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021-05-25 05:02:17 字數 1667 閱讀 4497

1樓:**次元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夫妻共有財產是實現家庭職能正常運轉,夫妻權利得以實現的物質基礎,物質基礎喪失可能導致夫妻之間撫養子女、贍養父母等職責失控。婚姻法雖賦予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與支配權,但如何實現支配權,一切交由當事人意思自治。有些特殊情況下,當一方完全控制掌握夫妻共同財產並排斥配偶對財產的支配,甚至對共有財產進行轉移、變賣時,現行的夫妻財產製度下,除了離婚,法律並沒有賦予弱勢方其他有效的救濟算方式。

若配偶一方不能離婚或不願離婚,此時又絕對不允許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顯然有失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樓:知錐蔽

李剛與張紅婚後家庭經濟狀況較好,共購置兩處房產,一輛汽車,存款幾十萬,所有資產均在張紅名下,由妻子張紅負責家庭日常經濟打理。今年,李剛父親在醫院檢查中,發現患有癌症,需要大額資金支付手術費,而李剛父母均系下崗職工,沒有經濟能力支付醫療費。李剛欲拿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醫療費,張紅拒不同意。

李剛能否將張紅訴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挽救其父親的生命?

【法官點評】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佔有)夫妻共同財產,排除另一方對財產支配權的情況並不罕見。但由於種種原因,另一方又不願意離婚,起訴到法院僅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能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直存在著爭議。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關係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係,按照傳統民法理論,財產共有人一般不得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有財產,除非共有關係終止或共有財產被分割後才能確定具體財產份額。

因此,夫妻一方在不提出離婚的情況下,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夫妻財產。而依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由此可見,《物權法》的這一規定突破了傳統民法的共有理論,給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財產提供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有明確規定。

該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即允許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況下請求分割共有物,同時還要保持共有關係。本案中,李剛父親身患重病,急需醫療費**,且無能經濟力支付,屬於重大理由,李剛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是合情合理的。

(本文中人物為化名)(王小燕 丁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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