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1上訴被告1和被告擔保人 我是擔保人,當時借這錢的時候

2021-05-10 14:42:01 字數 5019 閱讀 6630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無法推卸的。

你現在要做的事,全面分析下案件,你應該履行的責任和可能的對策。建議你考慮以下問題:

1你擔保了多少款額,應該承擔何種擔保責任;

2借款人有無還款能力,能否你與原告共同與借款人協商還款;

3你除網咖外,能履行擔保責任能力有多少,履行能力不足,能否與債權人協商延期履行;

4必須涉及網咖,能否通過協商。不影響網咖經營,通過經營收入去履行擔保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借條是否寫明瞭擔保責任,為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

如果沒有寫明推定為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已起訴並且申請強制執行後,仍未能滿足主債權的。

保證期間,未約定的推定為6個月,在一般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急保證期間經過,保證人免責。

但由於借條的上的還款日期並不確定,所以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返還,但應該給被告必要的準備時間。如果被告明確指出拒絕還款的話,開始計算2年的訴訟時效。

所以,你的保證責任很大程度上是要承擔的。如果你沒有在借條註明為連帶擔保的話,即為一般擔保,原告起訴被告後,如果判決還款,應該由被告的財產先清償,有不足的再由你的財產來清償。如果被告拒絕清償的,再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後,仍然不能清償的,由你來清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借條中的擔保有多大責任,沒寫還款日期

朋友兩年前向別人借錢並寫了借條,當時我是擔保人,借條上沒有還款日期,後來朋友錢沒還,他又重新寫了借

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

非常高興為你解答

說實話 雖然你現在手裡沒有他們重新寫借條的證據 並不代表你沒有擔保責任 為什麼這樣說呢 首先 兩年以前朋友借錢 寫了借條 你作為擔保人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 借條在法律上永遠只承認第一份借條 後面再寫幾份都不起作用 所有的依據以第一份借條為主 現在重新寫的這一份法律是不予受理的 所以你現在要做的就是趕快找到你這個朋友 要不然錢只有你替朋友還了 而且現在都兩年時間 如果算利息的話 應該也不少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如有不足 請繼續追問 如果滿意請釆納 謝謝

5樓:我叫心直口快

你不用負擔保責任了。因為新借條與你無關。

我在借款中是擔保人,現在借款人不還錢,也找不到,現在債權人起訴我成二被告,在借條上寫的是擔保證明... 20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描述,你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1、你是借款人的擔保人,在沒有明確擔保方式的情況下,即為連帶擔保,也就是說,在借款人無力歸還欠款的時候,你要承擔還款義務;

2、在你向債權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後,你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3、另外還有一點是,在沒有約定擔保期限的情況下為6個月,如果超過該時間,你無須再承擔擔保責任。

7樓:

【問我有還款的意(義)務嗎】你有還款的義務。因為【我在借款中是擔保人】。

8樓:匿名使用者

1.你在先前作為「擔保人」(如果不是見證人)簽字的那一刻起,就有了法律上的擔保責任;如借款人拒不還款或人間蒸發,你依法要負連帶還款責任,就是說你必須代替借款人償還借款。

2.你應該配合債權人設法找到借款人償還債務;或者先行代其還款,然後再向借款人追償。

9樓:妖炎火種

既然已經在借條上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名,沒有約定,即為連帶保證責任。

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要求清償債務,也可向保證人要求。 保證人負有清償的義務,可在清償後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以及相應支出。

你能做的就是積極尋找債務人,督促其履行還款義務。我看,官司也不要打了,跟債權人溝通好,錢怎麼還,人怎麼找,寫個協議,還省點訴訟費。

10樓:好法一

擔保人和證明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除你之外沒有其它擔保人,也沒有擔保物品的話,那麼,你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擔保人,而擔保人的責任就是在義務人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時,代為履行清償義務。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中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務人可隨時要求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代為履行還款義務後,就獲得了要求原債務人還款的請求權,與原債務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

你現在能做的就是設法找到債務人,否則對你很不利的。

11樓:趙輝煌律師

擔保證明人?你是見證人還是擔保人呢?看來你只能選擇好好的應對訴訟了。

借錢不還沒有借條,只有銀行轉賬記錄能起訴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借條,只有轉賬記錄,可以起訴嗎?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13樓:華律網

轉帳記錄必需經銀行蓋章才具有證據的效力。單憑轉帳記錄起訴,還是單薄了點。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

「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並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並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第5條的規定,借貸案件的證明要求較高,只有借貸關係明確才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如借貸事實存在疑問或不明確時,則不能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14樓:雙魚中哥甲天下

只有銀行的轉賬記錄有證據是可以起訴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援。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讓對方補寫一份借條,如果對方拒絕,還可以通過簡訊**等資訊向對方確認該筆欠款存在,然後去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候,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結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的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後,原告扔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從法律角度可以看出,借條、收據等是最直接的債權憑證,有這些證據才能表明借貸關係的存在證據。如果沒有這些,就會有很多不必要的麻煩產生。

擴充套件資料:

市民趙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認識了與公司老闆有生意往來的田某。由於平常接觸較多,趙先生與田某逐漸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2023年9月,田某找到趙先生,以自己買房急需用錢、手頭的資金又週轉不開為由,希望趙先生能借他5萬元,並承諾半個月內就可歸還。

趙先生很快就通過銀行轉賬將錢打給了田某。考慮到自己與田某關係很好,趙先生並未讓田某書寫任何形式的借款協議。不成想,半個月過去了,田某卻稱還不了錢。

隨後的日子裡,趙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錢,田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託,幾個月後,趙先生髮現他竟然聯絡不上田某了。無奈之下,趙先生將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歸還借款5萬元整。

石市橋西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被告田某本人並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師為其答辯。律師稱,原告趙先生所訴的事實不屬實,趙先生所訴田某借款的5萬元,實際上是趙先生返還給田某的好處費。律師表示,趙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間人

。2023年6月,趙先生承諾可以讓安某借給被告田某400萬元,並約定田某給趙先生5%的好處費即20萬元,隨後,20萬元已經以現金形式付給了趙先生。但實際上,安某隻向田某提供了300萬元借款,趙先生應得好處費為15萬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萬元並非借款,而是趙先生返還給他的好處費差額。

針對當事雙方就5萬元各執一詞的說法,為查清本案事實,法庭要求庭審後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說明情況,被告逾期未到庭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但最終,田某在規定期限內一直未到庭解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趙先生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能夠證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項。對於支付款項的原因,由於沒有借條等證明形式,被告抗辯稱原告向其銀行賬戶打款系原告償還多收取的好處費。

庭審法官表示,原告作為安某的**人,促成安某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但合同中並未對**人收取好處費一事進行約定,且被告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處費。

綜合具體情況,法院對原被告之間借貸事實予以採信,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田某償還原告趙先生借款本金5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趙先生已經申請強制執行。

15樓:郭虎律師

我國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時候,借條只是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之一,只是因為其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力較強而已。

因此,是否有借條,並不是認定借貸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如果只有借條,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便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就題主的問題,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建議你準備以下證據:

轉賬憑證

支付利息的憑證

對方承認借款的**錄音或者交談錄音

證明借款事實真實存在的證人

最後提醒題主一句,不要礙於面子以為是好朋友就不寫借條,這樣只會害了自己,畢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啊!

16樓:丶不羈放縱丶丶

可以起訴,這種問題屬於民間糾紛,轉賬記錄屬於證據型別。

1、可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欠款,首先要有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借條、欠條、收條、銀行轉賬記錄等可能反映欠款、匯款的書面材料。

2、至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並支付利息。

3、可查詢其名下有無房產、車輛、存款並進行查封、凍結以便執行。

4、如還款期限屆滿兩年,且期間追要過,需找證據證明,否則超出訴訟時效。

5、如存在擔保人,在擔保期限內經擔保人立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償還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17樓:匿名使用者

打了借條,只有銀行的轉賬記錄有證據是可以起訴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刑事案件,已經被拘留 原告與被告還有機會庭外和解嗎

可以,一般在公安局刑事和解還是需要移送檢察院,如果在檢察院或者法院能達成和解,可以做出不起訴或免於刑事處罰的處理。還是比較有用的。但是同時你要注意刑事案件中只有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 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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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費是由原告承擔的,因是被告行為造成原告損失,所以原告認為訴訟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可以寫在起訴書裡,最後由誰承擔要看法院判決結果。特殊情況 1 當事人請求部分勝訴 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按承擔責任的比例負擔。2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3 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