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業主允許物業在電梯內收費做廣告違法嗎

2021-04-22 08:14:11 字數 3218 閱讀 6948

1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bai物業管理

條例》。du

《物業管zhi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dao業共用

部位、共回用設施裝置進答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2樓:乙小甲

違法。根據《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

回享有所有權答,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由此可見,在小區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經營廣告,應當經過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

擴充套件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廣告費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電梯等設施應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無權出租,也無權收取電梯廣告費。

3樓:匿名使用者

談不上違法,可以來這麼做,

源但是物業必須完成幾件事。

1、如果業主大會已經成立的,物業公司擅自經營,屬違規行為。業主大會可以立刻制止,並要求其返還費用。

2、如果沒有業主大會,物業公司正常操作應該是公示方案,徵得本樓1/2業主同意,方可簽訂廣告出租合同。

3、反之,如果業主完成1/2比例的書面意見簽字,可以強行中止廣告出租。

4、如果廣告出租行為繼續的話,利用公共區域進行經營,其收益扣除管理費,剩餘部分屬全體業主所有,納入維修資金。在業主大會成立時,需要拿出歷史賬目備查,上交屬於業主的利潤。

5、業主也可以向房管辦、物業科進行投訴

4樓:whis維斯天使

業主可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27條之規定可以將電梯間廣告進行拆毀

5樓:王子與歌

談不上bai違法,可以這麼du做,但是物業必須完成zhi幾件事。

1、如果業主大會dao已經回成立的,物業公司擅答自經營,屬違規行為。業主大會可以立刻制止,並要求其返還費用。

2、如果沒有業主大會,物業公司正常操作應該是公示方案,徵得本樓1/2業主同意,方可簽訂廣告出租合同。

3、反之,如果業主完成1/2比例的書面意見簽字,可以強行中止廣告出租。

4、如果廣告出租行為繼續的話,利用公共區域進行經營,其收益扣除管理費,剩餘部分屬全體業主所有,納入維修資金。在業主大會成立時,需要拿出歷史賬目備查,上交屬於業主的利潤。

5、業主也可以向房管辦、物業科進行投訴

小區電梯廣告費屬於業主嗎?該費用是物業公司還是開發商收取?

6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電梯廣告費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其繳納的廣告費是由物業公司來收取的,其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7樓:龍之騰必潛乃翔

小區內廣告費屬於業主所有,是物業公司收取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條例如下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因此,廣告費用應歸業主所有

8樓:真是鬥不過地主

小區的經營性收費應該是屬於業主的,該費用是由物業公司收取。

9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電梯廣告費應該歸誰所有?是歸物業還是歸開發商?

小區電梯廣告費屬於業主嗎?該費用是物業公司還是開發商收取?

10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內電梯廣告bai

費屬於業主du所有,是物業zhi公司收取。

法律依據:物dao權法第七十內

條,第七十二條,物業管理條例第

容五十四條

《物權法》如下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因此,廣告費用應歸業主所有

11樓:蟻傳播電梯傳媒

從法理上講,歸業主,但實際上大部分小區業主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還是被物業

版收取了

權。作為電梯廣告公司,我們發現一個趨勢——越來越多的小區業委會開始跳過物業,自行聯絡電梯我們,進行廣告位的出租。

近年來,業委會和物業之間經常發生針對電梯廣告收益的糾紛,雖然法理上是歸業委會所有,但還是建議柔性處理,彼此可以協商。

12樓:136非法

電梯廣告費歸業主所有,還是物業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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