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裡工作快六年了,但因工作時不小心做錯了事,在這六年內

2021-04-18 05:06:28 字數 3193 閱讀 1002

1樓:匿名使用者

邀請公司的高層人士潛規則一下,就沒事了。

我在公司裡工作快六年了,但因工作時不小心做錯了事,在這六年內累計被公司書面警告三次,公司規定如有... 30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

況,作答如下: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你的三次過錯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25條第3款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因為企業型別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不便於對重大損害作統一的解釋。

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因此,你可申請勞動仲裁,對用人單位其規章規定的重大損害進行認定。

二、如果不符合或經勞動仲裁認定不符合第三十九條情形,用人單位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你或發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你(工作快6年)6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是呀,確實不公平,應該找個律師問問。拿著合同去工會問問,或許能找到答案。

4樓:西城小戲

你的問題犯在理性事件上 理由卻在感性上。 看律師水平自求多福吧

公司規定員工累計三次書面警告被開除可以賠償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解除合同的,可以賠償,不過不是用人單位賠償職工,害死職工對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匯法網

以下的情形,公司解僱員工是不需要補償或者賠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在外資廠裡工作接近六年,到今年3月份累計收到3份書面警告信,按照公司規定可以辭退我

7樓:

一般來說,員工手冊規定的是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果與法律沒有衝突,是有法律效力的。

公司這樣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不能當做解僱、不給予補償金的理由。

8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公司可以辭退你,拖一點點時間,那都沒有太大問題。補償談不上。

但是這個前提是,你真的收到公司的警告信,同時該 警告信所說的內容是真實的。要不然你同樣可以獲得賠償。

我在一家外企幹活,這個月公司突然給我開了三封書面警告信,我認為不合理拒籤!昨天人事部把我找去說根據 5

9樓:京通貸

直接去勞動仲裁機構舉報,你沒有簽字,單方面解除合同就是要補償的。

10樓:冰魂控

起訴公司啊,你這明顯就是公司找理由辭退你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做錯了什麼事的警告,只要不是偷公司的東西,他們做的不合法,

12樓:芯⊙.⌒獄

一級一級往上找 交流過程錄音 不行通過****

在職時由於我的過錯造成公司的損失,離職後公司要求我賠償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因為勞動者個人的原因造成公司的損失,勞動者辭職後,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具體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比如因為失戀啊、心情不好啊,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裝置等;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50%左右;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後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後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14樓:

沒有關係,公司主張要你賠償,是需要相應的依據的,比如勞動合同都沒有,你如何要求我做賠償。這個舉證責任由公司來承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沒有相關規定

在公司工作6年,簽過2次合同了,有一次違紀書面警告,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是否有補償?

15樓:李鎮男律師

除非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的情況下要求你續簽而你不同意續簽,否則其他情形下公司不續簽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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