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通過了,可是報道要有離職證明,HR說沒有

2021-05-28 21:52:00 字數 1614 閱讀 3347

1樓:匿名使用者

辦理離職證明需要回原單位開具,找原單位人力部門就可以開具離職證明;

如果實在原單位不給開,跟現在單位說一下情況,其實也是沒有問題的,新單位在社保賬號上辦理一個增員就可以了!

2樓:泰來

離職證明需要回原單位人事部門辦理,離職證明主要是辦社保手續要用

今天去新公司面試,已經通過了,但是要離職證明,沒有

3樓:泰來

離職證明要回原任職單位人力資源部去出具,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在員工離職15天內應

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社保轉移手續

去新公司面試成功了讓我去上班,但人事問我要離職證明我沒有,這礙事嗎?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去新的公司上班的,新公司的人事部門要求其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的,勞動者沒有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其上家公司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如果該公司拒絕開具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第15條「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一輩子的錯

離職證明主要是為了減少糾紛吧,可以回上家公司要,一般找行政就可以搞定,同時說明你現在公司比較正規

過了事業單位面試,可是我已經工作了,面試的時候需要有離職證明嗎?

6樓:小元寶

需要的。需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加蓋單位的章。

還有就是,你的檔案,你自己要知道放在哪兒,是在現在的單位,還是在所在市的人才中心,還是在原來上大學的那個城市的人才中心,到時候政審的時候,需要調檔。

有的單位,辦理新員工入職的時候,需要提供上一個單位的離職證明;但是,有的單位,其入職**中會有一欄,「如本人已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本人保證所填寫內容屬實,否則一切後果自己承擔」等等。

面試通過了,公司要我提供原公司離職證明才能給offer,正常嗎?

7樓:職

不正常,沒給offer,提出離職,風險較大 來自職q使用者:周先生

正常,有點公司就是有這樣要求的。因為hr沒必要讓你沒工作,還浪費時間面試,對他沒有任何好處呀

來自職q使用者:job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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