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不離婚。上訴期間,一方觸動了法律保護令。會判決離婚嗎

2021-05-19 06:31:01 字數 3167 閱讀 5957

1樓:愛喝粥

用「保護令」阻止家庭暴力

在應對涉暴離婚案中採用「人身保護令」的方式,可謂開創了應對家庭暴力之先河,具有很大的意義。

首先,「保護令」是申請人的「護身符」。近年來,在形形色色的離婚案中,難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氣到法院離婚後又往往因「同在屋簷下」而難免受到對方報復。而有了可申請人身司法保護的權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當作情緒宣洩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維護自身人權不受侵害的「護身符」。

其次,「保護令」是被申請人的「緊箍咒」。「人身保護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時即生效,表明受害人從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確保護的物件,這種保護是以法制強制力為後盾的「特別保護」。被申請人倘若「舊病**」,法院既可依法處以經濟上的罰款,又可採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對被申請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緊箍咒」。

其三,「保護令」是確保案件順利審執的法寶。它不僅可威懾被申請人在訴訟中尊重申請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測事件發生,也可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先保護受害人,從而開闢了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因此,「人身保護令」之舉值得提倡,值得引入進家庭暴力的預防體系中。

2樓:李曉梅媽媽

一審判決不離婚上訴期間,乙方觸動了法律保護令,那麼應該會判決離婚了,因為他應該是有了新的證據。

3樓:逍遙觀人生

一審判決不離婚,上訴期間,一方觸動了法律保護令。會判決離婚不好說

4樓:李豔超律師

不一定。判決離婚會綜合考慮,不單看某一方面的問題。

一審判決不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一般都判決離婚的法律依據

5樓:凌亂心扉

中國國法律並無第二次起訴離婚必定判決離婚的規定,實踐中法院要確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夫妻間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會從當事人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統合分析。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案情】

李某因與孫某感情不和,遂以雙方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於2023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孫某離婚。

同年5月2日法院判決未准許雙方離婚。2023年11月27日,原告李某以雙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對於能否受理原告的起訴,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未與對方分居生活滿一年,不符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對其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受理,經調解無效後,可直接判決雙方離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司法實踐中,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為利於改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促進家庭的和睦,社會的穩定,對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沒有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達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會作出不准許離婚的判決,以期雙方當事人審慎對待婚姻家庭問題,能夠重新和好。

在上述情形下,一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能夠彼此改正缺點,加強交流和溝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但也有部分當事人待該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後,持有相關訴訟材料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本案即是如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新情況,如一方使用家庭暴力導致對方隨時有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根據上述規定,原告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六個月後,再次持有相關訴訟材料訴至法院要求與對方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例舉了14條來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其中第7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注:該內容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相牴觸,應屬於無效),

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那麼,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未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是否能適用上述規定呢?

筆者認為,婚姻最本質的因素和基礎應是夫妻間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於感情的必然要求,這也是婚姻關係的重要內容。如果雙方沒有了夫妻感情這一基礎,繼續維護徒有虛名的婚姻關係,沒有實際意義。

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雖然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另一方當事人再次起訴與對方離婚,也足以說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此情況下,如果調解無效,法院應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如果僅是因為雙方分居生活未滿一年而不予受理或者延期至雙方分居生活滿一年後再予以受理,那是對司法解釋《意見》第七條一種機械、教條性的理解與運用,同時也違反了法律關於立案受理的規定。

人的感情是無法用法律管制的。作為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人為過多的限制離婚,這樣導致的結果可能會降低當事人婚姻生活質量,會使其家庭生活潛伏著危機,使矛盾進一步激化,甚至會釀成**,這對於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折磨和痛苦。這對其子女的成長也會帶來消極影響,亦會有損法院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單位: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

中國法院網——由本案**判決不準離婚再次起訴的處理

6樓:代建生

1\不一定就判離,必須得達到法定條件才可能判決離婚

2、法院沒有索六個月後起訴肯定就能離

3、一般民事訴訟沒有六個月的期限,只有離婚訴訟才有六個月限制。民訴法和其適用規定中都有規定

7樓:周律師法律諮詢

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六個月後再起訴可以判離.

或感情不和分居達兩年的

有重婚或有第三者

或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或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或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判離

刑事一審不服上訴中是否執行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結果出來之後,在上訴期內都可以上訴,可以當庭提出,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提出。終審判決之前,是不會執行一審判決結果的。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的請求後五...

原告對一審判決不服,想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狀是要遞交給一審的書記員嗎

一 超不超期以遞交併受理的時候為準,原則上上訴期最後一天為節假日可以順延到節假日結束後的第一日。二 如果到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繳費單就在二審法院開,如果在一審法院遞交上訴狀就在一審法院開。原則是通過原審法院向上級法院遞交上訴狀,但你也可以直接去二審法院上訴,你的這種情況屬於審判人員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刑事案件,對一審判決的刑期不服,要上訴

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 人對於一審法院無論是訴訟程式和實體判決不服的,均可向其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根據審理後依法分別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 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 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 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