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什麼證明,孩子在外地上學,想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啥手續

2021-05-18 19:08:13 字數 6258 閱讀 3761

1樓:**的勾k先生

1.原就讀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

2.轉入地戶籍遷入證明。

根據《遼寧省普通高階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9條 轉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原就讀學校出具「轉學證明」、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轉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生或家長持原就讀學校出具的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轉學證明」與轉入地戶籍遷入證明,到遷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入手續,經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安排學校,報省教育廳備案。

由上述規定,不需要所述的印章,但具體情況應當以教育局的要求為準。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 轉學

借讀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當理由,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準者。

第十條 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其監護人向所屬轉入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後,安排接收學校;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2.憑《接收證》到轉出學校簽發《轉學證》,轉出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並辦理學生檔案材料移交手續;

3.接收學校持《轉學證》、戶口、學生手冊和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籍手續;

凡未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一條 學生在本區內轉學,學校應定期向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市、區轉學,應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教育局備案。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本鄉鎮內轉學。

第十二條 對轉學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轉出學校,不得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

對無效學籍的學生,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保證學生不失學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決。

第十三條 轉學一般集中於新學期開學前後兩週內辦理。對於中途轉學,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控制。確需中途轉學者,也應積極給予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從嚴控制接收借讀學生。如確屬學生父母雙方因出國工作、支邊一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含進城務工),其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就讀有困難,需在其親屬所在地或父母臨時工作地(暫住地)的學校就近借讀。可持父母單位證明(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同)和原學校證明,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並比照正常轉學程式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五條 借讀生由原學校出具學年考核成績證明,借讀學校編入相應年級就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交原學校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六條 借讀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學校或原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由考試學校發給學歷證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讀生(特指非武漢市服務範圍的外來流動人口子女長期在漢借讀,並取得武漢正式學籍的)若回原籍考試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辦理在漢借考。

中心城區跨區、跨片、跨系統入學的學生不屬借讀生範圍。各校均不得以借讀生的名義招收學籍不在本校的附讀生。

凡未經轉出學校同意,轉入學校接收學生附讀(試讀)或借讀,造成學生輟學,由接收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七條 跨省、市轉學或借讀必須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之前,一律不準轉學、借讀。任何學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3樓:鄭元暢

以前我有個同學和我一樣轉到我們自己學校來了,但是他沒有考上,去了另外一所,我叫他帶了一寸照,兩寸照,學生證,身份證,影印件這些…能帶的都帶上,說不定都能用到…最後我先走了,也不知道用了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一帆風順吉星到 萬事如意福臨門 財源廣進 一年好運隨春到 四季彩雲滾滾來 萬事如意

孩子在外地上學,想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啥手續

5樓:純與脣

從原學校寫轉校證明附學籍,到老家戶口所在地對應的學校申請入學。如果學校有其他要求,可到所在地教育局諮詢。

戶口遷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以及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進行。

但由於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購置新房未必就能夠在新房所在地落戶。因此應該在諮詢新購房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辦理落戶的明確承諾後,依據購房合同及產權證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原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然後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三日內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部分內容: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登出;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外地讀小學轉回戶口所在地就讀需要什麼手續

6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1、在孩子現在的學校(外地學校)領取學生轉學申請表,填寫好後,蓋章,蓋孩子所在學校的章,管理學校的中心校章,然後到縣教育局蓋章,到市教育局蓋章,還要到轉回原籍的學校,就是孩子要轉回來之後在的學校蓋章,原籍中心校章,縣教育局章,市教育局章,所有這些手續完成後,給原先所在的學校,縣,市各留一份,自己原籍的學校,縣,市也各留一份。

2、手續完成後,就等著學校的學籍管理員進行網上學籍稽核了,稽核通過後,就完成了學籍的轉學手續,孩子就可以回到原籍上學了。

3、因為學籍是全國聯網的,所以不能撤銷,也不能重建,只能辦理轉學手續,外地回原籍手續要多一些,要是本縣區內的轉學,只要網上稽核就可以,不需要紙質版的手續。

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什麼證明?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章 轉學 借讀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應予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經有關單位證明者;

2.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

3.部隊轉業幹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4.其他有正當理由,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核準者。

第十條 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其監護人向所屬轉入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經審查同意後,安排接收學校;由接收學校簽發《接收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

2.憑《接收證》到轉出學校簽發《轉學證》,轉出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章,並辦理學生檔案材料移交手續;

3.接收學校持《轉學證》、戶口、學生手冊和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籍手續;

凡未經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一條 學生在本區內轉學,學校應定期向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跨市、區轉學,應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教育局備案。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本鄉鎮內轉學。

第十二條 對轉學理由不充分者,要退回轉出學校,不得使學生失學。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接收轉學手續不健全的申請轉學生。凡雙重學籍,無學號學籍,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的學籍均為無效學籍。

對無效學籍的學生,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保證學生不失學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決。

第十三條 轉學一般集中於新學期開學前後兩週內辦理。對於中途轉學,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控制。確需中途轉學者,也應積極給予辦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從嚴控制接收借讀學生。如確屬學生父母雙方因出國工作、支邊一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較大工作(含進城務工),其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就讀有困難,需在其親屬所在地或父母臨時工作地(暫住地)的學校就近借讀。可持父母單位證明(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同)和原學校證明,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並比照正常轉學程式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五條 借讀生由原學校出具學年考核成績證明,借讀學校編入相應年級就讀。借讀生離開借讀學校時,由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交原學校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六條 借讀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學校或原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由考試學校發給學歷證明。外省、外市有籍借讀生(特指非武漢市服務範圍的外來流動人口子女長期在漢借讀,並取得武漢正式學籍的)若回原籍考試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辦理在漢借考。

中心城區跨區、跨片、跨系統入學的學生不屬借讀生範圍。各校均不得以借讀生的名義招收學籍不在本校的附讀生。

凡未經轉出學校同意,轉入學校接收學生附讀(試讀)或借讀,造成學生輟學,由接收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七條 跨省、市轉學或借讀必須經區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 新生未取得正式學籍之前,一律不準轉學、借讀。任何學校均不能接收非正常的轉學、借讀生插班就讀。

孩子在外地上學,想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啥手續

從原學校寫轉校證明附學籍,到老家戶口所在地對應的學校申請入學。如果學校有其他要求,可到所在地教育局諮詢。戶口遷移需要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以及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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