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外地上學,想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啥手續

2021-03-20 06:32:33 字數 6103 閱讀 2536

1樓:純與脣

從原學校寫轉校證明附學籍,到老家戶口所在地對應的學校申請入學。如果學校有其他要求,可到所在地教育局諮詢。

戶口遷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以及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進行。

但由於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購置新房未必就能夠在新房所在地落戶。因此應該在諮詢新購房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辦理落戶的明確承諾後,依據購房合同及產權證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原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然後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三日內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部分內容: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登出;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孩子在外地上學,想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啥手續

2樓:崔英悟種柳

原則上不需要什麼手續的。義務教育嘛,不過潛規則另當別論。

不過最好讓在小孩目前的學校開張讀書證明,成績單啊什麼的

小孩在外地上學,想轉回戶口所在地,需要什麼手續嗎,謝謝 30

3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不需要什麼手續的。義務教育嘛,不過潛規則另當別論。

不過最好讓在小孩目前的學校開張讀書證明,成績單啊什麼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去戶口所在地的教育部門先諮詢,那是比較權威的,最起碼瞭解一下不會亂花錢,需要什麼東西準備得也比較齊全

5樓:稱時芳運癸

手續很簡單,你去外地所讀的學校寫一張轉學證明,證明上要註明:某某人要從某某地方某某學校轉入貴校()年級。特此轉學證明就可以。除了車費用費,手續是不需要任何費用的,

在外地讀小學轉回戶口所在地就讀需要什麼手續

6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1、在孩子現在的學校(外地學校)領取學生轉學申請表,填寫好後,蓋章,蓋孩子所在學校的章,管理學校的中心校章,然後到縣教育局蓋章,到市教育局蓋章,還要到轉回原籍的學校,就是孩子要轉回來之後在的學校蓋章,原籍中心校章,縣教育局章,市教育局章,所有這些手續完成後,給原先所在的學校,縣,市各留一份,自己原籍的學校,縣,市也各留一份。

2、手續完成後,就等著學校的學籍管理員進行網上學籍稽核了,稽核通過後,就完成了學籍的轉學手續,孩子就可以回到原籍上學了。

3、因為學籍是全國聯網的,所以不能撤銷,也不能重建,只能辦理轉學手續,外地回原籍手續要多一些,要是本縣區內的轉學,只要網上稽核就可以,不需要紙質版的手續。

孩子在外地上學,想回戶口所在地上學怎麼辦手續啊

7樓:匿名使用者

1、在孩子現在的學校(外地學校)領取學生轉學申請表,填寫好後,蓋章,蓋孩子所在學校的章,管理學校的中心校章,然後到縣教育局蓋章,到市教育局蓋章,還要到轉回原籍的學校,就是孩子要轉回來之後在的學校蓋章,原籍中心校章,縣教育局章,市教育局章,所有這些手續完成後,給原先所在的學校,縣,市各留一份,自己原籍的學校,縣,市也各留一份。

2、手續完成後,就等著學校的學籍管理員進行網上學籍稽核了,稽核通過後,就完成了學籍的轉學手續,孩子就可以回到原籍上學了。

3、因為學籍是全國聯網的,所以不能撤銷,也不能重建,只能辦理轉學手續,外地回原籍手續要多一些,要是本縣區內的轉學,只要網上稽核就可以,不需要紙質版的手續。

8樓:我特別喜歡**

需要辦一個轉學手續就行了,很簡單。望採納。謝謝。

因務工孩子在外地上學現在要轉回戶口所在地需要哪些手續?

9樓:抹不淨

因務工孩子在

外地上學現在

要轉回戶口所在地。

就在外地打個

轉學證就可以了呀!

孩子在外地上學,要轉回老家需要什麼手續啊

10樓:純與脣

從原學校寫轉校證明附學籍,到老家戶口所在地對應的學校申請入學。如果學校有其他要求,可到所在地教育局諮詢。

戶口遷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以及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進行。

但由於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購置新房未必就能夠在新房所在地落戶。因此應該在諮詢新購房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辦理落戶的明確承諾後,依據購房合同及產權證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原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然後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三日內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部分內容: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第十五條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登出;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

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定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

第十六條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

戶口登記機關在戶口登記工作中,如果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什麼證明,孩子在外地上學,想轉回戶口所在地上學需要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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