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戶主,土地證房產證都是他名字。爺爺去世了,姑姑要分房

2021-04-29 21:52:02 字數 6255 閱讀 1866

1樓:回見

土地證房產證上來是你父親的名字源,那麼這房子就不屬於爺爺的遺產,除非你奶奶和姑姑有證據證明這房子不是你父親的,或者其他人為這房子提供了資金支援等。

假如她們找到了法院認可的證據。那麼,這房子就可能是你父親和你爺爺(甚至奶奶、姑姑)的共有財產,那麼就要先進行區分。區分完之後(假設確實是四人共有,那你父親就分得四分之一,如果只是和爺爺共有,那你父親就分得二分之一),你爺爺的那部分就成為遺產,要在你奶奶、姑姑和父親三人之間進行遺產分配。

如果你父親還有別的兄弟姐妹,那這些兄弟姐妹也有權利參加到這分配中來。

法律,房產歸屬,家庭和睦!

2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房產證實你姐夫的,就是你姐夫的。

我對你提一點教訓: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人性,人有好壞之別,跟是不是親戚沒有關係。有時兄弟是冤家,而無親無鄰的人反而對自己好。

你說房產證先轉給你的「小娘兒」,她就會順杆而上,到時候如果辦不成過戶,她照樣怨恨你們;辦成了也不會感謝你們。

你爸和「小娘兒」的兄妹關係,你用不著去矯正。上一輩兄弟姐妹的恩怨,下一輩不要多管。

我所說的話,有我自己的體會,僅供你參考。

3樓:

家務事無法明斷。

但房子按現行法律規定,你姐夫擁有合法的房產證,房子就歸你姐夫,不管是訴訟還是調解,肯定都是你姐夫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那麼複雜

1 、房產證看是做誰的名字(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如果寫著你爸爸的房產證,要過戶給別人也要你媽媽簽字的,她不籤也賣不成

2、你姐夫的就是你姐夫的,跟你爸爸和你小娘子都沒有關係3、如果是打官司,你小娘子贏不了

4、建議解決辦法:出價協議房產買斷,叫你小娘子出多少錢,過戶給她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拿到產證也沒用的,必須要你姐夫簽字的,而且辦理過戶後,你姐夫就沒有產權的,你們一家子都沒有產權的,到時候你小娘讓你走,一點辦法也沒的!!三思啊!~ 切忌,絕對不能吧戶過給你小娘家!

~過完戶,你們家就什麼都沒了

關於家庭關係的法律問題

6樓:2012想換工作

綜上看來,她是你的生母無疑。你要不是她的親生女兒,她咋可能給你買房子呢,要知道現在的房子的價錢,那可不是小數目。

遺產方面,如你是她的親生女兒那你當然有權繼承她的遺產,如不是的話,她有遺囑的話你也可以繼承她的遺囑遺產。不過不要為了遺產傷了和氣,我覺得沒有必要,血濃於水嗎。

你對你的生母有贍養的義務,這是法律規定。不管她在你未成年期間,你的生母對你有沒有盡到養育的責任,但是贍養父母是法律賦予子女的責任和義務。你母親可能當時和你父親有協議吧,做老人是會有他的難處的,但是從他們後來對你的補償來看,他們還是很痛愛你的,我想你今後知道該怎樣做的。

再說房子,既然產權證上是你的名字,那任何人都爭奪不了的,那是你的老爺合法贈與你的,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你不是母親的親生女兒。

以上是我的淺解。

7樓:光雨之

首先,關於離婚後父母子女的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關於你對生母的法律義務:如前所述,離婚並不改變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管生母在你未成年時期對你撫養情況如何,你對生母將來仍有扶養義務,否則可能觸犯《刑法》上遺棄罪或虐待罪。

再次,關於如何證明法律上母子關係:法律是講究證據的,在法庭上,一切都以證據說事。證明你與生母間母子關係,主要有兩條途徑:

一是檢視戶籍情況、結婚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看能否看出你與生母關係的記載;二是做一個親子鑑定,證明你們間的母子關係,這是個證據效力高又簡單的方式。

最後,關於你的繼承權利:如果在法律上確定了你與生母的母子關係真實,而且之後盡到了扶養義務,那你將具有無瑕疵的繼承權。生母和姥爺給你買的房子(房產證只登記你的名字),其所有權歸你一人所有;其他生母財產,若無遺囑繼承,你有權參與共同繼承。

8樓:郭子福律師團隊

首先,你對你母親有贍養的義務,這個不論他是否履行了對你的撫養義務,都是你法定的義務。

其次,你擁有繼承權,在你母親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你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與你妹妹等人一同繼承你母親的遺產。如果你母親留有遺囑,那麼所有人按照遺囑繼承。

最後,房產證已經寫了你的名字,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需要擔心

9樓:匿名使用者

在遺產分割上,你有權利繼承你生母的遺產,但是你繼父因為與你之間並不存在撫養關係,所以不能繼承他的。你和你妹妹得到的是不同的財產。生母的和繼父的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為二,你生母的二分之一財產被她的合法繼承人繼承,你只有生母財產的幾分之一。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有哪些?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的家庭關係包括:夫妻,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11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

兒媳,公婆,女婿,岳父岳母,

12樓:寥廓沙漠

婚姻關係、撫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3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一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4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5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一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6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17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共同共有中家庭關係的認定是如何的

18樓:一老夫

共同共有財產一般是出現在家庭中的,家庭成員共同擁有家庭中的財產,由於這種特殊的情況,往往會造成家庭成員關係緊張。那麼共同共有中家庭關係的認定是如何的?下面由通過案例為各位讀者進行解答。

【案情】

2023年4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其子胡某由方某獨自撫養**。2023年5月,胡某搬進縣城租房開小吃部,方某幫助料理家務,將農村的房屋財產變賣,獲得房款1.5萬元。

2023年3月,隨著家庭經濟情況的好轉,方某和胡某商量,以胡某的名義購置一套二室一廳的商品房,房屋購價為6.5萬元。其中,胡某出資5.

5萬元,方某到孃家借款1萬元(由胡某清償)。老家房款1.5萬元已全部用於交納房屋的租金及其他生活開支。

2023年正月,胡某結婚後,方某因家務瑣事與胡某夫婦無法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家析產。

【分歧意見】

處理本案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進縣城後,方某沒有任何經濟收入,靠兒子贍養。購房時,方某沒有拿出分文,購房款6.5萬元全部由胡某一人負擔。因此,房屋歸胡某一人所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屋應由陳某、錢某共同共有。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我國《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78條規定: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力,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物平等的享有所有權。

各個共有人對共有物共同、平等的享有所有權,沒有份額的區分。只有在共有關係終止後,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有兩種形式,即夫妻式共同共有和家庭式共同共有。

一、房屋是家庭關係存續期間所購、共同共有以共同關係為前提。家庭關係屬於共同關係。「家庭」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組織,是具有一定血緣關係的人的整體,相互之間有法定的權利義務。

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出現,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應屬共有。方某和胡某一直生活在一起,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關係不明確的,視為共同共有關係。因此,所購房屋屬共有財產。

二、胡某登記產權並不能說明房屋產權由胡某一人獨佔。方某和胡某在共同生活期間購置房產,房產證上填寫的購房人是經方某和胡某協商後才確定的,應視為胡某代表共有人登記產權,其產權歸家庭成員共有。

三、有共同勞動的事實。胡某開小吃部是一種勞動形式,方某料理家務也是一種勞動形式,方某的勞動雖然沒有以貨幣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同樣對家庭的正常運**揮作用,即創造價值,只是家庭內部的分工不同。

四、所購房屋與變賣老家房屋有密切關係。老家房屋的變賣房款,全部用於房屋租賃期間的租金及家庭日常開支。這對於胡某的經濟積累有著必然聯絡。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5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力和義務。在本案中,母子共同生活多年,搬入縣城後變賣老家房屋的所得款項用於房屋租賃期間的租金及家庭日常開支。雖然方某在家裡料理家務,沒有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但也創造著價值。

方某和胡某有共同勞動的事實,對共有房屋的形成都有貢獻,因此,所取得的房屋產權應當歸雙方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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