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署保密協議合法嗎,企業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合法嗎

2021-05-10 19:21:08 字數 5449 閱讀 3914

1樓:匿名使用者

是合法的,相關法規如下: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拓展資料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資訊,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資訊的協議。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資訊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2樓:**次元

議是合法的,簽訂保密協議,可以支付補償,也可以不支付。但是如果約定競業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樓:曉秋槓槓

【合法】。

每個單位、每個個體都有自己的祕密、隱私,這個單位的一員和個體有保守相關祕密的義務。

4樓:清逸草堂堂主

合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5樓:アラドの貓

只要所保密事宜不涉及違法犯罪等法律禁止的行為,且公司願意為簽署保密協議的員工支付合理的補償金,那麼公司與員工所自願簽訂的保密協議合法。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對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做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享有保護自己商業祕密的權利,勞動者應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義務,且不論在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均有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但是二者卻有很大的不同:

保密協議的履行不以用人單位支付對價為前提,即保密協議可以約定保密工資也可以不約定保密工資,勞動者都要履行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且沒有具體期限。

而競業限制條款的履行則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為前提,即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按月支付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而勞動者在約定的競業限制期內(最長2年)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因此,如果你是公司的涉密人員(包括高管、財務管理人員、客戶經理、核心生產技術人員、文祕人員等)是可以簽訂保密協議的,如果在保密協議中有競業限制條款,則需要明確補償金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否則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企業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合法嗎

7樓:皆有可能

保密協議簽訂是看工作崗位而定的。

並不是每位員工

都要簽訂保密協議,有的職位是要籤,有的職位不用籤。而且保密協議簽署的話,也會因所屬公司不同而訂。

類似與研發、創新型別的公司則是要簽署保密協議的,這點是因為公司的特殊性,來簽訂的。保密協議簽訂就你現在這種情況,公司應該每個月除去工資外,還有另外簽訂保密協議的補貼,若是隻讓你簽訂協議,而沒有相關的補貼那這份保密協議是無效的,畢竟簽訂雙方要有相對的利益關係。

若是在普通公司上班,型別行政和後勤類的工作則不需要簽訂保密協議。而銷售型別的,有接觸到客戶這類的,則要簽訂保密協議。

若是離職,公司是不能因為你沒有簽訂保密協議而扣押工資。合同中有規定離職後要在離職之後的一個月內講工資發放到員工手中,這點是不會因為沒有簽訂保密協議而有所改變的。

公司強制性簽署保密協議合法不?

8樓:大象律師

1、簽署保密復協議不涉及補制

償金的問題,而且員bai工的保密義du務是強制性的:簽署zhi保祕協議dao是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祕密的措施,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是員工的法定義務,不論在職也也好還是辭職,籤保密協議也好不籤保密協議也好,都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一般單位對員工保密協議基本上都不支付補償,但對於專案保密協議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種補償類似於補助,不是必須的;

2、而競業禁止(「離職以後一年內還不能從事本行業工作」)是用人單位與職工間的約定,約定了就存在不約定就沒有義務遵守,但競業禁止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補償,否則不生效。

3、無論是保密協議還是競業禁止協議都是勞動合同的從合同,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對上述協議的約定,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沒有簽署上述協議而辭退員工,否則需要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禁止(「離職以後一年內還不能從事本行業工作」)是用人單位與職工間的約定,約定了就存在不約定就沒有義務遵守,但競業禁止的前提是用人單位要給勞動者補償,否則不生效。

10樓:弘嘉律師所

1、你說的這個問題,前面,在職期間保守公司祕密是應該的。

2、後面離職後的問題,屬於競業禁止的規定,但是必須有競業補償才可以的。否則你可以不籤,或者說這條沒有約束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合法的

根據商業祕密保**的相關規定

公司這樣做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

你簽了就是 沒有什麼關係的 只是一年後不從事相關專業的工作就可以

我跟公司簽訂的這份保密協議有效嗎?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祕密、智慧財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3)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單位商業祕密或者技術祕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技術祕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4)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範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祕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祕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

(5)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公司要求我與其簽署保密協議,是否合法?

13樓:杜柏飛律師

根據現行法律,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簽訂保密協議,但是保密的內容必須合法才有效,如果內容不合法則即使簽定了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保密合同中有的條款不合法並不代表保密合同就無效。

14樓:

簽署保密協議合法。不過要注意,保密協議的內容不能明顯有失公平。當然,如果確實有失公平,將來發生訴訟的時候法院會有所考慮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簽訂保密協議,但是公司應給你經濟補償

16樓:蟲遊天

合法,不洩露公司商業機密,還有在離職後一段時間不得在同行業公司就職這是很正常的事情啊,而且請注意,保密條款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僅有的兩種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之一。

17樓:唐玉欣律師

雙方可以約定保密條款,但要看具體的內容合不合法

長沙唐律師

18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根據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都有相關規定,但你也可要求一定的保密費用。

公司要求籤這樣的保密協議,合法嗎?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0樓:sg不在服務區

弄了你有個啥專利的時候,成他們的了,呵呵

和公司籤的保密協議有效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bai 用人單位與勞動du者可以在勞動zhi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

dao人單位的

回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答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你們公司的保密協議的期限是違法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2年;另外違約金規定過高。如果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沒有支付你經濟補償,你可以不遵守保密協議,因為是公司違反協議在先。你可仔細研究下勞動合同法

22樓:cx新人

終身有效這一部分無效,通常有限期為2年

保密金是什麼意思?違約金嗎?

企業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合法嗎,公司簽署保密協議合法嗎

保密協議簽訂是看工作崗位而定的。並不是每位員工 都要簽訂保密協議,有的職位是要籤,有的職位不用籤。而且保密協議簽署的話,也會因所屬公司不同而訂。類似與研發 創新型別的公司則是要簽署保密協議的,這點是因為公司的特殊性,來簽訂的。保密協議簽訂就你現在這種情況,公司應該每個月除去工資外,還有另外簽訂保密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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