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2022-02-12 15:21:10 字數 5833 閱讀 7136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有如下例外:雙方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歸各自所有,且債務人知道該約定;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該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定是共同債務嗎

3樓:

不一定,主要看債務的性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個人債務應由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和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1.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即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應當由夫妻雙方負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以上的經營活動中所應交納的稅收,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2.共同債務的具體清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清償的順序為: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其次,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各自法定個人所有或約定個人所有的財產予以清償,以保護其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沒有夫妻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時,方可以承諾日後清償。

如何由夫妻的個人財產加以清償或承諾的比例首先由夫妻進行協商。協商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時間地點進行。由人民法院將協商的結果記載在調解書中。

在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決。

3.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

個人債務是指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個人債務一般包括婚前購置財產所負的債務及其他婚前個人債務;婚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雖發生於夫妻共同生活中但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該約定不得規避法律,等等。

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對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對方願意清償的,法律也不禁止。用於清償個人債務的個人財產,包括共同財產中分割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法定的個人財產以及夫妻雙方約定的歸各自所有的財產等。

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解釋【夫妻共同債務】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夫妻雙方對外所負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離婚時的清償問題的一般規定。

4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當然不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並不一定是為夫妻共同生活而產生的,如一方違法犯罪產生的債務,如一方撫養私生子產生的債務等等。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5樓:武雨雷律師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婚姻法解釋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樓:越略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 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存續期間因共同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撫養孩子、贍養老人、家人生病**人、用於家庭開支等產生的債務都是共同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私自借款用於吃喝玩樂及用於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屬於共同債務。

8樓:臧文生

是夫妻共同決定產生的債務屬共同債務

9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 這裡面也分多種情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款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因此,如果屬於第17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否則,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1樓:華律網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後如何償還

12樓:人人哦哦哦課

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以個人財產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價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7條的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撫養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措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之間如果離婚之後還存在沒有償還完成的債務的,根據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約定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欺瞞另一方的情況下產生了債務,例如賭博、購買奢侈品、請客吃飯揮霍等情況的,一經核實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擔這部分債務的償還義務的。

13樓:臺溶荀浩思

案例回放: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數額較大的一筆銀行貸款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後甲並未如期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義務,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併列為被告,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銀行貸款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本案中乙是否有償還該銀行貸款義務呢?

專家說法:

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後,經過法院調解後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銀行。

筆者認為,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銀行的貸款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藉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其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鑽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並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於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上述規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於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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