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升堂說大刑伺候指的是什麼

2021-03-19 18:22:46 字數 5133 閱讀 3384

1樓:你我悖道各蒼涼

歷朝歷代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公堂上使用的大刑,都是刑具便攜,行刑簡單的刑罰,這些刑罰以摧毀人的意志為目的,讓犯人因無法承愛皮肉之痛而招供。

明清——夾棍、拶指。明清時期,升堂審案時所說的「大刑伺候」,指的是這兩種,男犯上「夾棍」,女犯用「拶指」。這兩種大刑,一般人都扛不住,夾棍上到第三道,再硬的漢子也得招了。

拶指上到第三道,是個女人就得招。

宋朝——杖刑。宋朝的公堂大刑比較簡單,就是打板子,這種板子公堂上的三班衙役人手一根,升堂時用它戳地,高喊堂威,犯人不招,則施以杖刑,名曰「殺威棒」,一般情況下,打上三四十板子,犯人就招了。如果不招,繼續打,直打到招為止。

唐朝——火甕。唐朝的公堂大刑比較多,最著名的就是火甕,這個東西已經入了成語,叫做「請君入甕」。

古代升堂時為什麼說「威武」,還有他們用的棍子是什麼棍子?

2樓:雲遮世說

1、不是說「威武」,而是由衙差喊出來的!

在升堂時

大喊「威武」,屬於「堂威」之一。

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規定,審案時要喝(即大聲喊喝)堂威、拍驚堂木、樹「迴避」和「肅靜」牌儀式來傳達法律的權威性和神聖性。有節奏的喝堂威,跟人一種緊迫感,是通過心理戰術,對接受審訊者施壓。據說,"威武"有二種含義:

一、就是由於"威武"聲音有一種震懾感,因此會首先對那些做了虧心事的人有一種壓抑感,同樣也是心理戰術。

二、它是來自「威武不能屈」,也就是讓好人不能被權勢武力所屈服,而做出違背道德、法律的事。

2、那個棍子叫做廷杖,主要作用是驅趕,又叫水火棍、殺威棒。在我國古代,原則上非正規軍隊都不能持有刀槍等殺傷性**,禁止私人攜帶管制刀具,在野外行走的人尤其是衙役一般都裝備這個。水火棍長約齊眉,底端有一脛之長為紅色,其他為黑色,(據說府州衙門裡面的水火棍底端包有扁鐵,但未及證實),取不容私情之意,可以起到警戒殺威作用。

3樓:江湖人稱一一爹

「堂威」

審案時喊「威武」是「堂威」之一。

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規定,審案時要喝堂威、拍驚堂木、樹「迴避」和「肅靜」牌儀式來傳達法律的權威性和神聖性。

在封建社會裡,那些震攝人心堂威和嚇人儀式,主要是用來訓民和束縛老百姓的。

那個是殺威棒啊~

古時候升堂的時候要怎麼說

4樓:買黃瓜

下跪者何人

草民某某

所訴何事

******************

竟有此事!你且放心,本官定要為民做主還你一個公道,來人將某某即刻拿來,本官好親自審理。

5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古代升堂的時候要喊「威武」?「堂威」審案時喊「威武」是「堂回威」之一答。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規定,審案時要喝堂威、拍驚堂木、樹「迴避」和「肅靜」牌儀式來傳達法律的權威性和神聖性。

在封建社會裡,那些震攝人心堂威和嚇人儀式,主要是用來訓民和束縛老百姓。「升堂」升大堂則縣官必須穿戴朝服,六房三班吏役都要齊集排衙。升二堂一般穿戴公服,使喚之吏役一般也限於值堂書吏和經承差役,與事件無關之吏役不與。

所謂「升堂」即指地方官登上「二堂」和「大堂」理事;其中的 「升」就是「登上」的意思,「堂」就是這個審案用的「大堂」。

6樓:寂氏離煙

一般就是先有人叫升堂,

然後說威武,

然後官來了問,堂下何人所為何事,然後就開始說

看古代縣官如何升堂審案

7樓:放縱

肅穆的公堂,頭頂著「明鏡高懸」匾額的縣太爺端坐在公案之後,如狼似虎的衙役分列兩班,驚堂木一聲脆響:「升堂——噢——」這樣的場景,在影視作品中屢見不鮮。 縣官是一縣父母,也是首席法官。

在他之下,有一個由縣丞、縣尉以及主簿組成的法官團隊。他們不是縣官的私人幕僚,而是由朝廷指派,享受「國家公務員」身份與待遇的同僚。這些人或依職權,或經授權,以主審官的身份處理刑事、民事案件。

擊鼓原是下班號 一有冤情,便可「擊鼓」?其實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大堂前所設的那面大鼓,本來是為宣告縣太爺下班所用,到明清時期才作為緊急情況下來不及寫訴狀的百姓鳴冤使用。

普通老百姓要打官司,須先遞狀子。所謂的狀子,官方稱謂「訴狀」,頗似今天的起訴書。這份狀紙,兩造具備,案由與事實清楚,筆法老練,嚴格遵循著訴狀的法定格式,極有可能出自持有官府頒發執照的法律文書撰寫人——「代書」之手。

口供、五聽和刑訊 如此一番折騰之後,方能進入正式的審判。按照審判程式的規定,先審原告,再審被告,其後詢問證人。首先由原告跪在公案左邊的原告石上,按照法官的要求,將案由和事實陳述清楚。

然後拘喚被告,被告的位置在公案右邊的被告石上,法官將根據原告的控訴,訊問被告。如果被告不服,則詢問證人。證人證言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證言與原告指控相吻合,則繼續訊問被告;如證言各執一詞,則使原告、被告、證人當堂對質。

口供,主要指被告人的供詞,在證據制度中佔據最重要地位。古代法官對口供非常重視,審判程式圍繞口供的取得進行,最終的判決也建立在口供基礎之上。口供作為古代訴訟證據之王的地位,隨著「五聽」獄訟審案方式的應用而確立,並在後世得到了極大的發展。

五聽是一種通用審訊方法,早在西周時代就已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一曰辭聽,即所謂聽其言詞,理屈則辭窮;二曰色聽,即所謂察其顏色,理屈則面紅耳赤;三曰氣聽,即聽其氣息,理屈則氣不順;四曰耳聽,即審其聽覺,理屈則聽不清;五曰目聽,觀其雙目,理屈則眼神閃爍。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包含了某些生理學、心理學的方法,含有科學成分,是古人智慧的結晶。

刑訊是獲得口供的法定手段。為了避免刑訊濫用而造成冤獄,法律對於刑訊程式的規定非常嚴格。所謂的「大刑伺候」,主要就是打板子。

例如在唐代,刑訊時使用長三尺五寸,大頭三分二釐,小頭二分二釐的專用訊囚杖,只能擊打背、腿、臀,且要求這三個部位受刑相等。刑訊不能超過三次,用刑總數不能超過二百下。如果達到了法定的考囚次數被告人仍不肯招認,便可以取保,並反過來拷問原告人。

結案判詞花樣多 案件審理完畢,即進入結案程式。古代對案件的審結都要求司法官吏能引用法律、依據事實做出判決。與現代法院的制式判詞不同,古人的判詞非常簡練,且透出強烈的個人風格。

很多著名的判詞流傳下來,為後人所津津樂道。揚州八怪之一的鄭板橋便曾以一首七律為轟動一時的濰縣僧尼私通案作判,判其還俗完婚。詩云:

「一半葫蘆一半瓢,合來一處好成桃。從今入定風波寂,此後敲門月影遙。鳥性悅時空即色,蓮花落處靜偏嬌。

是誰勾卻風流案,記取當年鄭板橋。」

為什麼古代審犯人都要講升堂?古代的三品官審犯人的整個過程是怎樣的啊?

8樓:冷眼觀娛樂圈

一、升堂,舊謂官吏登堂理事為「升堂」。 清 翟灝 《通俗編·居處》:「《定命録》:

張文瓘 少時,曾有人相之雲:『當為相,然不得堂食。』及在此位,每升堂欲食,即腹脹痛。

按,凡州縣臨廳事,今皆謂之升堂。」

二、審按流程:

1、起訴。普通民、刑事當事人稱原告(亦稱原造、控告人、首告人等)、被告(亦稱被造、被控人),爭訟的雙方合稱「兩造」。「造者,至也。

」也就是說斷案具備的條件應是原被告雙方都至公堂,方能審明案情。告狀的書面文書稱訴狀、呈狀等。

古時民有冤屈,先赴該管州縣衙門擊鼓告狀,值班衙役先問明事由、案情輕重、有無詞狀。若無呈狀,帶你去找代書(官府指定並備案的書寫狀紙之人)幫寫,然後將狀紙呈縣官過目,決定準訟日期、交刑名師爺辦理有關審案事宜,出差票傳喚原被告及干連佐證到案。如遇命盜等緊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稟報縣官出籤派人究查。

如遇案情重大,將情況回明縣官,縣官將立即坐堂單方問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辦。若屬細微小事,當事人動輒擊鼓喊冤,縣官即行升堂,動用刑罰責懲擊鼓人,以嚴肅法堂,抑止小民隨意興訟起訴的刁風惡習再次發生。

訴訟須逐級進行,即先向所轄州縣一級司法機關提出,斷決不服,才許向上一級司法機關上訴。嚴禁越訴,凡越訴者及接受越訴的官吏都要受處罰。若犯罪人在案發前主動向官署自告犯罪事實,謂「自首」,自首情實的原則上可以免、減刑。

關於民事訴訟受理,有「務限」規定,如清代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停止審案,其用意是不影響農忙季節,但重大案件不在此限。

2、審判。在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封建政體中,地方各級行政長官又是司法長官。清代更強調,「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詞」。

對輕微刑案,隨即命令當事人到衙受審訊問,謂「傳喚」,若傳喚不到則予以拘提。嚴重刑案擊鼓受理後,立即拘提。傳喚的物件,除兩造外,還有證人和四鄰。

有關贓罪,還須搜撿贓物。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審理清楚之前,被告不許放回稱為「羈押」。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認並服罪,原告人別無待對事理。

官府應立即放免,不得故意稽留。對輕犯及被告人經拷訊三次後仍有不認罪者,可「取保放之」。對答、杖罪以下重病囚犯,也可「保外就醫」,待病癒後再依律斷決。

對婦人犯奸及死罪應收監外,其他雜犯由本夫收管、無夫者由有服親屬、鄰里保管,稱為「責付」。地方發生盜賊及傷害犯罪者,即告隨近官府,縣級有逮捕權,如罪犯逃亡,比州、比縣可協緝或通緝。如果罪犯持杖拘捕,法律允許捕者「格殺之」。

清代官府派人逮捕罪犯持票拘捕(即相當今逮捕證),對重大案件的罪犯,須在一月內捕獲歸案,否則謂之失職,並視情況給一定處罰。

證據是訴訟活動中的核心內容,只有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才能確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古代斷案多以糾問式,一般重視被告口供(招認)而定罪,但並不排除人證、物證、書證、勘驗等證據。

審判,古稱「斷獄」。斷獄的程式和方式是:一是案件審理的管轄。

漢代縣級有權判處死刑,唐以後,縣級只能判決答杖罪;地區管轄,凡有犯罪,皆由案發所在州縣審判。若牽連兩個以上州縣的案件,則按輕從重、少從多,後從先等原則,歸其中的一個州縣審理。二是迴避。

審判官和訴訟當事人之間,有五服內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者,有受業師者、有恩仇嫌者、本部主管官者,皆須迴避。三是審判官的責任,法律規定要據律斷案,不能故意或誤失人人罪,否則按情節處罰。四是審判期限,秦已規定有結案期限,唐宋也規定實行「三限」,大事40日,中事20日,小事10 日,其它易決案件不過3 el。

五是依狀斷獄,不得在本狀之外別求他罪。

3、執行。執行是依法定程式實現判決的內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機關執行;徒、流罪由府、州、縣決配,交付專門機關執行。如流刑有2至3千里之別,也有專門地點。

死刑,如屬「情實」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復奏一次。由刑部將「勾單」連同榜示釘封送兵部發驛,交到該官府行刑。如孕婦犯死罪,產後百日執行,執行期限,徒流刑應送配所,不能稽留,延遲一日要笞30,3日加一等。

死刑在復奏批下後,過期執行的,一日杖100,二日加一等;未滿而執行的,處徒刑一年。此外,自漢以後漸發展成秋冬行刑制,唐代以後,還規定有禁刑日,不行執行死刑。

古代升堂時為什麼說「威武」,還有他們用的棍子是什麼棍子

1 不是說 威武 而是由衙差喊出來的!在升堂時 大喊 威武 屬於 堂威 之一。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規定,審案時要喝 即大聲喊喝 堂威 拍驚堂木 樹 迴避 和 肅靜 牌儀式來傳達法律的權威性和神聖性。有節奏的喝堂威,跟人一種緊迫感,是通過心理戰術,對接受審訊者施壓。據說,威武 有二種含義 一 就是由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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