田租的土地制度。

5、隋唐五代時期。門閥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純粹租佃關係為特徵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經濟轉型。

6、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觸動原私有土地的基礎上,把國家掌握的無主荒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農民耕種,農民繳納租稅並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種土地制度。

7、宋元明清時期。以純粹租佃製為特徵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確立。

3樓:**業務

(1)賦稅制度的沿革

①春秋初稅畝

從春秋末齊國管仲的「相地而衰徵」、魯國開始實行「初稅畝」。規定不**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實際畝數徵稅。這是我國徵收土地稅的開始。

它承認私田合法,這就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②秦漢賦稅:編戶制度

**把農民編入戶籍(稱為編戶),實行按編戶徵收租賦和徵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國家徵收賦稅和徵發徭役、兵役的依據。編戶齊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

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

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兩漢賦稅制的主要內容是「租」和「賦」兩項。租是土地徵收的稅額,賦以丁計,包括算賦、口賦。

算賦是對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口賦是專對兒童徵收的人頭稅。

影響:a漢代統治者輕徭薄賦,迅速恢**展了社會生產;b加劇了土地兼併,引發了階級矛盾和社會危機;c少地或無地的農民為逃避難以負擔的賦役,或託庇豪門,加強了豪強地主的勢力,或淪為流民,成為社會動盪不安的重要因素。d大量的編戶齊民從**的戶籍中消失。

加劇了國家的財政危機。

③隋唐租庸調製

租庸調製開始實行於隋朝,唐朝進一步加以完善。

目的:緩和階級矛盾,保證封建剝削,鞏固封建統治

指導思想:輕徭薄賦

內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穀物);調是人頭稅(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納絹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納絹或布代役,隋有年齡限制,唐無年齡限制,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特徵:「庸」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作用:a以庸代役,一方面農業生產時間較***,另一方面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勞動積極性也相應提高。b農民負擔相對減輕,有利於社會經濟穩定發展。

唐前期從「貞觀之治」到「開元盛世」,歷時一百年繁榮局面的出現,正是實行租庸調製和均田制的結果。同時也促使開墾荒地;c保障了**賦稅收入,鞏固了府兵制。d由租調製到租庸調製的轉變,標誌著對勞役地租這種最落後的賦稅形式的否定,有利於封建經濟的發展。

④唐中後期兩稅法。

原因:唐朝後期,由於土地兼併嚴重,**手裡無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製也無法維持,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唐德宗即位後,宰相楊炎建議改革賦稅制度。

建中元年(780年)唐朝**頒佈兩稅令,實施兩稅法。

目的:**為解決財政困難增加稅收,改行兩稅法。

內容:a課稅物件:由過去的主戶擴大到客戶,並對商人重新規定稅率。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變化及其人身依附關係的相對減輕。

b徵課內容:將各種名目的賦稅統一併到戶稅和地稅這兩稅中。

f徵課原則:「量出以制入。」兩稅法提出,國家根據財政支出確立每年全國總稅額,然後攤派各地徵收。

這種量出為入的原則可以說是創我國預算原則之先。特點:以資產和土地的多少作為納稅標準,即以資產稅取代自戰國以來的人丁稅。

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稅丁為稅產,這符合土地集中和貧富升降的社會現實。兩稅法替代租庸調,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奠定了唐後期至明中葉中國古代賦稅的基礎。

作用:a兩稅法統一了稅制,這樣既簡化了徵課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確定,保證了國家財政稅收;從制度上避免官吏亂攤派的可能。

b改變了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役制,惟資產為宗,放鬆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c擴大了徵稅面,貴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稅,擴大了稅源,增加了**財政收入,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

d兩稅法按照各戶的貧富程度確定徵稅標準,較為公平。

e兩稅法是賦稅制度史上的轉折點,它標誌著徵稅標準由以人丁為主逐漸過渡到以土地財產多少為主,是我國賦稅制度的一大變革和進步。

侷限性:①土地兼併不再受限制,越來越嚴重,激化了階級矛盾;②大地主隱瞞財產,轉嫁賦稅,**又增加許多苛捐雜稅,農民負擔更加沉重。

⑤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稅法。

內容:王安石變法實行募役法規定官僚也要交納役錢,實行方田均稅法,清查隱瞞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壞平均賦稅,使官僚地主無法逃避賦稅。後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對被廢除。

特徵:交錢代役;清查隱瞞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稅。

實質:納錢代役和按畝徵稅。

⑥明後期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背景:是明朝中後期商品經濟發展和土地集中、階級鬥爭的產物。

目的:為保證**財政收入;化繁為簡、平均賦役,

內容:a賦役合併:將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併為一條」,b折成銀兩,c 部分「攤丁入地」:把從前按戶、丁徵收的役銀,分攤在田畝上,按人丁和田畝的多寡來分擔。

意義:a上承唐宋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制,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納銀代役的規定,簡化賦稅名目和徵收手續,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的勢力,相對減輕了農民負擔,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有利於生產的發展;

c賦役統一徵銀的辦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適應了明中葉以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農業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增長。對豪強漏稅有一定限制作用。

結果:雖然由於大地主的反對,不久就停止實行,但改用銀兩收稅的辦法卻保留下來。

⑦清前期實行攤丁入畝,徵收地丁銀。

原因:①舊的賦稅制度使農民負擔過重,影響社會安定,而且人頭稅使隱蔽人口現象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②賦稅制度不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③2023年規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為攤丁入畝提供了條件。

內容:雍正初年實行地丁合一,開始了單一的土地標準徵稅,正式廢除了人丁稅。地丁合一又叫攤丁入畝,丁隨地起,即把丁銀全部攤入地畝中徵收。

攤丁入畝的實行有助於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誌著延續了數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稅收原則和手續,把土地多少作為收稅的惟一標準,改變了賦役不均的嚴重情況,從而調整了封建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

賦稅,以一定的貨幣量表現則稱之為稅金。它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藉政治權力,按法定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職能的需要,它屬於分配範疇,體現著一種特殊的分配關係。

賦稅指田賦及各種捐稅的總稱,依照法律或習俗徵收的款項,尤指應付給**的費用。如:唐韓愈《潮州祭神文》之二:「農夫桑婦將無以應賦稅繼衣食也。」

4樓:淒涼秋葉

春秋魯國——初稅畝,中國賦稅制度的開始;

北魏、隋——租調製;

初唐——租庸調法,交穀物叫租,調是交絹、綿或布、麻,以絹或布代役叫庸。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

中唐——兩稅法。分夏秋兩季交稅,由按丁徵稅變為按田畝和資產徵稅。改變了稅收方式, 由人丁稅向以土地財產為主要依據收稅,使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宋——王安石變法中:募役法(由**僱人服役),方田均稅法(清丈土地,防止偷稅漏稅).

明朝——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賦、役、雜稅合併為一,一律折銀交納,改按丁數和田糧攤派。簡化了徵收名目和手續,有利於防止豪強官吏隱田逃稅,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負擔。

折銀製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關係的削弱,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推動的作用;

清——康熙推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雍正實行攤丁入畝、地丁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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