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護網購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淺談如何解決網購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2021-05-28 01:55:25 字數 5349 閱讀 8702

1樓:匿名使用者

保護網購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修訂法律法規,建立完善體系。

除在消費者權益保**律體系專設網路消費維權章節之外,儘快出臺網路商品交易行為監管和網購消費維權的具體細則和規定,重點補充、完善網路消費維權的管轄權、網路商品經營者責任、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網路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等條款,並將其納入法律法規監管之中,建立健全網路市場監管體系。

2、引導自我保護,積極防範風險。

工商部門、消協應引導網購消費者謹慎選擇交易物件,儘量選擇信譽好、安全性較高的**購物;在購物過程中注意識別虛假資訊、妥善保護私人資訊並認真閱讀和儲存交易規則;在支付過程中注意儲存電子購物單據,支付後必須記錄交易的流水單號,以備記錄、查詢和作為糾紛處理的證據;一旦發生糾紛,應在有效異議期內積極與網路經營者協調,若無法協調應及時收集憑證、單據等,向消協或工商部門投訴。

3、強化人員培訓,應對維權需要。

網購消費維權工作對工商執法人員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級工商部門應通過學習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對《消法》新適用領域和法規的理解程度,使執法人員在具體工作實踐中掌握相關專業法律法規知識,並熟練掌握計算機技術、網際網路知識以及電子證據的搜尋、跟蹤、固定等一系列專門知識,以積極應對網購維權工作需要。

4、強化網購監管,規範交易行為。

加大對電商提供商品質量的監測頻率、力度,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三無、傍名牌等商品的違法行為。加強對網購平臺的巡查,尤其注重定期不定期檢查網購合同、交易評價等內容,一旦發現網購欺詐、虛假宣傳、不平等格式條款違法等問題,及時進行查處。

五是暢通維權渠道,維護合法權益。

5、充分發揮覆蓋轄區的「12315打假維權提示牌」、「一會三站」、12315申投訴舉報平臺作用,高效、快捷受理網購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方面的投訴舉報,做到深入調查、積極處理、及時反饋,強有力保護好廣大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樓:匿名使用者

1、使用支付寶進行網上交易,首先在網上對標的物的規格型號及質量、**等進行確認,對確認資料進行儲存,然後再通過支付寶付款。

2、網上購物通過支付寶的方式還是比較有保障的,支付寶(alipay)最初作為**網公司為了解決網路交易安全所設的一個功能,該功能為首先使用的「第三方擔保交易模式」,由買家將貨款打到支付寶賬戶,由支付寶向賣家通知發貨,買家收到商品確認後指令支付寶將貨款放於賣家,至此完成一筆網路交易。如果中間任何一個環節不成功,買家的錢都不會流入賣家。

3樓:南風使者

首先一定要在正規合法的網路購物平臺購買商品,正規的購物平臺進貨渠道一般靠譜,質量也比較靠譜,選好商品多多比較質量、規格、效能、**等引數。再者,儘量在具有第三方支付平臺保障的購物**購買商品,這樣一旦商品質量有問題的話可以及時採取措施保障貨款不會輕易被划走。

4樓:朝陽遮擋了月亮

你是**派下來逗比的了.現在.不滿意退款.不想要了退款還有運費險.遇到包郵的產品拒收還能賺點賠償金.你們還想怎麼保證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網購消費者的權益的保護方式是:1.規定網路交易服務商的保障交易安全的義務;2.規定網路經營者的保護消費者隱私義務;3.規制網路消費格式合同;等等。

**如何解決「網購」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6樓:手機使用者

相反,由於網路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路購物在形成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有的甚至是我國現行民商法沒有涉及到的,這對我國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幾年,網上購物已悄然興起,成為廣受歡迎的購物方式之一。與傳統購物相比,網路購物儘管給人們帶來了快捷、方便、豐盛和廉價的優勢,但是,「網路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路購物在形成巨大優勢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1] 筆者認為,網路購物產生的法律問題可以三個階段分析,一是在購物過程中易發生的法律問題;二是在糾紛發生後易發生的法律問題。

三是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法律建議。

一、「網購」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1 、網路經營商的誠信度難以保障。網際網路技術的先進性、複雜性、變化性,為不法商品經營者利用網路欺詐獲取暴利提供了機會。在網上發商品資訊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

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資訊的數量,而對商品的資訊的真實性缺乏責任心。他們在**公佈需要出賣的商品實物圖,一般都誇大了產品說明書,**使用者上當購買。另外,廣告是消費者網上購物的主要依據,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廣告監督難、隱蔽性強、傳播快、涉及面廣的特點,大量釋出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待購買方發現上當後,不法商已經轉移或關閉站點,無法找到人。

使得消費者被侵權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有人形容「網上欺詐已成為網路購物中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為嚴重的現象之一」[2]。

2、網路購物安全難以保障。保障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以下簡稱《消費法》)規定的消費者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傳統的商品交易是當面挑選,當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強。

但網路的虛擬性,使得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擾著網上消費者。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

目前網上交易付款以電子支付即網上刷卡為主要方式,但是,計算機病毒、黑客侵襲、內幕操縱的事情常有發生,使得網上消費者對電子支付心存疑慮。二是經營者資訊的安全。傳統購物交易要經過看貨、諮詢、試用、還價、交易、送貨等系列環節,《消費法》中規定的知情權容易落實。

而網路購物中,除送貨外,其他環節都是通過網路這種虛擬的方式進行。許多**關於商家的資訊都不全面,消費者無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實資訊,而且商家可以篡改、偽造資訊。因此,網路購物安全成為購消費者非常擔心的一個問題。

三是消費者個人隱私的安全。傳統購物中,賣方不需要了解買方的姓名、年齡等與個人有關的資訊,故《消費法》也沒有專門的關於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但網路購物則不同,消費者必須先註冊,填寫較為詳細的個人資訊,才可以上網購物。

這就使消費者不得不擔心,個人資訊會不會被**公開,隱私權能否得到保護。

3 、退換貨難。《消費法》對消費者退換貨作了具體規定,在傳統購物的實踐中也較好操作。出了質量問題,消費者找到經營方一般都能解決。

但網上購物出現的質量問題,卻存在諸多的問題。比如購買者收到的貨物與網上公佈的**一致,但質量卻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樣,能不能退貨,向誰退貨,路費、運輸費誰承擔,損失費誰負責。另外,「現在的許多購物**對退換商品作了限制性規定。

較為普遍的就是,退換貨時商品及附件外包裝和資料不得有破損。怎樣才算外包裝沒有破損,誰說了算?這就更使得一些購物者憂慮重重,即使買了次貨也懶得去退換貨了,免得麻煩」[3]。

二、「網購」引起糾紛後的法律問題

1 、責任主體確認難。《消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櫃檯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傳統交易環境下,商店裡的營業執照表明瞭經營者的身份和經營場所,交易物件一目瞭然。而在網路交易環境下,銷售商只對商品的品質進行簡單說明和外觀平面展示,然後告知消費者銀行帳號和購物**。

至於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名稱、產地、經營者,消費者很難在網上看到。一旦商品發生毀損或者不能滿足使用需求,消費者是該找**經營者、商品經營者還是廠家?如果他們相互推諉,消費者該怎麼辦?

顯然,責任主體的不確定,導致交易中吃虧的永遠是消費者。

2 、確認管轄法院難。因合同履行引發的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 4 條作了如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傳統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確認。但因網路購物引發的訴訟,確認管轄法院是件不簡單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確認難。

上文分析了責任主體不明確,必會使被告住所地無法確定。當事人要選準管轄法院,必須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無疑對消費者是不現實的,而且有可能費力不討好;二是履行地確認難。

網上交易、貨到付款,買賣雙方對運費都有商量,此種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確認並不難,難就難在電子交易。因為電子交易不需要運費,賣方直接將商品發到買方的電子郵箱中,如果買方在電子郵箱註冊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確認困難,問題是如果買方是在外地開啟郵箱收到商品的,此時履行地到底是算郵箱註冊地還是商品開啟地,不好確認。

3 、舉證困難。《民事訴訟法》第6 8 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

」這一舉證規則為網路購物中消費者舉證設定了障礙。「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是通過網際網路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糾紛,負有舉證責任的消費者就不得不從電腦上調取這些資料憑證。這些通過電子形成的證據,能否作為原件?

在理論界認識不一。」[4] 究竟是買方電腦中的資料備份與留存還是賣方計算機中的資料備份或留存算是電子證據的原件?而且這些資料極易被修改、刪除,其真實性難以確定。

要求消費者對證據的原件和真實性加以證明,對消費者非常不利。

三、幾點建議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費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傳統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外,還應增加網上消費領域的消費者權利保護。「建議完善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兩個方面:

網上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包括知情權的完善、安全權的完善、公平交易權的完善、求償權的完善。網上消費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供詳細的商品資訊的義務、商品質量保障及售後服務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的義務。」[5]

3 、確立先行賠付機制。我們應該正視網路購物這樣一新興產物,鼓勵發展電子商務,但是,應當「以立法的形式規範網上交易行為,明確網上購物**的市場準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可以建立一個先行賠付機構,如設立專門支付賠付金的網上銀行」[6]。凡到網路從事商品經營的個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據其銷售額交付一定的保證金。

由專門的機構如網上銀行對保證金實行專項管理,專門用於經銷商在網上交易中出現侵權問題時的先行賠付,賠付後由銀行向造成侵權的網路經銷商追索損失。

4 、確立有利於網路購物的消費者的訴訟管轄原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對消費者合同糾紛沒有做出特別規定,因此在管轄原則上,只能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這一原則顯然對發展電子商務是非常不利的。

消費者在網上購買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貴重。如果因質量等問題,千里迢迢跑到經銷商住所地去協商或訴訟,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費者就會自認倒黴。因此,我國對消費者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應該作相應的修改,可以實行消費者所在地專屬管轄原則。

對於網路侵權糾紛,也可以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改為消費者住所地管轄。這樣的修改有利於消費者參加訴訟,保護其訴權實現,最大限度地減少其訴訟成本。但是,如果雙方在合同的管轄上有協議的,應先適用協議管轄,協議無效時仍以消費者住所地法院管轄為準。

5、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上文中提到網上購物產生糾紛後,消費者通過起訴維護合法權益時舉證十分困難,是自己的訴權無法通過法律實現。因此,可以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在網上購物消費領域中,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他們往往缺乏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對消費者維權造成嚴重威脅,因此,可以將舉證責任倒置做擴大解釋,將網路購物糾紛的舉證責任囊括在內。

參考文獻:

[6]萬以嫻著 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1。作者單位:江西省新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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