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爭議處理方式有哪些,處理勞動關係爭議方面的法規有哪些

2021-05-16 09:45:26 字數 819 閱讀 5350

1樓:永夜

解決勞動爭議主要適用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這些途徑,各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和效力。

處理勞動關係爭議方面的法規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1、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據此,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

2、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二、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適用的法律法規也不同,勞動關係屬《勞動法》調整的範圍,而勞務關係則由《民法》來調整。

在勞動爭議仲裁、法院審判活動中,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常常被混淆,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也出現偏差。如何正確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對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有著重要的意義。

勞動關係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係。而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係。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之間的共同之處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勞動行為,但其本質的區別在於:提供勞動的一方是不是單位的成員,是不是以單位職工的身份參加勞動。遵守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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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程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但是,協商程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式。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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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 互諒 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 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瞭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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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 bai設管理。保障城du市規劃的實zhi施,提高城市環境dao質量,根據版國家相關法律 法權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經濟開發區,市農業三場 農場 漁場 林場 等。調整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因市區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本辦法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