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少女失蹤五天了派出所不立案怎麼辦

2021-05-05 03:50:39 字數 1814 閱讀 5600

1樓:張偉傑律師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對14歲以下兒童失蹤案必須立為拐賣兒童案件開展偵查,同時,對14到18歲的少女失蹤也須立為拐賣婦女案件開展偵查。該意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該意見調整了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適當降低案件的證明標準,全面加大打擊力度,對防治拐賣婦女、兒童和尋找婦女、兒童有一定作用。

要求派出所立案,否則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

2樓:先鋒獨孤求敗

找律師諮詢,往上面公安局繼續上高,

3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失蹤了,趕快自己找,立案不立案那麼重要嗎

你好,一個十四歲的男孩走丟了,都五天了,也報案了,可公安局就是不

4樓:七臺河李陽平

一、公安機關未立案前一般不會去調監控的,立案後公安機關會按辦案程式辦理。

二、公安機關對人口失蹤案的立案,需要審查是否符合失蹤案的立案條件,需要看失蹤人離失時的情形、狀態、原因、年齡等因素。如果符合立案條件,而受理機關不立案的,請求公安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投訴。

《公安機關查詢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資訊工作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員:

(一)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三)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四)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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