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小工摔傷了該負什麼責任

2021-03-19 18:32:03 字數 6129 閱讀 1523

1樓:最愛只是當時

僱主全部負責,通常不劃分責任。僱主對僱員所受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有受害人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減輕僱主責任,僱員的一般性過失不是減輕僱主責任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2樓:農村建房子

建房意外受傷誰來買單?

【案例分享】

2023年4月,蔡某跟著郭某為楊某家建房,在幹活的過程中,架子上的木板斷裂(施工所使用的架子由郭某提供並負責搭建),導致蔡某從搭建的架子上摔下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蔡某訴至法院,要求作為僱主的郭某和房主楊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辯稱,與楊某系合夥關係,屬於同打虎共吃肉,不是僱傭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某辯稱,蔡某和郭某等人為他家建房系承攬合同關係,不存在過失,不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民房的建設具體分工由郭某進行分配,楊某對郭某進行結算,再由郭某按照實際出工天數支付給蔡某及其他施工人,施工中的架子、攪拌機由郭某提供並收取工程造價6%的費用,結合以上事實,應認定郭某為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蔡某與郭某系僱傭關係,對蔡某受到的傷害,郭某作為僱主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楊某將本案所涉工程,發包給沒有建築資質的郭某,存在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蔡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所遭受的傷害存在過錯,應承擔50%的責任。

判決生效後,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經楊某申請,法院執行幹警多次做郭某的工作,郭某態度強硬,拒絕賠償也拒不報告財產狀況,法院決定對郭某採取拘留措施。面對執行法官的情理法重重加壓和震懾,郭某最終同意履行賠償義務,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3樓:匿名使用者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儘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2023年頒佈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

」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裝置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

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裝置,而房主提供的裝置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

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裝置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裝置,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

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樓:黎江月

總的說是僱主對僱員負責,被幫工人對幫工人負責。具體的說得要具體情況

農村自建房請的小工摔傷,請房主有責任嗎?

5樓:優美的山水景色

答:農村自建房請的小摔傷,房主事實應該有責任。

農村自建房承包出去,工人摔傷,房主需要負責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主與包工頭籤的包工包料合同,建房工人是包工頭找的,工人摔傷由承包人負責。

7樓:法律人房律師

你好,房主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具體責任比例,要看事情的具體情況。

農村自建房時工人受傷房屋主人也要擔責嗎

8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這個也不一定,主要看房主與施工方簽訂的合同是什麼性質。如果是簽訂的是承攬合同,房主是不需要負責的,而是由施工隊負責。如果是承包合同或者工人是房主自家請來的,這樣出事故,房主就需要承擔責任。

9樓:阿元

農村自建房時,工人受傷,房屋主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工人受傷應當由包工頭,

或者其他僱傭受傷工人的人承擔責任。

因為工人與包工頭屬於僱傭關係,包工頭與房主屬於加工承攬關係。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農村自建房引起工人死亡,作為房主應承當什麼責任? 5

10樓:莫逸武

首先不會因為承擔不了賠償而受到刑事處罰的。當然如果涉及訴訟,判決你承擔責任,二你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則涉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首先,自建房屬於加工承攬合同,房東作為定作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規定,房東作為定作人只對自己定作、指示、選任的過失承擔責任。

其次,房東作為定作人,往往對承攬人的選任存在一定的過失,即選任的承攬人沒有資質,所以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是否承擔責任,及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需要綜合全案的證據來分析確定。

11樓:北京速幫達

你請的是灌樓面的人,你與灌樓面的是合同關係,工人受傷屬於工傷,由用人單位,也就是由裝修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眾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力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12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房主,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這應當屬於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當由施工方的組織者承擔責任。

更加談不到刑事責任的問題了

13樓:中偉老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建設方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具體承擔多少,並沒有明確規定,你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從法律的角度看,你建設的房屋有沒有徵地手續?有沒有規劃許可證?有沒有建設開工許可證?

工程有沒有由有設計資質的設計院設計?施工單位有沒有民用建築工程資質?施工方的安全設施是否到位?

工人是否有沒有上崗許可證?這些都是建設方應該落實並監督的事情,你沒有盡到這些責任,還有工人施工的最大受益者是建設方,現在工人出事了,你一定要承擔責任,這樣死去的人陰魂才會得到安息,你負擔了一部分經濟責任是理所當然的。

農村自建房工人摔傷! 10

14樓:潘增飛

不能有事了就把責任推給別人,正確做法是自己先想想自己有多少責任

15樓:靳季杜奇

個人認為有一定的責任,但不會大於50%,

建議諮詢律師,保護你的合法權益,20萬是筆不小的數目!

16樓:同雋艾翰藻

包工頭應付主要責任,房主付次責,私了賠償40%,也就是8萬。最多賠償一半,也就是10萬。

17樓:裔牧儀湘雲

如果是承包關係,你岳父不承擔賠償責任,應該由承包人賠償。如果承包人沒有資質,你岳父應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是僱傭關係,你岳父應承擔賠償責任。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施工方賠償的可能性大,因為屬於蓋樓戶請的施工隊,而不是他們自己去請散工,作為施工隊,必須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監督。

農村自建房工程,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19樓:匿名使用者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儘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2023年頒佈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

」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裝置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

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裝置,而房主提供的裝置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

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裝置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裝置,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

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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