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出證據不足退回檢察院補充證據已經是第二次,我想問補充需要多長時間

2021-06-05 09:14:05 字數 3109 閱讀 5085

1樓:戚廣利

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到檢察院還需兩個月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偵查最多2次,每次最多1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又被退了回來,說是證據不足不予受理,那會拖多久才**,有規定時間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案子已經被移交到檢察院被退了回來,證據不足不予受理,是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一個月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時,應將拘留的人員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統計出辦案最長期限總共602天。也就是說,這

個期限是最長的,司法機關只能在這個期限內結案,不得超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繼續羈押就是違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屬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強制措施期限 (最長羈押期37天)

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第92條)

1、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准不超過7天,最長37天。(第六十九條)

2、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58條)

3、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58條)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第124條)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第124條)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第127條)

4、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第138條)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第140條)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兩次1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共3個月(第140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5、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提出。

(四)審判期限 (最長羈押期限5個月+10天)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第168條)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提起上訴或抗訴時限10日。(第13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第178條)

5、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計2.5個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196條)

從上述各辦案期限統計:37天(刑拘)+210天(偵查與補充偵查)+195天(審查起訴)+160天(兩級審判)=602天。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退回了公安,要再進行偵查,補充證據,再提交檢察院,具體時間要看補充證據的時間長短了。

6樓:北京杜律師

兩個月對刑事案來說並不長,檢察院退回

補充偵查很常見.公安應該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院在一個半月之內審查完畢,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會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至於是否能放人.

一般不會.除非公安補充有困難.一個月解決不了.

可能改為取保候審 .建議委託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這對嫌疑人是有好處的.

7樓:北京的劉律師

那就繼續補充偵查,根據補充偵查情況,決定是再移送審查起訴還是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8樓:隆平律師

你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此外,能否放人是實質性的條件,與時限這類程式規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審查後認為不構成犯罪,當然應當放人.還有就是看案情能否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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