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法人代表,現在公司因欠供應商的錢被起訴了,敗訴我個人

2021-03-25 06:15:30 字數 4955 閱讀 9660

1樓:匿名使用者

承擔或接受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的責任。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不上訴,並拒絕執行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被處罰人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4號《關於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行政案件執行問題的答覆》,內容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準予執行,並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他字第11號《關於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應如何處理的答覆》,內容是:「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訴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可以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並應明確強制執行的內容。」

案例:【案情回放】

2023年2月18日,原告某運輸公司強令司機王某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執行運輸任務,途中剎車失靈,發生2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3月26日,被告縣安全生產管理局以運輸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為由,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作出對運輸公司罰款10萬元的決定。

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訴訟。法院以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聽證程式未徵求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存在程式瑕疵為由,判決駁回運輸公司訴訟請求。運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後,運輸公司拒不繳納罰款,縣安全生產管理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申請,並按照對生效判決強制執行的程式立案審查。法院認為,縣安全生產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其撤銷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運輸公司應當依法繳納10萬元罰款,其不履行生效判決確認的義務,縣安全生產管理局可申請強制執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裁定準予執行。2023年4月20日,法院依據生效判決、准予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等,通知運輸公司開戶行從其賬戶劃撥10萬元。

針對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先後作出過兩個答覆意見:

一是(2008)行他字第24號《關於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行政案件執行問題的答覆》,內容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準予執行,並明確執行的具體內容。」

二是(2013)行他字第11號《關於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應如何處理的答覆》,內容是:「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被訴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

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可以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並應明確強制執行的內容。」

對本案的執行,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人民法院判決維持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執行物件是生效判決,應當按照生效判決執行程式執行;無論行政機關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權,一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另一種意見認為,經判決維持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執行物件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按照非訴執行程式執行;法律授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自行強制執行,法律未授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鑑於人民法院訴訟程式已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非訴執行中僅對執行內容是否符合生效判決進行審查。

【法官迴應】

判決維持或駁回原告訴請應按生效判決執行程式執行

筆者認為,儘管縣法院對本案的執行程式是正確的,但是,上述兩種意見均是錯誤的。

第一種意見以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執行標的是生效判決為由,進而認為所有生效判決的執行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理解與行政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執行的規定是不相符的。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也就是說,行政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若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享有強制執行權的,也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那種認為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觀點,與上述規定不符。

第二種意見的錯誤在於:把經法院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仍然看成是該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忽略了該行政行為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合法的事實。這一理解有違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以及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非訴執行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義務。

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了訴權,並經訴訟程式,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因此,經終審判決維持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被訴行政行為執行,已經失去了非訴執行的法定條件,同時,生效判決執行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重大明顯違法,而是審查是否與生效判決相符,也與非訴執行審查的法定標準不符。

筆者的意見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執行內容的,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生效判決後當事人不履行相關義務,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行強制執行;

第一,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生效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生效判決的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法院生效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應當受生效判決的拘束。

即便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也是法院審查後認為被訴行政行為基本合法才作出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明顯違法的,不得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當事人不履行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具有執行效力的被訴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實質就是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生效判決的執行程式強制執行,不得按照非訴執行程式審查執行。本案中,縣安全生產管理局作出的10萬元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經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執行標的是法院的生效判決,而非行政處罰決定。因此,必須按照生效判決的執行程式強制執行。

第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自行強制執行。儘管法院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其執行標的是生效判決,但是,就具體執行內容而言,實質是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當事人的義務的執行,生效行政判決本身並沒有具體規定當事人的義務。

因此,維持或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執行物件落實到最後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賦予當事人的義務。正因為如此,在法院判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依法自行強制執行。

就本案而言,縣安全生產管理局依法不享有自行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於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因此,只能按照生效判決執行程式予以強制執行。

第三,當事人對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生效判決確認的義務,依法享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自行強制執行,但是,行政機關的自行強制執行行為有可能會存在與司法判決相牴觸的情形。此時,必須要給予當事人救濟途徑。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行為不服,被執行人原本就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通過行政訴訟,可以監督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符合生效判決,同時,對於違法執行造成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失的,法院還可以依法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

第四,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作出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後,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義務,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行政訴訟法的唯一制度安排,沒有可選擇性。對於生效判決的執行審查,一般應當審查執行內容是否與生效判決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執行。

不一致的情形主要包括:生效判決認為被訴行政行為存在合理性問題,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同時明確要求行政機關予以糾正,行政機關未糾正,直接申請執行被訴行政行為的;

因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所依據的法律規範被修改、廢止或者發生情勢變更,被訴行政行為不宜執行的等。對生效判決的執行不同於對非訴執行程式中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不能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非訴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最後,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前述兩個答覆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行政判決,不得簡單以判決結果沒有可執行內容為由裁定不予執行。有無可執行內容,應當根據維持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確認的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可執行內容來判斷。

2樓:勤奮的陳律

如果是以公司名義進貨,簽署的合同,由公司承擔,與公司法定代表人無關。而且這只是普通的民事糾紛,不涉及合同詐騙或者其他犯罪行為的,不涉及坐牢問題。

3樓:郭志豪

一、法律後果

1、公司清償**商欠款,公司資產減少,股權價值降低;

2、敗訴後不執行判決,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費。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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