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召開有無最低比例表決權股份出席才有效的規定

2021-06-03 23:27:11 字數 1255 閱讀 9221

1樓:劉萬允

最低比例表決權股份2/3以上(含本數)通過才有效。

依據是:

現行《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實際操作中,股東大會的通知與召集都要經過法定程式,如果程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現只有持有10%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當然,如果這種極端情況發生了,那麼根據現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標準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門官網可見)都是規定「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特殊決議(一般為修改章程、公司合併分立、對外對內擔保超過一定比例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含本數)通過」。

換言之,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確實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麼普通決議只要5%以上贊成,特殊決議只要20/3%以上贊成即可。與此對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股東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規定「普通決議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殊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這裡的規定是「代表表決權的股東」而非「出席會議的股東」,可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席會議比例沒有超過總人數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決議。

當然咯,如果****通過修改章程,股東們並非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的,那麼也有可能三兩**東出席會議就可以行使十**東的表決權的情形,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股東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實際操作中,股東大會的通知與召集都要經過法定程式,如果程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現只有持有10%表決權的股東出席會議,當然,如果這種極端情況發生了,那麼根據現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標準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門官網可見)都是規定「普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特殊決議(一般為修改章程、公司合併分立、對外對內擔保超過一定比例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含本數)通過」。換言之,如果出席會議的股東確實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麼普通決議只要5%以上贊成,特殊決議只要20/3%以上贊成即可。與此對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會股東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規定「普通決議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殊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

這裡的規定是「代表表決權的股東」而非「出席會議的股東」,可見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席會議比例沒有超過總人數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決議,當然咯,如果****通過修改章程,股東們並非按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的,那麼也有可能三兩**東出席會議就可以行使十**東的表決權的情形,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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