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報警交警不來,要求出警可以不出嗎

2021-03-19 18:36:50 字數 3807 閱讀 1325

1樓:白色的明

交通事故報警後,要求出警不可以不出。

報警了交警必須出警,除非是報警人撤銷報警,否則就必須出警,但是輕微交通事故,沒有造**員**的,交警可以不出警,現場拍照後去交通事故科做責任認定。

至於出警時間,全國沒有統一的時間規定,各個地方情況不同有一些大同小異,一般單位承諾提到報警後5-10分鐘之內出發。至於到達時間,應該視肇事地點與出警地的距離而定。

另外出警時間還會受到時間段,天氣,路況等因素影響,比如高峰期間阻車,雨雪天路滑,偏遠地區路況不好等影響速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2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不可以不出警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四條,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式、時間,報警人姓名、****,**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情況;

(四)車輛型別、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洩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條,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造**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或者法醫確認,並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有停屍條件的場所。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二條,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影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3樓:幸運的楓陽

交通事故,報警後交警不出警可直接投訴

第三章 現 場 處 理

第一節 現場勘查

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後,須做好報案記錄。屬於重大、特大事故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移送主管部門,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經現場勘查,屬於交通事故的,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

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由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批准,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一般以上事故現場勘查,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第十五條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勘查。必要時應當商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到現場。

管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派員維護現場秩序。

第十六條 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組織搶救傷者和財物;

(二)製作勘查材料,尋找證人,收集物證;

(三)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消除障礙,恢復交通。

第十七條 交通事故現場圖繪製完畢後,勘查員、繪圖員應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

返 回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駕駛證時,應當開具暫扣憑證。

因檢驗、鑑定的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牌證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20日。

暫扣的車輛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妥善保管。

當事人的其他證件在查驗登記後,應當當場發還。

第二十一條 詢(訊)問當事人、證人和有關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有責任的當事人無故不到的,可以依法傳喚。

返 回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三十二條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

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一

4樓:

按照下面的規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5樓:任

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不來的話可以投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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