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同磋商中構成有效接受必須具備的條件

2021-05-19 04:55:36 字數 5834 閱讀 8515

1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磋商達成的交易,在取得口頭協議後,都應經雙方合法代表正式簽署書面專合同。

合同一般包括三個屬部分:

第一部分是合同的首部,叫約首。它包括合同的名稱、合同的編號、締約日期、締約地點,締約雙方名稱和地址等。

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體,叫本文。它載有主要的交易條款。

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尾部,叫約尾。包括合同的份數以及締約雙方的簽字等。合同的內容應該符合政策,條款明確、嚴密,前後一致並與交易雙方達成的條款內容完全一致。

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

合同磋商中構成有效接受必須具備的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由受盤人做出;

(2)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宣告的方式;

(3)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

(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來說就是1、當事人意思自治(自願非脅迫)2、當事人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3、對合同主要條款(如**、型號等等)的認可4、按照對方當事人要求的方式(如期限、地點等等)做出接受的表示。

簡述構成有效接受必須具備的條件

3樓:匿名使用者

一、有效接受應當具備的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2、接受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接受可以口頭或書面,或用行動表示。如接到老客戶發盤後立即發貨或開立信用證。

3、接受應當是無條件的。受盤人在答覆中使用了「接受」字眼,但是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是有條件的接受,不能成為有效的接受,應當叫做還盤。

4、接受的通知要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有效。

二、接受中對發盤條件的變更

1、實質性變更:**、支付、質量、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範圍、解決爭端等等的新增、限制或修改。

2、非實質性變更:提供某些單據或增加單據分數、提供樣品、嘜頭刷制等

3、如果是非實質性變更,公約規定能否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取決於發盤人是否反對。如果發盤人不反對,那麼就是有效的接受,而不是還盤。

一、逾期接受

《公約》認為逾期接受原則上時無效的,但是也有例外。

第21條規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延遲的用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此接受視為有效。

或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者其他書面檔案表明自傳遞正常能夠及時到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出的,那麼這項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延遲的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通知受盤人,認為該發盤已經失效。

二、接受的生效

大陸法系採用:「到達生效」原則:接受的電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送達受盤人。接受方生效。英美法系採用:「投郵生效」原則:接受的電函一旦發出,立即生效。

《公約》對書面形式接受的情況採用「到達生效」原則。

如果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作出的接受,接受自行動作出時刻起開始生效。

三、接受的撤回

如果撤回的通知於接受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該接受可以撤回。

而在英美法系中,由於採用「投郵生效」原則,接受一經投郵立即生效,合同就此成立,也就不存在接受的撤回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構成一項有效接受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

(2)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就是說,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覆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改變: 「有關貨物**、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新增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於非實質性變更,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例如:受盤人接受發盤,但提出包裝由單層麻袋改為雙層麻袋,這實際上是還盤。答案:錯誤。

案例中的公司對外發盤,國外客戶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回電接受,但在同一電文中要求將裝運期提前一個月。請問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3)接受要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

(4)接受必須表示出來。接受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一是做出宣告,或口頭或書面。二是做出行動,如開立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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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眾約定性

約定性是公約的突出特點之一。公約雖有約束性,但它不是有關管理部門制定的強制性的法規,而是訂約單位或訂約人自願協商締結公共約法。它一般不產生於行政管理部門,而是產生於社會團體或民眾之間,有一定的民間特色。

它不是正式的法律和法規,對參與者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效應。

2、長期適用性

公約所涉及的內容一般都具有長期的穩定性,因而公約也具有長期適用性,不會在短時間之內就因為時過境遷而成為廢文。制定公約時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一點,要選擇大家共同關心的、有長期意義的原則性事項寫入公約。如果發現原有的公約已經過時,則要討論制定新的公約來取代它。

3、集體監督性

公約一經共眾認定,就是訂約人的行為和道德規範,每個人都有履行公約的義務,不得違反。同時,它也是人們互相監督的依據,每個人也都有以公約為準則監督別人的義務。一旦發現有違背公約的行為,大家都有權進行批評和譴責。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公約的解釋,構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接受必須是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其他人對發盤表示同意,不能構成接受。

(2)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

就是說,接受的內容要與發盤的內容相符。但在業務中,常有這種情況,受盤人在答覆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對發盤的內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這在法律上稱為有條件的接受,分為兩種情況:

a.實質性改變: 「有關貨物**、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新增或更改.實質性變更是對發盤的拒絕,構成還盤。

b.非實質性變更:如要求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地證,包裝,分批裝運等。對於非實質性變更,除非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例如:受盤人接受發盤,但提出包裝由單層麻袋改為雙層麻袋,這實際上是還盤。答案:錯誤。

案例:公司對外發盤,國外客戶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回電接受,但在同一電文中要求將裝運期提前一個月。請問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3)接受要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才能生效

發盤中通常都規定有效期。這一期限有雙重意義:

一方面它約束髮盤人,使發盤人承擔義務,在有效期內不能任意撤銷或修改發盤的內容,過期則不再受其約束;

另一方面,發盤人規定有效期,也是約束受盤人,只有在有效期內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4)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接受必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出來,緘默或不行動不構成接受。

第一種方式是做出宣告,或口頭或書面。

第二種是做出行動,如開立信用證。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接受必須備備的條件有效接受,那就是必須要接受唄,還有效接收了對自己有意義。

7樓:只死你

簡單的來說就是1、當事人意思自治(自願非脅迫)2、當事人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3、對合同主要條款(如**、型號等等)的認可4、按照對方當事人要求的方式(如期限、地點等等)做出接受的表示。

在國際交易磋商中,構成一項有效接受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8樓:匿名使用者

1、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2、接受的內容必須與發盤內容相符 3、接受通知必須在發盤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4、受盤人表示接受,要採取宣告的方式。

國際**中,構成一項有效的接受,必須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9樓:匿名使用者

1.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做出

2.接受必須表達出來

3.接受必須是無條件的

4.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10樓:夏柢步

(1)接受必須由合法的受盤人作出。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視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為一項新的發盤。

(2)接受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發盤所提出的交易條件,若只接受部分條件,或對發盤條件提出實質性修改,或提出有條件地接受,均不能構成有效接受,而只能視作還盤。

(3)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作出。如發盤中未規定有效期,則受盤人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 (4)接受的傳遞方式應符合發盤的要求。

如發盤中未規定傳遞方式,則受盤人可按發盤所採用的,或採用比其更快的傳遞方式將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

構成發盤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11樓:小叉

法律上有效的發盤,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發盤是向一個(或幾個)特定受盤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

特定的人是指發盤中必須有指定的受盤人,受盤人可以是法人,如某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受盤人可以指定一個,也可指定多個。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將發盤同在各種**上所作的普通商業廣告以及向廣大公眾散發的商品價目單等行為區別開來。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十分確定,即指在提出的訂約建議中至少應包括三個基本要素:

1)標明貨物的名稱

2)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

3)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或規定確定**的方法。凡包含這三項基本條件的訂約建議,即可構成一項發盤。

3、發盤人須表明承受按發盤條件與對方成立合同的約束意旨

一項發盤必須清楚地表明發盤人願意同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的意旨,即訂約意旨。承受約束的意旨是指發盤人在發盤中明示或默示地表明,發盤一旦得到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按發盤條件訂立合同。發盤人的訂約意旨通常用「發盤」、「遞盤」等術語表示,也可按當時的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的以往業務交住情況或雙方已經確立的習慣做法來確定。

但是,發盤人如果在訂約建議中加註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條件,如,「以發盤人最後確認為準」、「以領到進口許可證為準」、「以貨物未**為準」或「交易條件僅供參考」等,這就表明,即便對方表示接受,提出建議的一方也不承受約束。這樣的訂約建議就不是發盤,而只能視為邀請對方發盤。

4、發盤必須送達受盤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如發盤由於在傳遞中遺失以至受盤人未能收到,則該發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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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盤的撤回

發盤的撤回是指發盤人在發出發盤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盤人之前,即在發盤尚未生效之前,將發盤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發盤沒有生效,因此發盤原則上可以撤回。對此公約規定:

「一項發盤,即使一項不可撤銷的發盤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與其同時到達受盤人。」業務中如果我們發現發出的發盤有誤即可按公約的精神採取措施以更快的通訊聯絡方式將發盤撤回(發盤尚未到達受盤人)。

2、發盤的撤銷

發盤的撤銷指發盤人在其發盤已經到達受盤人之後,即在發盤已經生效的情況下,將發盤取消,廢除發盤的效力。在發盤撤銷這個問題上,英美法國家和大陸法國家存在著原則上的分歧。公約為協調解決兩**系在這一問題上的矛盾,一方面規定發盤可以撤銷,一方面對撤銷發盤進行了限制。

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成立之前,發盤可以撤銷,但撤銷通知必須於受盤人做出接受之前送達受盤人」;而公約第16條第2款則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下,發價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銷:

1)發盤中已經載明瞭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

2)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公約的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受盤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企業在同營業地處於其他締約國企業進行交易,一般均適用公約。因此,我們必須對公約的上述規定予以特別的重視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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