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判處緩刑是否可以保留公職,有何法律依據

2021-05-04 08:47:37 字數 1678 閱讀 7820

1樓:南霸天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均自然撤銷。這裡所說的「其職務自然撤銷」是指違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罰期間,已經自然喪失了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的權利。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除外),即辦理開除手續。執行期滿後,屬於過失犯罪或者情節輕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確有悔改表現,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單位報請直屬上級或主管機關批准,收回分配適當工作,重定工資級別;其他不予收回。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據此,緩刑人員交回原單位進行考察,不需要再辦理批准手續,但應向任命機關或主管機關備案。

公職人員判緩刑可以保留公職嗎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判緩刑,不能保留公職。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國企工作人員被判緩刑的人,是否要被 開除公職,法律依據?

3樓:團長是

國企工作人員被判緩刑,用人單位有權開除並解除勞動合同。被判緩刑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用人單位可以開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作為國企人員,如果是勞動合同關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是公務員性質工作人員,由於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所以用人單位是有權開除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樓:裔靈卉巢韞

對國企人員犯罪,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公務員的,要開除公職。

6樓:純白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可以不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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