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條約最大影響是什麼

2021-05-15 16:12:16 字數 5476 閱讀 4241

1樓:地煞

影響:通過《中俄伊犁條約》及其後訂立的五個勘界議定書,沙俄又割佔了霍爾果斯河以西和齋桑湖以東七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而**在華的經濟擴張,由邊境地區延伸至中國腹地。此外,沙俄還利用《中俄伊犁條約》,在1881—2023年間脅迫中國新疆居民10萬多人「遷居」俄境。

該條約嚴重地損害了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給西北邊務、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極大的惡果。

《中俄伊犁條約》又稱《中俄改訂條約》、《聖彼得堡條約》,是2023年(光緒七年)2月24日是清朝與沙皇**在聖彼得堡簽定的有關歸還新疆伊犁地區的條約。根據條約及其子約,中國雖收回了伊犁九城及特克斯河流域附近的領土,但仍割讓了塔城東北和伊犁、喀什噶爾以西約7萬多平方公里的領土。

2樓:中國一級上將

伊犁條約

《中俄伊犁條約》是清光緒七年(1881)沙俄強迫清**在彼得堡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同治十年(1871)沙俄乘中亞浩罕**官阿古柏(約1825―1877)侵佔中國新疆烏魯木齊並向東亞進犯之際,出兵侵佔了伊犁地區。清**與之多次交涉,沙俄拒不撤兵。光緒元年,清**任命陝甘總督左宗棠為欽差大臣督辦新疆軍務。

三年左宗棠進軍新疆,當年十二月擊平阿古柏,收復了除沙俄侵佔的伊犁地區以外的全部新疆國土,粉碎了俄、英通過支援和利用阿古柏變南疆為其殖民地的陰謀。這時,清**任命崇厚為出使**頭等欽差大臣,赴沙俄京城談判收復伊犁事宜。中俄談判從五年正月上旬開始,歷時近9個月。

八月十七日(10月2日)崇厚在沙俄脅迫下,未經清**允許,擅自與沙俄在黑海之濱的裡瓦吉亞簽訂了《交收伊犁條約》(即《裡瓦吉亞條約》)。按約中國僅收回伊犁河上游谷地,劃失伊犁西部、南部及南疆、北疆邊境土地甚多,此外還要償付「兵費」500萬盧布(約閤中國**280萬兩)。這顯然是一個喪權辱國的條約,朝野紛紛反對。

在全國**壓力下,清廷不予批准。並於十二月十六日將崇厚革職治罪。六年正月初十改派駐英公使曾紀澤赴俄修訂崇約;同時命令左宗棠統籌部署新疆南北兩路邊防事宜,以備談判破裂後,武力收復伊犁。

七年一月二十六日(2月24日),曾紀澤與沙俄**外交大臣吉爾斯和布策簽訂了《中俄伊犁條約》和《改定陸路通商章程》。《中俄伊犁條約》當時稱《改訂條約》,又因簽約地點在彼得堡,亦稱《彼得堡條約》。主要內容是:

一、沙俄歸還被其強佔的中國伊犁地區,而仍割去伊犁西部霍爾里斯河以西、伊犁河南北兩岸的原屬中國的大片領土。齋桑湖迤東一帶中俄邊界「有不妥之處」,要兩國派員「勘改」。所有尚未設界碑的中俄各段邊界都要派員「勘定,安設界碑」,為沙俄進一步侵佔中國領土製造了依據。

二、賠款增至900萬盧布(合509萬兩**),限兩年內償清。

三、俄商在新疆各地**,改「均不納費」為「暫不納稅」。

四、俄商只能到嘉峪關,免去到西安、漢口通商,僅許於肅州(甘肅嘉峪關市)和吐魯番兩地增設領事。

五、伊犁居民「願遷居**入俄籍者,均聽其便」。這就為沙俄武力逼迫中國各族居民遷入俄境的罪行獲得了根據。這個條約和《裡瓦吉亞條約》相比,除賠款增加了400萬盧布外,在界務和商務方面,中國都爭回了一些主權。

但它仍是一個**通過武力威脅和外交訛詐逼使清**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嚴重地損害了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給西北邊務、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極大的惡果。

《中俄伊犁條約》簽訂後,沙俄又根據該約中關於修改南、北疆邊界的原則規定,於光緒八年到十年強迫清**訂立了伊犁界約、喀什噶爾界約、科塔界約、塔爾巴哈臺西南界約和中俄續勘喀什噶爾界約等5個勘界議定書,分段重新勘定了中俄西段邊界。沙俄通過中俄伊犁條約和上述這些勘界議定書,共割佔了塔城東北和伊犁、喀什噶爾以西約7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

《中俄伊犁條約》。

條約原文:

一八八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俄歷一八八一年二月十二日,聖彼得堡。

大清國大皇帝大**大皇帝願將兩國邊界及通商等事於兩國有益者,商定妥協,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權大臣會同商定:

大清國欽差出使**全權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

大**欽差參政大臣署理總管外部大臣薩那爾特部堂格,參議大臣出使中國全權大臣布;

兩國全權大臣各將所奉全權諭旨互相校閱後,議定條約如左:

第一條 大**大皇帝允將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還大清國管屬。其伊犁西邊,按照此約第七條所定界址,應歸**管屬。

第二條大清國大皇帝允降諭旨,將伊犁擾亂時及平靖後該處居民所為不是,無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財產。中國**於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國大皇帝恩旨,出示曉諭伊犁居民。

第三條伊犁居民或願仍居原處為中國民,或願遷居**入**籍者,均聽其便。應於交收伊犁以前詢明,其願遷居**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遷居攜帶財物,中國官並不攔阻。

第四條**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後,仍準照舊管業。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時入**籍者,不得援此條之例。**人田地在咸豐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條所定**圈以外者,應照中國民人一體完納稅餉。

第五條兩國特派大臣一面交還伊犁,一面接收伊犁,並遵照約內關係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會齊辦理施行。該大臣遵照督辦交收伊犁事宜之陝甘總督與土爾吉斯坦總督商定次序開辦,陝甘總督奉到大清國大皇帝批准條約,將通行之事派委妥員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爾吉斯坦總督。自該員到塔什干城之日起,於三個月內,應將交收伊犁之事辦竣,能於先期辦竣亦可。

第六條大清國大皇帝允將大**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費,並所有前此在中國境內被搶受虧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屬各案補之款,共銀盧布九百萬圓,歸還**。自換約之日起,按照此約所附專條內載辦法次序,二年歸完。

第七條伊犁西邊地方應歸**管屬,以便因入俄籍而棄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國伊犁地方與**地方交界,自別珍島山,順霍爾果斯河,至該河入伊犁河匯流處,再過伊犁河,往南至烏宗島山廓裡扎特村東邊。自此處往南,順同治三年塔城界約所定舊界。

第八條同治三年塔城界約所定齋桑湖迤東之界,查有不妥之處,應由兩國特派大臣會同勘改,以歸妥協,並將兩國所屬之哈薩克分別清楚。至分界辦法,應自奎峒山過黑伊爾特什河至薩烏爾嶺畫一直線,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線與舊界之間,酌定新界。

第九條 以上第

七、第八兩條所定兩國交界地方及從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處,應由兩國特派大員安設界牌。該大員等會齊地方、時日,由兩國商議酌定。

**所屬之費爾幹省與中國喀什噶爾西邊交界地方,亦由兩國特派大員前往查勘,照兩國現管之界勘定,安設界牌。

第十條**照舊約在伊犁、塔爾巴哈臺、喀什噶爾、庫倫設立領事官外,亦準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兩城設立領事。其餘如科布多、烏里雅蘇臺、哈密、烏魯木齊、古城五處,俟商務興旺始由兩國陸續商議添設。**在肅州(即嘉峪關)及吐魯番所設領事官,於附近各處地方關係俄民事件,均有前往辦理之責。

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豐十年,北京條約第

五、第六兩條應給予可蓋房屋、牧放牲畜、設立墳塋等地,嘉峪關及吐魯番亦一律照辦。領事官公署未經起蓋之先,地方官幫同租覓暫住房屋。**領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兩路往來行路、寄發信函,按照天津條約第十一條、北京條約第十二條,可由臺站行走。

**領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國官即妥為照料。吐魯番非通商口岸而設立領事,各海口及十八省、東三省內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一條

**領事官駐中國,遇有公事,按事體之關係、案件之緊要及應如何作速辦理之處,或與本城地方官,或與地方大憲往來,均用公文。彼此往來會晤,均以友邦**之禮相待。兩國人民在中國**等事,致生事端,應由領事官與地方官公同查辦。

如因**事務致啟爭端,聽其自行擇人從中調處,如不能調處完結,再由兩國**會同查辦。兩國人民為預定貨物、運載貨物、租賃鋪房等事所立字據,可以呈報領事官及地方官處,應與畫押蓋印為憑。遇有不按字據辦理情事,領事官及地方官設法務令照依字據辦理。

第十二條

**人民準在中國蒙古地方**,照舊不納稅,其蒙古各處及各盟設官與未設官之處,均準**,亦照舊不納稅。並準俄民在伊犁、塔爾巴哈臺、喀什噶爾,烏魯木齊及關外之天山南北兩路各城**,暫不納稅。俟將來商務興旺,由兩國議定稅則,即將免稅之例廢棄。

以上所載中國各處準俄民出入販運各國貨物,其買賣貨物或用現錢,或以貨相易俱可,並準俄民以各種貨物抵帳。

第十三條

**應設領事官各處及張家口,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豐元年,所定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第十三條辦法,由地方官給地蓋房亦可。張家口無領事而準俄民建造鋪房、行棧,他處內地不得援以為例。

第十四條

俄商自**販貨,由陸路運入中國內地者,可照舊經過張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運往別口及中國內地,並準在以上各處銷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內地置買貨物,運送回國者,亦由此路行走。並準俄商前往肅州(即嘉峪關)**,貨幫至關而止,應得利益照天津一律辦理。

第十五條

**人民在中國內地及關外地方陸路通商,應照此約所附章程辦理。此約所載通商各條及所附陸路通商章程,自換約之日起,於十年後,可以商議酌改;如十年限滿前六個月未請商改,應仍照行十年。**人民在中國沿海通商,應照各國總例辦理。

如將來總例有應修改之處,由兩國商議酌定。

第十六條

將來**陸路通商興旺,如出入中國貨物必須另定稅則,較現在稅則更為合宜者,應由兩國商定,凡進口、出口之稅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擬。於未定稅則以前,應將現照上等茶納稅之各種下等茶出口之稅,先行分別酌減。至各種茶稅,應由中國總理衙門會同**駐京大臣,自換約後一年內會商酌定。

第十七條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豐十年,在北京所定條約第十條至今講解各異,應將此條宣告,其所載追還牲畜之意,作為凡有牲畜被人偷盜、誘取,一經獲犯,應將牲畜追還,如無原物,作價向該犯追償。倘該犯無力賠還,地方官不能代賠。兩國邊界官應各按本國之例,將盜取牲畜之犯嚴行究治,並設法將自行越界及盜取之牲畜追還。

其自行越界及被盜之牲畜蹤跡,可以示知邊界兵並附近鄉長。

第十八條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豐八年,在璦琿所定條約,應準兩國人民在黑龍江、松花江、烏蘇裡河行船並與沿江一帶地方居民**,現在復為申明。至如何照辦之處,應由兩國再行商定。

第十九條 兩國從前所定條約未經此約更改之款,應仍舊照行。

第二十條 此約奉兩國御筆批准後,各將條約通行曉諭各處地方遵照。將來換約應在森比德堡,自畫押之日起以六個月為期。

兩國全權大臣議定,此約備漢文、俄文、法文約本兩分,畫押蓋印為憑,三國文字校對無訛,遇有講論以法文為證。

光緒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訂於森比德堡都城

專條 按照中、俄兩國全權大臣現在所定條約第六條所載,中國將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費及俄民各案補?之款,共銀盧布九百萬圓,歸還**,自換約之日起,二年歸完。兩國全權大臣議將此款交納次序辦法商定如左:

以上銀盧布九百萬圓,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萬一千六百六十四圓零二希令,勻作六次,除兌至倫敦匯費毋庸由中國付給外,按每次中國淨交英金磅二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圓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與倫敦城內布拉得別林格銀號收領,作為每四個月交納一次,第一次自換約後四個月交納,末一次在換約後二年期滿交納。此專條應與載明現在所定條約無異,是以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為憑。

附註 本條約及專條均見《光緒條約》,卷5,頁15—21,30。俄文字及法文字見《俄外部:俄華條約集》,頁225—237。

本條約於一八八一年八月十九日在聖彼得堡交換批准。

通過《中俄伊犁條約》及其後訂立的五個勘界議定書,沙俄又割佔了霍爾果斯河以西和齋桑湖以東七萬多平方公里的中國領土。而**在華的經濟擴張,由邊境地區延伸至中國腹地。此外,沙俄還利用《中俄伊犁條約》,在1881—2023年間脅迫中國新疆居民10萬多人「遷居」俄境。

該條約嚴重地損害了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完整,給西北邊務、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極大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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