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代會制度

2021-05-27 08:43:45 字數 6278 閱讀 7209

1樓:哎呀沃去

職代會的屆來,確定方法一般是自從最初的成立開始起算是第一屆,到目前為止是第幾屆,就是第幾屆。比如這一屆職代會是第六屆了,那麼就是職代會六屆。

職代會的次,確定方法是在這一屆中,第一次召開會議就是一次,第二次召開就是二次,依次類推。

比如目前是第六屆,今年是第二次召開,那麼就是職代會六屆二次會議。

職代會簡介:

職代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簡稱,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2樓:合易管理諮詢

(試行草案)

——***x公司第一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案

總則: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制度,是企業為保證職代會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

制定出來的職代會各方面的實施細則和具體程式。包括會議制度、提案審查制度、

專門小組工作制度、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制度、職工代

表活動制度、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

益關係,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

公司各項工作不斷健康、有序的開展。

第一章 職工代表的產生

第三條:依法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四條:職工代表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任期與

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

第五條: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工程技術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的比例應當不低於百分之五

十。第六條:女職工代表比例不低於女職工佔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

條七條:職工代表與企業、事業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人事聘用關係,其代表資格

自行終止。原選舉單位應當依法補選。

第二章 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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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閉會期間可以對企業執行職工

代表大會決議和落實提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

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

復。(4)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嚴重失職、

徇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公司不得與

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

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

行職代會決議,做好職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

第三章 職代會的列席代表

第十條:職代會根據審議問題的需要,可邀請部分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的人數,

不得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一條:列席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如工

作需要,可聘請參加職代會的有關民主管理小組。

第十二條:列席代表可以是公司領導、中層幹部、普通員工,也可以是本公司的職工家屬

等。第四章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制度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制度包括屆期和每年召開會議次數、會議議題、議程、決議

形成與修改事項。

第十四條:屆期和每年召開次數。職工代表大會的屆期為三年一屆。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

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單位領導、工會或1/3 以上的職工代表提議,可以

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五條:會議議題。職代會議題應圍繞增加單位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

針對單位經營管理、分配製度、職工生活方面的重大問題來確定。

第十六條:確定職代會中心議題的一般程式是:

(1)工會在會前廣泛徵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2)工會與單位領導協商並提請中層幹部會議討論,形成初步議題;

(3)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進行討論,徵

求意見;

(4)由工會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提出大會議題的建議,並由預備會議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預備會議程式: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由工會主席彙報本屆(次)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

議;(3) 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所做的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4)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議程;

(5)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程式:

(1)核實人數,致開幕詞,宣佈大會議程;

(2)總經理做工作報告;必要時可由各部門負責人補充

(3)有關行政負責人就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作專題議案報告;

(4)工會主席及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小組負責人就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

職工代表提案處理情況作報告;

(5)表決大會決議、決定和各項方案;

(6)致閉幕詞,大會結束。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形成。職工代表大會形成決議的程式是:

(1)大會主席團根據大會對總經理工作報告和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草案

(2)交職工代表討論;

(3)集中意見後進行修改;

(4)在大會上宣讀決議草案,徵求職工代表意見;

(5)大會對決議草案進行表決以形成決議。

第五章提案審查處理制度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是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就公司生產經營和職工切身利益方面

的重要問題,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和處理的方案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徵集題案的程式:

(1)在作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決定後,由工會或提案委員會發出征集提案的通知,

向職工代表發放提案表;

(2)為徵集提案創造條件,向職工宣傳本次職工代表大會的中心議題;

(3)職工代表在聽取和收集意見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

(4)送交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處理提案的程式是:

(1)由各代表團(組)進行提案初審,將有立案價值的上報工會和提案委員會

(2)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就提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規、是否屬於單位職權範圍、是

否存在實施條件等方面審查,審查合格者即可立案;

(4)工會或提案工作委員會對立案的提案進行歸納、分類、統計、登記,然後送交

領導班子處理,提案解答處理歸了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

(5)對處理完畢的提案要通過專欄或書面通知等形式公佈處理結果,工會或提案審

查工作委員會要對提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章 專門小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小組,是為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各項職權服務的專門工作

機構。第二十四條:會議制度。專門小組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有臨時工作,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五條:研究制度。調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除小組成員外,也可根據需要

吸收少量熟悉情況的職工代表參加。

第二十六條:檢查監督制度。例行的檢查監督每季度安排一次,專題性的或臨時的可隨時

組織進行。

第七章 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制度

第二十七條:為使我廠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制度化、程式化、規範化。及時有效的處理

需要職代會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團(組)長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以下簡稱:

職代會聯席會議),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為解決臨時需要職工代表大

會審議或審查的某些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召集的會議,會議解決兩方面的問

題:一是協商處理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重要問題。二是協商處理職工代

表大會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二十九條:審議(討論)決定通過問題的職權和範圍:

(1)分配製度和重要規章制度的試行方案。企業集體合同的修改補充和涉及職工切

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工資調整、獎金分配、行業保險方案、勞動安全保護措

施,規章制度等。

(2)部分社會福利的使用方案,其它職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項。

(3)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處理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原則同意,又須補充、修改的

重大問題的決議和方案。

(4)討論研究企業民主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審議工會主席向職工代表大會所作的

有關民主管理工作的報告。

(5)總經理和工會認為需要提交職代會聯席會議商定的問題。

(6)屬於上述企業重大決策的問題,應儘可能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處理。

第三十條:議題的提出和確定的程式:

(1)有關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及企業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根據

職代會條例有關規定,由總經理提出,並提請各部門負責人徵求意見或建議後,

送交工會辦公室,提交職代會聯席會議審議決定或討論通過。

(2)工會辦公室在收到總經理提交的議案(草案)後,交相應的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

負責組織討論,在職代會聯席會議召開前10 天左右發給職工代表組或職工代表

和專門工作小組長討論,如議案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應發至廠屬各科室、班組,

廣泛收集、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並將職工意見和建議反饋給總經理或提出議

案的負責人(職能部門),根據職工意見和建議對議案進行研究,形成進一步修改

議案,提交職代會聯席會議審議決定或通過。

(3)職工代表大會授權的事項,由廠工會牽頭,召集行政及有關方面人員,就授權

範圍內的方案進行討論、修改、形成議案,提交聯席會議審議決定或通過。

(4)總經理或工會認為需要提交職代會聯席會議商定的問題的議案,分別由總經理

或工會委員會提出,提交職代會聯席會議審議決定或通過。

第三十一條:會議召開時間、參加人員、主持人。

(1)職代會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每次會議必

須有2/3 以上成員參加。

(2)職代會聯席會議參加人員:廠工會委員會委員,廠職工代表大會各代表組長,

廠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工作小組長。

(3)為使職代會聯席會議討論的問題得到妥善解決,根據會議內容可以邀請企業行

政負責人或有關方面人員參加。

(4)職代會聯席會議由廠工會委員會召集,廠工會主席主持。

第三十二條:召開聯席會議的程式和原則:

(1)審議決定或通過議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聯席會議實行

民主協商制。

(2)在召開聯席會議時,總經理和工會任何一方不得動議未經會前確定的議題的臨

時議案。

(3)召開會議時,由提出議案的負責人介紹議案制訂的依據,主要內容和目的、要

求,然後進行認真討論,各抒己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決議。

(4)聯席會議在討論問題出現意見分歧時,可以休會,待各方面認識基本一致時,

再提交聯席會議協商解決。

(5)聯席會議的意見與總經理和行政方面的意見不一致時,可暫緩做出決定,要盡

可能徵得總經理或有關行政同意,報請總務或稽查部門協調,再根據協調情況

做出處理。

(6)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問題的結果送交總經理,由總經理或總經理責成有關部門負

責落實,並由職工代表組長傳達給職工代表或職工群眾。

(7)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重要問題,由廠工會委員會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以予確認。

第三十三條:檢查與實施

(1)聯席會議協商一致形成的方案或議案,各職工代表組必須步調一致,嚴格執行

和認真貫徹實施。

(2)針對有關問題形成的方案或決議,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負責實施。

(3)對協商一致形成的方案或決議的實施,由廠工會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和落實,

並由廠工會委員會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實施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對特殊性質的工作或臨時性的重要任務,可設定單一性任務的臨時機構(如評議

幹部小組等)。

第三十五條:職工代表活動、民主管理制度將按國家或地方**法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由廠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需作修改、補充,必須經廠職工代表大會

討論通過。

第三十七條:如制度與上級法律法規或行政規定精神相違背,以上級法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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