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公開的利弊如何?如何揚長避短,發揮審判公開原則的應有功效

2021-03-20 04:42:31 字數 5265 閱讀 5868

1樓:好心情

法院審判案件公開進行的訴訟原則。**時間、地點對外公開,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記者採訪。

在中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下列情況不公開審判:

1.涉及****、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

3.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4.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

利:實行審判公開原則,意義:

1、便於人民群眾監督審判工作,有利於提高審判人員的工作責任感,改進審判作風;

2、有利於核實證據,查清案情;

3、也有利於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弊:不利於保護個人隱私,甚至給壞人有了可乘之機。

改進措施:實行公開審判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結合(原則上公開,當事人商量不公開的,一律不公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審判公開原則什麼不公開?

2樓:小肥肥啊

一、不公開審理的法定情形:

1、有關國家祕密的案件;

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14週歲以上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

4、當事人提出申請且確屬商業祕密的案件。

二、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選宣佈不公開的理由。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三、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指的是審理時的年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1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對在**審理時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對在**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必須經過本院院長批准,並且應適當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

」因此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是按照**審理時的該犯罪嫌疑人的年齡進行區分的。舉例,某人犯罪時16歲,**審理時18歲,那麼就應該公開審理。

擴充套件資料:

審判公開的適用範圍

審判公開原則適用於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情況外的案件。但如果當案件的公開審理可能危及社會安全利益或損害公民的基本人權時,則不應公開審判。

審判實踐中,對於審判公開,法官大多機械地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來操作:

1、在**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時間和地點,定期宣判的案件,也應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審理和宣判時,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採訪、報道。

2、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評議之外,其他的審判環節一律公開。

發展宣判公開,即將判決結論以公開的形式宣佈,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式。然而僅僅是公開宣告判決是不能充分體現審判公開的真正內涵的,應將其內容也公開。

換言之,就是要將裁判文書通過**、網路向社會公開,准許公民自由查閱和接受社會監督。對此,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現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如美國、英國都定期或不定期發表判決書。

我國有些地方的法院也已經建立起專門的**,通過網路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這一舉措真正完整地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的精神內涵。

裁判文書公開除了公開判決書之外,還應有選擇地公開裁定書,如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書等。一些只涉及簡單的程式問題的裁定可不必刻意去追求形式上的公開。

審判公開原則的法律規定

1、《憲法》第125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

2、《刑事訴訟法》第11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3樓:home好人一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4樓:匿名使用者

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判決要公開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判公開的例外情況有哪些 5

5樓:第n次抗日戰爭

審判公開原則有例外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和《解釋》第121條,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

(一)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二)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三)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四)對於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

6樓:鄧顯峰律師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涉及國家祕密

的案件(二)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

(三)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四)對於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祕密的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都可不**審理。

公開審判的歷史淵源

審判公開原則下如何保守審判祕密

9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法律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所以審判公開的原則前提下,也可以保守相關祕密的。

另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10樓:小狗兒

宋奎 湯志宇

一、審判公開與保守審判祕密的涵義

審判公開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建立審判、審務公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讓當事人明白訴訟的具體要求和程式,同時進一步規範審判活動,增加審判活動的公正性、公開性和透明性。

保守審判祕密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內容。《保密法》和《國家祕密法實施辦法》明確將審判祕密納入保密法的範疇,洩露審判祕密無疑等於違法,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國家保密局《人民法院工作中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合議庭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記錄,以及其他雖不屬於國家祕密,但一旦公開會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事項,應當按照審判工作祕密進行保守,不得擅自公開擴散。

二、當前現狀及原因分析

然而,在法院大力推進審判公開的同時,也面臨另外一個難題。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審判祕密洩露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近年來,法院洩露審判祕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由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委會成員造成的洩密;二是個別審判人員因對案件處理意見不一致,或者與當事人有某種利害關係而有意洩密;三是有些審判人員缺乏警惕性和防範意識,造成的無意洩密。

產生洩密現象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領導重視不夠,目標執行不力;相關法院幹警保密意識不強;內部制度不健全,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案卷或涉案材料被盜、丟失,從而引發洩密事件;對洩密事件查處不力,單純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洩密現象得不到根本遏制。

三、新形勢下保守審判祕密的幾點建議

1、加強政法幹警的保密知識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識。加強審判、審務公開的同時,開展保守審判祕密重要性的宣傳工作,切實改變當前有些政法幹警在保守審判祕密方面膚淺認識的狀況;同時開展審判祕密警示教育工作,選取當前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因審判祕密保守不當而招致嚴重後果的典型性案例,做到警鐘長鳴。

2、制訂嚴格有效的規章制度,保證審判、審務公開和保守審判祕密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隨著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全面推行,保密工作也應隨著審判方式改革而進行變革,該公開的要及時公開,保障資訊渠道的暢通,讓當事人享有更多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但必須強調的是,不能一味追求所謂的「資訊公開」,而應注意是否具有可保性等方面來權衡公開或不公開,並要嚴格確定保密範圍,對洩密事件要嚴厲查處,決不姑息遷就。

3、嚴格杜絕文書列印過程中的洩密事件發生。實踐過程中,因文書列印不善造成的審判祕密洩露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審判工作保密制度以及文書籤發、列印、材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法院的各種法律文書的列印,應當在人民法院內列印,禁止在法院以外的部門列印,以防洩密。

4、建立制度全、責任明、兩手抓、兩不誤、防範嚴的保密格局,將保密工作納入法院工作的議事日程,使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使法院工作更加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更好地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面進步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單位: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

.簡要回答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

11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群眾、向社會公開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除不予公開和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開審理,同時,不論是否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均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是相對於祕密審判而言的。

公開審判取代祕密審判是訴訟制度文明進步的表現。

公開審判的意義:

1,可以帶動合議、辯護、迴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

2,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眾的關係,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

4,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公開審判的例外情況:

①涉及****、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

③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上述案件不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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