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授權委託書中誰是委託人,誰是受託人

2021-05-05 17:11:01 字數 6537 閱讀 6489

1樓:華律網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法人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可以授權人辦理相關業務,處理相關事務。因此,委託別人辦事,需要授權委託書即可。法人代表是 法定代表人的 授權代表,如果再委託別人的話,需要考慮授權中是否有明確約定再授權。

一般是不可以的,除非有約定或者緊急情況。授權委託人可包括但不限於法人。指授權委託他人**某項事務的人,亦即委託人,相對方為受委託人或**人。

委託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託合同為諾成合同。委託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合同採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

委託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合同。在無償的委託合同中,委託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託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託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因此,無償的委託合同也是雙務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是委託人,甲是受託人。

法律界定的權利和義務為: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的權利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親自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辦理委託事務便成為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受託人在履行這一義務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親自辦理委託事務。

需要變更委託人的指示時,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受託人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的,可以變更委託人的指示,但必須將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見《合同法》第399條)

委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受託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託的委託事務轉委託他人處理。只有經過委託人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轉委託他人處理時,受託人才可以轉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事務。(見《合同法》第400條)

2.報告的義務。

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的結果,並徵求委託人的合理建議與指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完畢時,應當向委託人全面報告委託事務的辦理經過和結果,並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檔案(見《合同法》第401條)。

3.交付委託事務辦理結果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將其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結果,包括因處理委託事務而取得的各種利益和權利交付給委託人。(見《合同法》第404條)

4.賠償責任。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此外,《合同法》規定,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見《合同法》第406、409、410條)

5.委託合同終止後的義務。

第一,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委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二,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見《合同法》第412、413條)

委託合同中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1.及時接受委託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託人依據委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及時接受受託人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結果,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於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處理的非委託事務,委託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託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則委託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2.提供或補償辦理委託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託人為辦理委託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託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為了達到委託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

3.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託合同並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託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託合同中並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習慣或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於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託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定: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賠償責任。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損失,得向委託人要求賠償,委託人應對自己的委託負責。例如,委託人指示不當或重複委託、解除委託,或者由於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託人受損的,委託人應當賠償損失。(見《合同法》第407、408、410條)。

5.清償債務的義務。

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託人予以清償。如果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範圍處理非委託事務,委託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託人同意,因此委託人對受託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

3樓:kr奇異果

委託人是指把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交與別人行使的人,受託人是指接受了別人一部分權利而為別人服務的人。你委託甲,就是將自己的部分權利交給甲行使,讓甲為自己服務,那麼你就是委託人;甲接受了你的權利,就是受託人。

類似的還有贈與人和受贈人;**人和被**人等等,關係都是一樣的。。。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4樓:閆夕

我委託你去跑業務,我是委託人,你是受託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委託對方當事人一定事由的人稱為「委託人」,即你說的「我」。

被委託一定事由的人稱為「受託人」,即你說的甲。

6樓:熊哈哈哈

委託是主動地那個 就是你

受託是被動的那個 就是甲

7樓:

當然我是委託人,甲是受託人了啊。

8樓:

「我」是委託人,甲是受託人

9樓:許健律師

誰委託,誰就是委託人,即你說的「我」;

誰受委託,誰就是受託人,即你說的「甲」。

10樓:合肥程律師

你是委託人 甲是受託人

授權委託書是否需要受託人簽字

11樓:光弘電子商務

授權委託

書需要受託人簽字。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內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容的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

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2樓:劉昱律師

委託書是雙方意思的表示,原則上需要受託人簽字以表示對於委託的認可,一回經簽字委託即答生效。 但是如果受託人沒有簽字的,受託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託書的行為也可以視為對委託的認可,委託開始發生效力,如沒有出示則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作為委託人而言,如要確保委託事項,則最好籤訂委託協議,並要求委託人在委託書上簽字,以免留下糾紛隱患。

13樓:冥心寶貝

您好:1.如果受託人拿著授權委託書出去辦事了,那麼視為委託成立;2.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人委託事項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損失的,受託人對此應當承擔責任。

14樓:華律網

委託來他人源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

bai,委託人

在du行使權力zhi時需出具委託人的dao法律文書。而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那麼合同授權委託書有效嗎?只要是委託人真實意思表示,並親筆簽字的都是有效的。在效力上來說,經過公證的委託書會更有公信力。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託**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人負有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授權委託書中授權人和被授權人是誰

15樓:幼c女v做d愛片

自己是委託人,甲是受託人。

法律界定的權利和義務為: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的權利義務

1.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親自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辦理委託事務便成為受託人在委託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受託人在履行這一義務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親自辦理委託事務。

需要變更委託人的指示時,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受託人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與委託人取得聯絡的,可以變更委託人的指示,但必須將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見《合同法》第399條)

委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受託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託的委託事務轉委託他人處理。只有經過委託人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託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轉委託他人處理時,受託人才可以轉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事務。(見《合同法》第400條)

2.報告的義務。

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託人的要求或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處理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可能的結果,並徵求委託人的合理建議與指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完畢時,應當向委託人全面報告委託事務的辦理經過和結果,並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明檔案(見《合同法》第401條)。

3.交付委託事務辦理結果的義務。

受託人應當將其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結果,包括因處理委託事務而取得的各種利益和權利交付給委託人。(見《合同法》第404條)

4.賠償責任。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此外,《合同法》規定,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見《合同法》第406、409、410條)

5.委託合同終止後的義務。

第一,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託事務之前,委託人應當繼續處理委託事務。

第二,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採取必要措施。(見《合同法》第412、413條)

委託合同中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1.及時接受委託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託人依據委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及時接受受託人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處理委託事務所取得的結果,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於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處理的非委託事務,委託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託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則委託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2.提供或補償辦理委託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託人為辦理委託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託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託人在辦理委託事務時,為了達到委託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

3.按合同的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託合同並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託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託合同中並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習慣或依據委託事務的性質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於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託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定: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賠償責任。

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非因自己的過錯而受到的損失,得向委託人要求賠償,委託人應對自己的委託負責。例如,委託人指示不當或重複委託、解除委託,或者由於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託人受損的,委託人應當賠償損失。(見《合同法》第407、408、410條)。

5.清償債務的義務。

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託人予以清償。如果受託人超越委託許可權範圍處理非委託事務,委託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託人同意,因此委託人對受託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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