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外籍人士在中國犯罪,處理方法和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2021-05-30 20:28:47 字數 5705 閱讀 7609

1樓:

我國《刑法》第6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使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也就是說,我們是法治國家,對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必須適用中國法律。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不論犯罪人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被侵害的是我國公民的利益還是外國人的利益,都應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有個另外,就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所謂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指使、領館及外交人員在履行職務期間享有的不受駐在國法律管轄和其他待遇的權利。

被逼迫犯罪有法律責任嗎

2樓:網球寶貝

屬於脅從犯。我國現行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脅從犯的法定概念。那麼,什麼是脅從犯?

從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為,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因某種原因而選擇了實施犯罪行為。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為人選擇實施犯罪行為是出於不得已,即不情願地實施犯罪,而並非主動參加犯罪,這是脅從犯與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區別。由於這一主觀特點,在多數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有一定預見,但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而只是對其聽之任之。

從客觀方面來看,第一,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

第二,行為人蔘加共同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是受他人脅迫的。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劣跡、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

第三,由於脅從犯參與實施了共同犯罪,其行為也不可避免地成為共同犯罪行為這個有機整體的一部分,從而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同時具備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特徵的,即構成脅從犯。

再來區分一下脅從犯與緊急避險。

我國刑法第21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並未將受脅迫而為的一切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認定為脅從犯而以共同犯罪人論處,而是視其社會危害性區別對待的。

什麼是緊急避險?行為人受到的脅迫是直接威脅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險時,如果行為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小於他所保護的利益,則行為人的行為應認定為緊急避險,而不應作為脅從犯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是因為受人脅迫,為了保護自己的某種利益,而對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損害,且這種損害大於其所欲保護的利益時,則屬於脅從犯。例如,甲為了使白己免遭某乙的傷害,在乙的脅迫下,將丙開槍打死,則顯然超出了緊急避險的範疇,而構成脅從犯。

那麼,有人要說了,如果乙威脅甲如不開槍將丙打死,則將甲打死,甲在這種情況下開槍將丙打死,還構成脅從犯嗎?

回答是,在這種情況下,甲同樣應當構成脅從犯。因為緊急避險與避險過當的界限就在於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即為了保護一個合法利益而損害的另一合法利益,既不能大於,也不能等於所保護的利益,否則就構成避險過當。

3樓:魏巍律師

你好!無罪,因為這在法律上叫做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

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成立這個的前提是,你們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損害了他人生命以外的利益,而且這個損害得在必要的限度內,這個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成立以上的條件,根本不是免於處罰的事,根本就是無罪,因為免於處罰的前提也是你有罪,只不過危害程度輕而已。

希望幫上你了,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從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

我國法律規定多少歲犯罪要負刑事責任?

5樓:just享受

分兩個時間段:

一是滿十六週歲

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責任年齡具體規定:

1、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週歲。

6、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6樓:與你最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7樓:金果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具體規定

1、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週歲—16週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過了週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週歲。

6、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係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8樓:木木木子丶李

滿十六週歲和16週歲以上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他刑事責任都不用負。

依據《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收容教養。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樓:知道法也團隊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我國《刑法》第17條有明確規定,主要有: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一種完全的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相對的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裡也應注意,這個年齡階段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4、已滿75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相關司法解釋還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進行了詳細規定。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注意事項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負相對的刑事責任時,所觸犯的8種犯罪不是指罪名,而是指行為。比如說,15週歲的行為人實施了拐賣婦女、兒童罪並故意造成受害者重傷或死亡的後果,雖然8種犯罪中並沒有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此時因為該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也因此需要承擔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對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對涉及「毒品」的犯罪,僅對「販賣」毒品行為負刑事責任,對其他涉毒罪行不負刑事責任;

3、如果是不滿16週歲不處罰的,法院應當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收容教養。

4、對未成年人罪犯適用刑罰時,一般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比如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等等。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實足年齡即週歲。

週歲計算方法為:

1、週歲一律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

2、週歲以12個月計算,每滿12個月即為一週歲;

3、每滿12個月即滿1週歲應以日計算,從生日第2天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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